入世带来的……-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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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证券欺诈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和市场效率,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打击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损害发行公司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影响证券市场信誉,从而最终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劫难,阻碍社会发展。证券欺诈一直为各国证券法所调整、禁止的对象。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来制裁证券欺诈活动,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证券欺诈的分类:
1按行为主体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法人(单位、组织)欺诈行为和自然人(个人)欺诈行为。作为证券欺诈行为的主体,法人包括以下组织:(1)证券发行人,即发行证券的『政府』、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证券经营机构,即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证券交易的代理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其它业务的法人;(3)证券服务机构,即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及交割、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的法人,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4)证券业自律『性』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全国证券业自律『性』会员组织;(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即受基金发起人委托,从事各种基金经营管理的法人;(6)证券管理机构,如证监会、证管会;(7)其他机构。自然人包括以下个人:(1)证券业从业人员,即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2)证券业管理人员,即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例如证券投资人等。
2按行为本身特点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得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操』作市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反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3按市场层次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欺诈行为和证券交易市场欺诈行为。前者是指发生在证券发行者将新发行和增资发行的股票或债券通过承销商出售给普通投资者的场所中的证券欺诈行为;后者是指发生在投资者把从发行市场上买来的证券再次乃至多次投入流通,实现证券在不同投资者间相互转让场所中的证券欺诈行为。
四、证券欺诈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国债、股票为融资工具的证券市场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全国出现了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各家证券营业部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仅上海一地就有500多家,形成了证券公司多如米铺的新现象。在证券市场获得壮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经济案件,其中欺诈案占了不小的一部分,给国家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利润和资本时,曾这样写道:〃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欺诈,这个无须任何资本,却能带来丰厚利润的行为,更能驱动那些利令智昏者去铤而走险,证券业时刻处在这团阴影之中。当前的证券欺诈大致显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违法行动猖獗。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开展以来,证券欺诈案件不但没有下降,而且还有上升趋势。仅在上海,1994年至1996年就发生此类案件101件。其中有些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如某证券公司一大户室股民,在上海买入大量股票,透支金额达数十万元,随后乘飞机前往福建一家证券公司,将所购股票悉数抛出,并准备在办理交割后将款项全部提走,幸被及时发现从而使得这场欺诈得到有效制止。另一家证券公司同意大户透支炒股,透支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其间该大户暗中将透支买入股票的一部分在别处抛票,并将款项全部提出供自己挥霍。这些严重的证券欺诈违法行为,不仅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严重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中的证券市场秩序。
(2)手段多样,趋向智能化。证券欺诈的种类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等。违法手段的专业化进一步增强。随着计算机在证券业广泛运用的同时,欺诈人也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窃取他人密码,修改程序或数据,甚至利用电话委托功能,能摇控他人帐户形式,骗取钱款。如深圳某计算机室主任,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某股票大户的电话委托密码,随即选择了某冷门股票,先以自己帐户市价买进后,再以不合理的高价挂出,接着通过电话委托系统动用该大户的资金,大量买进该股票,在短时间内使股价急剧上升,造成他自己的卖出委托成交,以别人的损失换回了自己的非法盈利,变相地将他人资金窃为己有。
(3)违法行为主体复杂化。从职业结构看,证券机构内部人员涉及证券欺诈的行为增加。证券机构人员主观上或客观上促成违法行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重大,特大证券欺诈案件,多数与证券机构人员有关。某证券营业部开张营业后,刘股民先以同学之名,与内部职工搭识,在取得对方信赖之后,刘某未出示自己的股票帐户卡,而是报出另一股民应某的股票帐号,将其帐户内的股票抛出。随后在缺乏有效证件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名字和应某的股票帐号开立了资金专户,俨然成了该帐户的主人,多次利用该帐户买卖股票。当真正的帐户拥有者应某发觉自己的股票已被盗卖,经查询找到该证券营业部时,刘某已携款潜逃,该公司被迫付出了100多万元的赔偿金。
(4)行为人的冒险『性』、投机『性』、赌博『性』更强。由于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体制还不完善,有关的相庆法规还未制定出来,同时也缺少执行法律、法规的〃警察〃(专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因此,行为人抓紧时间钻法律空子,赶紧〃捞一把〃,迅速致富的欲望特别强烈,行为多现出疯狂『性』,如某证券公司一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红马夹〃,在1993年10月28日这一天就挪用公款1300万元炒股,结果亏空了120万元。
(5)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信用交易、透支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尽管有关法规和规章一再明令禁止挪用单位资金炒股、透支交易等行为,但这类行为却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在于中国证券业尚处于初创阶段,在法不责众思想的顾虑下,只能处分那些挪用单位资金或股民资金股票,炒股亏了本又无法偿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从而使不少赚钱者将挪用的钱款、股票还到原来的帐上,便逃之夭夭,无法追究。
第一节内幕交易之禁止
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始称内部人交易。所谓内部人交易,乃指关于有价证券发行公司的影响投资人投资判断之消息,亲自参与其发生,或处于易于各悉之特别地位之人,知悉该消息,而在该消息公开前,对该有价证券为交易之行为。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规制内幕交易。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上投资欺诈盛行,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使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导致了1929年美国证券市场的大崩溃。至此,美国意识到应以法律手段规制证券欺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务工具或邮件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设备,以违反证管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人之必要所制订之规则之『操』纵诈欺之方法,买卖上市或非上市之证券。〃第10(b)条属于空白授权规定,授权证管会制订规则禁止证券诈欺行为,而证管会迟至1942年始依该条授权制订规则,这就是著名的rule 10b…5,规则全文如下: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务工具或邮件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设备,在买卖证券之过程中,为下述行为:
a。使用任何方法、计划、或技巧从事诈欺行为。
b。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省略某些重要事实之陈述,以致在当时实际情形下产生引人误导之效果。
c。从事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行动,而对他人产生诈欺或欺骗之情事者。〃
由此可见,rule 10b…5的制订开始并非是为了规制内部人交易,而是为了防止以诈欺方法诱人出售证券,以弥补1993年《联邦证券法》第17条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之不足。因为1933年《联邦证券法》第17条禁止以诈欺之出售证券,其保护对象仅限于保护买受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虽不限于保护买受人,但该条是授权规定,在证管会据此制订规则前无法适用,因此,rule 10b…5的制订原意在于弥补立法缺漏。然而该规则发展至今,其内容之繁杂、涵盖范围之广,实出当初所意料,联邦最高法院法官rehnquist形容规则的发展,是从〃立法上一粒小小的橡树种子平地长成的一棵司法上高大的橡树。〃而1961年证管会在cady roberts & co 一案中采用rule 10b…5作为处罚内幕交易的规则之后,rule 10b…5成为美国各级法院在面对内幕交易问题时最经常的规定。自美国首开制内幕交易之先河后,禁止内幕交易已普遍为世界各国接受,如英国系统的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地区、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瑞典、日本等国,纷纷产法规制内幕交易,未立法者亦以自律规则等方式加以管理,禁止内幕交易已是世界化的『潮』流。
立法何以规制内幕交易,赞成者认为内幕交易显失公平,一方知悉有关交易事项的重大消息,未向他方透『露』,而他方茫然无知,此种交易有失公平;禁止内幕交易有助于促进资讯的流通,因为禁止利用未经公开的重要消息将促进公司公开有关消息,使证券市场资讯迅速流转,帮助形成公平价格;同时,公司内部消息是公司的一项资产,只能为公司之目的而加以利用,不得挪作私人之用,以衅一己之私利;如果不禁止内幕交易,将会促使承办人员为利用内部消息买卖证券图利而延缓上报消息,其结果必将影响公司决策,因此,禁止内幕交易将促进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健全。然而,反对者却谓:一、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双方互不见面,何来机会向他方透『露』消息,〃公平交易〃之说似是而非;二、法院依10b…5所作判决,并未要求公开内部消息,内部人如不利用内部消息买卖证券,原无将消息公开之义务,所谓〃促进市场资讯流通〃之说,亦可怀疑;三、如谓内部消息是公司资产,则除公本身以外无论何人均不能擅自加以利用,原不限于禁止人之利用,但法院在实务上则多仅课内部人(特别是公司(内部人)以责任,则〃公司资产〃之说亦不可信;四、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健全与内部消息能否利用原为二事,不宜混为一谈。
理论上仍在争论,实务中却纷纷倾向立法规制内幕交易。美国自规制内幕交易以来,内幕交易仍十分盛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杜绝内幕交易,美国又分别于1984年制定《内幕交易制裁法》、于1988年制定《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严格管制内幕交易。即使是顽固的日本,也于近年来立法规制内幕交易。日本于1948年制定《证券交易法》时,只是禁止在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交易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计划和技巧,没有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1953年对1948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正,删除了报告义务,1976年的立法提案中更是明确断言概括『性』规定不适用于内幕交易。一时间,内幕交易嫌疑和丑闻频出,欧美等国视日本为内幕交易的温床,称之为内幕交易的天国、污浊的日本市场,直至1987年的〃他提〃化学事件曝光,日本公众晔然,日本证券交易审议会以受领该事件为契机,于1988年修改《证券交易法》,增设内幕交易规制条款。时至今日,世界各国纷纷立法规制内幕交易,不独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亦如此,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在于维护投资人的信心而已。〃何以内部人交易需予规范?一般多以'为维持证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