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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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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废弃物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韩国也同时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它以OECD提出的“扩大生产者责任”概念为前提,其核心内容就是把生产者的责任从产品的生产阶段扩大到产品消费以后所产生最终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最终处理方面。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课以罚款,罚款比例是相应回收处理费用的1。15倍至1。3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有力地贯彻了“排放者责任”或“污染者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生产者开发和生产容易被再循环利用的产品。在韩国,该制度是以共有责任制(Shared Responsibility Regimes)为基础的,并不是生产者对废弃物的处理负全责,而是消费者、企业、政府等主体各自分担其责任以此来促进废弃物再利用,即消费者尽可能购买容易再利用的产品,消费以后把可以再利用的废弃物分类排放;生产者要履行再利用义务;地方自治团体对居民进行分类排放的宣传,设置分类排放箱以及分类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废弃物;韩国环境资源公司接收和认定生产者有关出厂量和履行再利用义务计划书,检查再利用义务履行状态,对未履行义务者给予罚款;政府(环境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针对不同产品,每年分别指定和告示再利用率。(86)这体现了各个主体在产品回收利用中的共同责任。

  在韩国,生产者回收和处理废弃物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自行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自行承担;二是“生产者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也就是生产者将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转移给从事这类活动的合作社,依据废弃物的品种,论重量缴纳分担金;三是生产者与废弃物再利用的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废弃物的数量缴纳委托金,由后者负责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目前韩国80%~90%的生产者采用第二种形式回收和处理废弃物。(87)另外,韩国还专门成立了名为“环境资源公社”的公营企业,受政府委托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废弃物再利用事业。这一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废物的再生回收利用工作。

  (3)分类排放标识制度。为了使消费者丢弃物品时易于识别其有用与否并分类丢弃,韩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废弃物分类排放标识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即要求生产企业在商品的包装上标示分类排放标志。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设置不同的标志标识,以方便商品废弃后的分类收集,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4)垃圾收费从量制度。为了营造干净整洁的环境,韩国从1995年1月起,根据垃圾产生量由排放者负担垃圾处理费用的“排放者负担原则”,以所有国民为对象,对垃圾实施收费从量的制度。(88)但对可再利用并分类丢弃的商品,给予免费。该制度对减少垃圾产生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5)公共机关义务优先购买亲环境商品制度。为了支持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产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韩国政府实施公共机关义务优先购买亲环境商品制度。政府从1992年开始在公共机关实施“劝告”性再利用产品优先购买制度,并从2002年开始在公共机关实施再利用产品“义务”性优先购买制度。为有效促进再利用产品义务优先购买制度,韩国政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义务。(89)从“劝告性”到“义务性”,体现了政府对再利用商品采购力度的不断加强。

  (6)再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韩国政府自1997年开始实施优秀再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涵为制定和公布再利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标准,对国内开发和生产的再利用产品进行严格的试验、分析、评价后,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赋予质量认证标志;保证产品质量标准达到或超过国际国内相同类型一般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准;对得到认证标准的产品生产进行跟踪监督。(90)该制度对于增强消费者对再利用产品的信任,扩大再利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看,韩国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制度的特点是:①以循环经济理念为基础,已经形成以《构建资源循环经济社会基本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②循环经济立法的重点领域是废弃物的再利用。③法律规定比较细致,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可行。④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在循环经济中的各自作用。⑤注重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来提升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

  (三)瑞典的循环经济立法

  瑞典作为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其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环境法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91),而且法律的实施效果很好。

  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瑞典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有:《环境保护法》、《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有害环境的电池收费法》、《铝制饮料瓶循环利用法》、《特定饮料容器回收法》等。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有两部法案。其一是1994年4月瑞典议会通过的《瑞典转向可持续发展》的提案。该提案是瑞典21世纪议程文本。提案要求:经济发展和生态循环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各行各业对环境应负的责任。经济发展必须以生态平衡为基础,绝不允许因发展经济而威胁到动植物乃至人类自身的生存,对环境的评估应广泛地渗透在决策和制订各种计划的过程中。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应体现在对税制的改革方面,坚决实行污染者纳税的原则。提案还特别强调资源的管理、废旧物品的循环使用,指出各种符合生态循环的社会发展模式,都将改变现有的生产消费形式。瑞典的生产者要对其产品和包装负有责任,确保产品最终处理对环境不产生有害影响。(92)这些要求已经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

  其二是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的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其战略目标是建立一个“把今天的废弃物变成某种可利用的新资源”的循环社会。“生产者责任制”要求,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而消费者则有义务对废弃产品及包装按要求进行分类并把它们送回到有关回收处。根据产品包装生产者责任制法规,所有生产、进口或者“填充”包装以及进行产品包装和售卖包装产品的厂家都有义务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都必须有一个回收系统可供顾客和其他终端使用者送回使用后的包装物,而包装材料必须可再循环或者可以其他环保方式处理。此外,终端使用者要得到相关的回收反馈信息,国家环保局也要得到结果报告。(93)由于包装回收循环利用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瑞典把“生产者责任制”推广到了废纸、废轮胎、废汽车、废电子电器产品、农业塑料和废旧电池等更多领域。(94)生产者责任制度不仅给瑞典创造了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瑞典关于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中的较早应用。该制度已经成为瑞典很完善的一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此外,瑞典还在其循环经济立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刺激制度。主要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征收环境保护费和环境保护税,对特定废物的回收实行奖金制,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建设活动实行优惠贷款,通过财政拨款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等。(95)这些措施的出台,为瑞典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启示

  考察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不仅是为了了解和把握国外循环经济立法概况,更重要的是分析总结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有益经验,寻找循环经济立法中的规律性认识,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总体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立法留给我们的启示是: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不断进化,法的目标不断进步,法的体系逐渐完备,结构日趋合理,制度日益健全,内容日臻完善。这些对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不断进化

  法的理念与法的目标紧密联系,法的理念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与蕴含的精神向导,而法的目标则是法的理念的具体体现。法的理念与目标,直接决定法律关注的重点和法律的功用,影响法律的实施。

  在循环经济立法的历史进程中,各国循环经济法的理念虽各有差异,但均在不断进化,日趋科学,从最初污染的末端治理理念发展到污染的源头控制,从污染的源头控制理念再发展到生产的全过程控制,从生产全过程控制理念再发展到物质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循环经济理念再发展到建设循环型社会理念。兹具体分析如下。

  (一)日本

  日本20世纪60、70年代的环境立法,如《煤烟控制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以对症治疗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引发的公害问题,体现出来的是末端治理的法律理念。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从末端治理的环境保护法理念向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止污染的源头预防理念转化。1993年日本以《环境基本法》取代《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理念开始从公害的防治向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在《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日本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循环型社会理念。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并修改和制定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建筑材料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多项旨在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的立法,立法理念从发展循环经济拓展到建设循环型社会。

  可以说,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经历了从“经济优先”到“环境优先”,到融入“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循环经济理念,再到从更广阔视角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理念的发展脉络。

  (二)德国

  德国1972年《废物处理法》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体现的是末端治理的立法理念,严格来说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德国1986年制定《废物防止与管理法》,强调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确立了废物预防和再生利用优先于废物处理的原则,体现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理念。1991年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规定了将包装投入市场流通的制造者、包装者、经销者回收和循环利用包装的义务,并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体现出“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1996年正式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确立了“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的立法原则,将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领域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

  德国运用法律的手段将发展循环经济从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入手,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循环经济从包装领域向整个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通过物质流管理向区域推进,最终是为了建立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体系。

  (三)欧盟(欧共体)

  欧盟《废油处理指令》、《废物填埋指令》和《报废车辆指令》等,体现出来的是末端治理的法律理念。《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旨在规定电子电器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安全替代和提高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比例,体现出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的法律理念。《综合污染防控指令》及其修正案,旨在减少污染的产生,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最终处置,体现出循环经济理念。

  欧盟(欧共体)环境行动规划与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紧密联系,其发展变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欧盟(欧共体)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理念的发展变化。《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规划》确认对水、气和噪声污染领域的控制行为给予优先控制。“综合污染控制”出现在《欧共体第三个环境行动规划》中。《欧共体第四个环境行动规划》体现出从单个企业的末端污染控制到污染源头削减,从环境保护的单独立法到渗透进经济社会大政策的发展。《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强调改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选择工业、能源、运输、农业和旅游五个领域进行特别关注。综合污染控制、清洁生产制度和生态标签制度等特色鲜明的循环经济管理制度,促进了欧盟经济由传统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大跨越。《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在考虑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把环境放在一个大远景里进行考虑,放在整个社会中思考。

  从欧盟(欧共体)的循环经济相关立法和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不难看出,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的发展脉络是: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从废弃物的处理到各行业的物质循环再到整个社会的大循环。

  (四)美国

  美国1969年制定的《环境政策法》宣布其基本环境政策,即: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护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该法较好地表达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并初步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美国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快地减少或消除废物的产量,并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处理。这些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废物源头削减及废物回收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美国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将污染预防确立为美国国策,规定在废物管理上的等级顺序为:源头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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