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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盘之赢-第5章

小说: 中盘之赢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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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盘商要精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中盘商来说,既然投身于商海中,纠纷的发生就不可避免。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一个好的中盘商不能不精于此道,其意义在于开拓经营活动的领域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中盘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盘商的权利

    合法的中盘商在从事经纪活动中享有各种权利。目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中盘商有权依据委托进行中介活动

    中盘商的合法经营受法律保护。这对于具有法人地位的中盘商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自然人的中盘商来说,尚需明确。

    自然人的中盘商在中国由来已久,旧时被称作〃掮客〃。1949年解放以后,经纪待业被视为扰『乱』市场的投机行业,除允许少数特定的法人从事经纪活动外,大多被取缔。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经纪人队伍的状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更使经济人空前活跃起来。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中盘商的活动抱有偏见,例如,中盘商在北京被称为〃倒儿爷〃,在上海被称为〃黄牛〃在深圳则被称为〃炒家。〃

    只认定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法人才有资格从事经纪中介活动,把大量个体(自然人)的中盘商排队在中介活动的法律范畴之外。制订经纪业管理的全国『性』法规,详细规定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使中盘商在各方面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确实保障,自然人中盘商和法人中盘商在经纪活动中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经纪人有权收取费用,获得报酬

    中盘商在成功地进行了商业中介活动之后,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两部分:1成本费用,即中盘商在中介活动中所开支的各种费用及利息,包括咨询费、差旅费、租借场地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等,以经纪成本为限。2佣金,即中盘商为委托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报酬的标准可由双方商定。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支付,没有国家规定的,可按商业习惯或依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给予报酬。在经纪实践中,一般委托人与中盘商商定将成本费和报酬合在一起以包干形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其中佣金占了较大比重。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佣金:

    1。佣金不同于信息费和回扣

    中盘商为委托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就有权收取委托人的劳动报酬。人们往往把它与信息费、回扣、提成费互相混淆,使人们对佣金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因而有必要加以澄清。

    (1)佣金与信息费。

    信息费应是对提供信息的人支付的价款,可以表现为对每一条信息视其价值的大小而支付的一定费用,也可以表现为向某人支付一笔费用让其定量提供有用的信息。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情报,小到消费时尚、趋向。信息提供者一般不考虑如何使用,如何判断所提供的信息,其最主要的任务是提供大量的、真实可靠的、需求者需要的信息。中盘商按照委托合同进行经纪活动时,虽然也提供信息,但他所提供的信息是惟一的、经过选择判断的,提供这一信息的目的是让对方作出是否接受这一信息的决定。如果接受了,其经纪活动才算完成,这与只要提供了信息就算完成任务是不同的。所以说信息费与中盘商佣金是不同的。

    (2)佣金与回扣。

    人们常把佣金称作回扣,其实是个误解,回扣是不正当竞争一种手段,是供方为了推销商品而从需方应付的商品总金额中,按一定的百分比返还给需方一部分款项,回扣的得主没有提供过纯粹个人的劳动服务,仅凭职务之便或需方的有利条件取得数额不小的款项,它的实质是不劳而获,而且回扣不入账,不纳税,不承担义务,把国家或集体该得的钱通过非法的手段占为己有,因而是非法。而中盘商的佣金是其正当经纪活动的收入,与回扣没有任何联系。

    2。佣金的额度

    佣金的数额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完全由中盘商和委托人在合同中协商确定。通常规定以成效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提取报酬,一般不超过10%,通常在1%…3%之间。而且交易额越大,提取的比率应该越低。如果交易额过大也可以封顶,明确规定所能取得佣金的最高限额;如果交易额过小,也可以保底,明确规定佣金的最低限额。另外,还可以采用包价的形式来确定佣金,即中盘商代委托人进行交易进必须满足委托人规定的最低价,超出最低价的部分才可以作为佣金。这时,佣金是与所实现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的。

    3。佣金的收取方式

    佣金的收取方式很多,例如,有的用现金,有的用支票。许多没有取得合法资格的中盘商在从事〃地下〃经纪活动时,往往要求支付现金,支付现金也使中盘商逃避了金融、税收部门的检查,也逃避了应缴纳的税金。

    合法的中盘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和支付方式进行佣金的支付工作,并严格依照税法交纳各种税。这就要求所有的中盘商都必须有自己的账号和发票。对于那些没有领取俱本执照的经纪人,则必须到中盘公司申请成为该公司成员,取得中介服务证,然后才能进行经纪活动。经纪活动的佣金,应该通过该公司进行支付和结算,办理一切合法手续,然后按该机构内部规定的分成比率分成。分成比率的确定应按照中盘商个人拿大头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中盘商的积极『性』。

    在财务制度上,应允许企业把支付给中盘的佣金列入成本开支,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使佣金的开支合法化;收取佣金的中盘商或经纪机构应将其记录入账,出具发票,并以此确定应纳税的数额。

    二、中盘商的义务

    在《经济法》中,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经济活动中,中盘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如实介绍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就其所知报告给当事人,忠实地履行经纪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凡属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该了解的各个事项,中盘商均须实事求是地提供,不隐瞒事实真相,以利于当事人的选择并及时、准确地作出决定。对明显无无能为力付能力,无履约能力或已处于破产状态的当下人,不得为其经纪。如果由于中盘商未尽到职责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害时,中盘商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正中介

    中盘商在进行中介活动中,必须保持自己的中介地位,公正地对待对待双方当事人,对于任何一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都要如实介绍和如实转达,绝不能为了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如果有欺骗或明显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也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管样品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如果经其介绍达成的交易需领取并保管样品时,应将保管样品一直保管到交易终了。中盘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所领看的样品,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坏、调换。

    4。制作文书

    中盘商对于当事人之间商定的事项,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及时制作文书,以书面形式记载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商号、交易内容、交易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各方存证。这种文书主要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正式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果有一方不接受文书或不在上面签字,中盘商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5。保守机密

    不论是委托人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吩咐将其商号、姓名保密的话,中盘商都必须遵守,不得将之告诉对方。但是,在经纪人没有将当事人一方商号、姓名告诉其对方时,中盘商必须负有自己向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6。不接受额外给付

    中盘商一般只是从事中介,因此,只要设有特别约定或惯例,中盘商除了按规定收取经纪活动的佣金外,不具有接受当事人支付其他费用的权利。同时,中盘商除了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买卖当事人的财产或劳务。

    7。不从事违禁商品的经纪活动

    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私人流通的产品以及实现国家专卖(如烟草)、专营(如医『药』)的商品和有违社会公德和少数民族宗教习惯的商品,中盘商不能参与其中介活动,否则要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8。依法纳税并接受行政监督

    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中盘商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商检部门、财税部门、银行部门等专职机构的行政监督,并承担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中盘商,已收取佣金的要返还,没有收取的则无权再要求,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和开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中盘之赢 第3章 中盘商成功要诀

    第一节中盘商应具备的素质

    经纪活动是通过中盘商来完成的。中盘商的素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纪活动的成功与否。因此,中盘商必须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来提高经纪活动决定的科学『性』。总的说来,中盘商的素质主要包括备战个方面:思想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和心理素质。

    思想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中盘商提高思想素质,必须围绕这两方面来进行。

    (一)经纪人的政治思想素质

    中盘商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这是由经纪活动的特点及中国经纪活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经纪活动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遵纪守法,不闯法律禁区,但要善于利用各项政策。同时中盘商应具有努力拼搏、吃苦耐劳、勇于开拓的事业精神,有强烈的时代感和责任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以对经纪业务的敬业精神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二)中盘商的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统一的。在经纪活动中,中盘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物质利益追求与职业道德进步结合起来,建立正直、公道、诚用、信誉的基本道德规范。

    具体来说,中盘商职业道德规范应该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1。善言谈而不吹嘘

    语言的表达是中盘商从事经纪活动的重要基础,也往往是留给用户和客户的第一印象。人们不可想象一个不善言谈、不重表达的〃植物人〃在经纪活动中会是怎样的一种局面。因此,作为中盘,就是要凭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招徕客户,实事求是而又非常艺术地向客户介绍和说明有关信息、服务状况。

    2。促成交而不乞求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法商人,中盘商参与商品流通领域的社会分工,撮合双方当事人成效,并参与谈判签约,这过程中中盘商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合理报酬作为对劳动付出的一种补偿。所以,中盘商的中介功能重大促使成效而不是把佣金放在第一位。

    3。重友情而不偏袒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际关系不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是同志式的互助互利关系。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人际关系也是如此。在经纪活动中,由于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中盘商势必会与一些客户建立起友谊关系,这种友谊关系是重要的,但决不能因为照顾老客户的友谊而伤害经纪另一方的权益,必须一视同仁,不能袒护任何一方。

    4。讲法纪而不徇私情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有法律规范,这是法律规范明确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中盘商必须了解这些法律规范,依法经营,不闯法律禁区,不钻法律空子,不打〃擦边球〃。为此,中盘商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中盘商的心理素质

    按行业分类来说,中盘业对中盘商的心理素质要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自信

    自信是对中盘商职业心理的最基本要求,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认同和热爱。所以,中盘商首先应对自己的职业有自豪感。如前所述,由于传统上对经纪人的误解,命名中盘商有了许多让人鄙视的别称,如〃黄牛〃、〃跑合儿〃、〃『穴』头〃、〃倒爷〃等。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盘商已得到正名,其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基本认可。但不能否认,社会上对中盘商的传统偏见仍有广泛影响。中盘商对自己的职业必须树立荣誉感和神圣感,这是中盘商自信的心理基础。

    自信心强的中盘商,敢于面对挑战,敢于追求卓越,自信能激发出极大的勇气和毅力,最终走向成功。同时,自信能给对方以信任感。中盘商在业务活动中要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需要说服他人,促成交易,没有一种自信、坚韧的心理素质是很难胜任的。美国有这样一句名言:〃假如你连自己都不相信,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别人相信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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