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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论法的精神-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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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

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在役。

这种情况和专制政体是不用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有

特权和头街的话,那末国里必将有本身就是尊贵的人。这便和专制政体的性

质相连背了。

如果一个城市的长官并不受省长的管辖的话,那末每天都需要一些折衷

办法使双方能够融洽。这种事情从专制政体来说,是荒谬的。加之,如果这

个个别的市长可以抗命的话,省长怎能由他本人来替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之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专

制君主的权威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无论在哪里法律都是明智的,并

且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即使是最小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

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

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憧的东西表示他的

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

志。

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衣示意志的人们就必

然也是象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

第十七节礼物。。

①从我看来,稚典共和国似乎太爱没收财产了。

②关于确定了的“犯人的财产”。见《法典,关于充公的财产,即犯人的财产》。

③布丹:《论共和国》,第

5卷,第

3章。

①这样经过节制的权力就“犹如太阳神的光辉正在下落时,总是柔和的”

58。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①,不接受臣民的任何请求,如果他们不送

礼物的话。这些君主,甚至建他们自己所给人的赏赐,也要受贿赂。

但是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

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浚有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唯一的联系就是,这

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最后,在这种政体之下,事务是很少的;

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去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杭祈就

更少了。

在共和国里,礼物是可厌的东西,因为品德不需要它们。在君主国里,

荣誉是比礼物更强有力的鼓舞力量。但是专制的国家,既没有荣誉又没有品

德,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柏位图②主张,履行职务而收受礼物的人要处以死刑。这是属于共和国的

思想。他说:“不管是为着好事或坏事,都不应当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③,就是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④,假使这些礼物一年不

超过一百埃巨的话。浚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

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

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

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

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

为这种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元首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年制的国家,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

生活上的好处,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而外,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赏赐。在君

主国甲唯一占支配地位的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原来应该仅仅限于以荣誉

为基础的名位。但是有名付就有奢华,有奢华就必然有需求,所以君主就不

得不寅赐一些可以获得财富的名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支配地位。

品德本身就是一个鼓舞力量,并排除一切其他的力量,所以国家的奖赏只是

表扬这种品德而已。

君主国和共和国颁发重寅,就是国家衰朽的标志,这是一般性的规律。

因为重赏证明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败坏,君主国的荣誉的观念已经失掉了力

量,共和国公民的称号已经减低分量了。

最坏的罗马皇帝就是那些寅赐最多的皇帝,例如:卡里古拉、格老狄扁

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惭、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

好的皇帝,象奥占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

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等,都是节俭的人。当好皇帝在位的时候,国家的

原则又有了地俭,荣誉的财主代替了其他的财宝。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第

80页。

②柏拉图:《法律》,第

12卷。

③《法典》,第

6卷,第

2节,茹利安法“惩办勒索”项。

④拉丁文作

Dluntiscula,即微不足道的赠品之意。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的意见是:在共和国,

应该;在君主国,不应该。在共和国,公职是品德的标志;是国家对公民的

信托。公民的生活、行动与思想,都应该完全是为了国家,所以不得拒绝担

任公职①。在君主国,公职是荣誉的标志。荣誉订它自己的奇思异想,只有“时

间”和“方式”都适合它的意思,它才能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②对拒绝接受荣街和公职的人,都处以刑罚。这样,他

在不知不党间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统治方法充分地证

明,他并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罩队中接受一个比他从前还低的职位,这是不

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的上尉到下年成了他的中

尉的部下③。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我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牺牲自

己,并做自己本不顾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不管是真是假

——是不能容忍所谓降格的。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完全被人滥用,所以它们毫无区别

地让君主当臣僕

60,让臣僕当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与武职?我认为在共和国

可以同时担任,在君主国就应当分开。在共和国,如果使军职和义职分开,

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身分的话,那是极端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

武两职授与同一个人也是同样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一个人只是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资格才能拿起武器;

因为他是公民,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他要去当乓。如果公民和土兵竟然是两

种截然不同的身分的话,那末那些服兵役而自信是公民的人,便要因此感到

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的唯一目标,只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财富。对这样

的人,应该很小心,不要给与文职。相反地,应该用文官节制他们。应该使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人民的信任,又有武力去滥用这种信任①。

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

61。在那里,我们

看到,人们是如何害怕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分,人们如何把军人的身分和

公民的身分,甚至和官吏的身分粘合为一,使这些身分成为国家的保证,使

人始终不忘掉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之后,把文职和武职分开;这不是武断的做法,而

是罗马政制变化的结果,是和君主政体的性质相符合的。奥古斯都朝代才开

①柏位图在所著《共和国》第

8卷里,把公尺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在所著《法律》

第

6卷里,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金。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②维克多·阿麻德乌断。

③有一些百人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曾经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长说:“伙伴们!你们应该

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2卷,第

34章。

① “伽利耶诺司以武力禁止元老院把军权交给贵族中最显贵的人,也不许他们到军队的地方去”。见奥列利

乌斯·维克多:《论凯撒》。

始有这种划分始有这种划分,以后的一些皇帝③不得不把它完成,以便和缓军政府的暴戾。

曾经和瓦建图斯竞手王位的普罗哥比,乌斯把总督的官职授与波斯王族

的一个亲王荷尔米斯达斯④的时候,又恢复了该官职从前所有的军队指挥权。

普罗哥比乌斯这个做法,如果没有很特殊的理由,那是完全不合道理的。一

个渴望君权的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公职是否可以买卖?在专制的国家里,是不可以的;那里

的国民在职或去职,应由君主迅速处置。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却是好事,因为它诱导人从事人们不愿意为

品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事业作为一个家族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

人尽其职责,又使国家的备等级较为稳固持久。隋达斯

62很好地指出,阿那

斯塔西乌斯把所有的官职都交掉,因而把帝国变成一种贵族政体。

柏拉图①不能容忍这种买卖。他说:“这就象一只船,收一个人的雄,便

让他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在人生的任何一种行业上都是坏的,而只有

在领导一个共和国时是好的,有这种事么?”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

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

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与贪婪,也仍然是要卖官职的。偶然的卖买可

能比君主的选拔得到更好的人才。简言之,由财富而致显贵,这种方法可以

激励并培养人们的勤劳

63。而勤劳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的②。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

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破坏品德的不只是犯罪行为。

疏忽、错误、爱国心一定程度的冷谈、有危险性的事例、腐败的种籽,也破

坏品德。这些东西并不连犯法律,而是逃避法律;不是破坏法律,而是削弱

法律,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雅典曾经有人把被老鹰追襲而逃人他怀中的一只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

的法官便将这个人判处刑罚,这使人们骇异。又有一个儿童把自己的小鸟的

眼睛挖掉,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便把这个儿童处死刑,这使人们惊愕。我们应

该注意,这里的问题不是对犯罪的处罚,而是一个共和国关于风俗的裁判;

风俗是共和国的基础。

君主国就不需要监察官,君主国是以荣誉为基础的;从荣誉的性质来说,

全世界的人都是荣誉的监察官。任何人有了沾污荣誉的事,便要受到责难,

就是自己没有荣誉的人也要青难他。

在君主国,如果设置监察官的话,则腐化监察官的正是监察官所要纠正

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君主政体的腐

败对于监察官却是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

专制政府不应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但中国的事例,似乎破坏了这

条规律。在本书后面,我们将看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②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利。狄欧:《罗马史》,第

33卷。

③君主坦丁。见《佐济穆斯》,第

2卷。

④阿米阿奴斯·马尔塞利奴斯在《罗马帝国史》第

26卷中指出,这是“按照古人的习惯来调解内战”。

①《共和国》,第

8卷。

②西班牙序在着懒惰,因为那里所有的公职都是给与的。

第六章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筒、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

关系

第六章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筒、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

关系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能象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院。

法院要做出判决;判决要保存起来,又要加以学习。这样,我们今天的判决

才能和昨天的一样,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才能同国家的政制一样地安稳、固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工作不仅判决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而且也判决有关

荣誉的事,所以需要极谨慎的查讯。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裁判所涉及的利

益越重要的财候,他便要更加细心。

因此,我们看到这些国家,法体上的脱条、限制和引伸极多,产生了活

繁的特殊案例,依然自成一套推理的艺术;但我们不应当感到奇怪。

君主政体建立了等级、门第、出身的区别,这常使财产的性质也发生差

异;和这个国家的政制有关的法律又可能增加这些差异。

因此,在我俩欧洲的国家,财产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和“夫妻的

共有时产”或“夫妻非继承取得的财产”;有“奁产”及“奁产以外的妻产”;

有“父系遣产”和“母系遗产”;有各种“动产”;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

产”和“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有“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有“由

让与而取得的财产”;有“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

64和“负有义务的平民财

产”;有“在不动产上设定的年金”和”在现金上设定的年金”。每一种时

产都设有特别法规,财产的处分都是遵从这些法规。这样,法律就不可能简

单了。

在欧洲各国,宋地是世袭的,所以贵族必须有固定的财产,意思就是说,

采地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稳固性,以便使采地的所有主能够总是有力量去侍奉

君主,办法也必然是多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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