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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帝国的终结-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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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种私有制度,因为它并不承认私权。20 世纪之前,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宣布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这样的法律。在帝国的所谓〃法制〃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而且,神圣不可侵犯的,又首先是皇帝的尊严,以及他的权力和地位,而不是他的财产。其他,包括庶民,也包括官员,包括他们的财产,也包括他们的人权,则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明代甚至连朝廷大臣都可以〃廷仗〃,况乎小民,又况乎其私产!

其实,中国传统社会既没有真正的、彻底的公有制和公有观念,也没有真正的、彻底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而且,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从来没有。有学者认为,大同时代(氏族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天下为公),小康时代(邦国时代)实行的是私有制(天下为家),这其实可以商量。首先,《 礼记· 礼运》 所谓〃天下为公〃和〃天下为家〃,说的是产权还是治权,也有不同理解。樊树志先生就认为,这两句话的关键在于〃公权力〃而非〃所有制〃。大同之世的特点,是〃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最高领导权〃传贤不传子〃,这就是〃天下为公〃。启废禅让以后,传子不传贤,最高权力家族世袭,于是〃公天下〃一变而为〃家天下〃,大同之世被代之以小康,这就是所谓〃大道既隐,天下为家〃(请参看《 国史十六讲》 )。

樊先生所论甚为在理,因为政权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这〃天下〃是公是私。权力倘若不能真正成为〃天下之公器〃(公权力),所谓〃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为,治权来自产权,无产权即无治权。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袭),就因为时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因此,范文澜先生将〃天下为家〃解释为〃变公有为私有〃(《 中国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对于所谓〃原始社会公有制〃,却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内部,资源和财富也许是公有的;部落与部落之间,界限却划得很清。不但以邻为壑,还要发动战争,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哪有什么〃天下为公〃?所以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只能叫做〃部落所有制〃或〃氏族所有制〃,简称〃族有制〃。邦国时代的所有制,则只能叫做〃家族所有制〃或〃家庭所有制〃,简称〃家有制〃。至于帝国时代,则是两种制度并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家庭所有制〃(家有制)。这也很对既是〃国有〃,又是〃家有〃,合起来岂非〃国家〃?

那么,这个〃国有〃与〃家有〃并存的制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说不清。事实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国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家庭成员共有的。父家长和皇帝一样,只不过这些〃公共财产〃的总代理。作为一家之长,他对家财家产享有支配权,但不独占所有权。所有权是属于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员每人都有一份。不过,虽云〃人人有份〃,份额却不明晰,除非〃分家〃。〃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结果只是〃分产到户〃,不是〃分产到人〃。分出去的财产仍是〃家庭所有〃,不是〃个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的〃私〃,不拥有仅属〃一己之私〃的私财、私产。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钱〃。

那么,〃家有制〃(家庭所有制)是〃公有制〃吗?不是。因为一个家庭的〃公共财产〃,相对于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体所有〃,因为并无个人的〃股权〃。其实部落时代的〃族有〃、邦国时代的〃家有〃、帝国时代的〃国有〃,都一样,通通都是〃公私不分,产权不清〃。因此,从氏族、部落,到邦国、帝国,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完全彻底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彻底的私有制,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制〃。

第五章 内在矛盾 三 无法与无天

公私不分和产权不清,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造成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极其忽视个人的权利和个体的存在。

我在《 闲话中国人》 一书中说过,在中国,个人是渺小的,群体才是伟大的。因为个人是〃私〃,群体才是〃公〃。公则大,私则小。越私就越小,越公就越大。个人最私,故个人最小。国家最公,故国家最大。国家当中,邦国较帝国、郡县较天下又为私,故帝国大于邦国,天下大于郡县。至于家庭,则于国为私,于人为公。因此,当个人与家庭相冲突时,应牺牲个人利益(比如个人的欲望、志愿、兴趣、爱情)成全家庭(比如做自己并不想做的事情,和自己并不相爱的人结婚)。同样,当家庭与国家相冲突(比如忠孝不能两全)时,则应牺牲家庭而献身国家。这种〃顾全大局〃的做法,是历来被视为美德的。似乎很少有人想到,正是这种〃无私〃的观念,造成了帝国的〃无法无天〃。

先说〃无法〃。

什么是〃法〃?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并非因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尽管这是我们中国人对〃法治〃最一般的理解。但这其实只是〃法制〃,不是〃法治〃;只是〃依法治国〃,不是〃约法治国〃。正因为将〃法制〃视为〃法治〃,将〃法律〃视为〃规矩〃,所以邦国和帝国的〃法〃,便都是帝王制定的〃王法〃,不是全民约定的〃约法〃,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

在这里,有必要对〃法治〃进行严格的定义。法治,是相对〃礼治〃、〃德治〃和〃人治〃而言的。人治的特点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德治的特点是〃伦理治国,以刑配德〃,礼治的特点是〃以礼代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它们与法治的区别一目了然,毋庸赘述。难以区分的是法治和法制。在一般人看来,一个国家或社会,只要有完备的法制,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就是法治了。这其实是大谬不然。因为一个专制主义的国家(比如秦王国或秦帝国),也能做到法制完备,执法如山。秦时任商鞍,法令如牛毛。秦法既多,又很详尽。立法严,执法也严。不但庶民动辄得咎,就连商鞍本人也为其自立之法所困,成为〃作法自毙〃的典型,为主张德治和礼治者所晒???笑。然而怎么样呢?但凡有头脑,就只会把它看作专制社会和专制国家,不会看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或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共同之处,是都主张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主张并实际做到依法治国的社会和国家,便都可以叫做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间题在于由谁立法、为谁立法、如何立法。在秦王国和普鲁士这样的国家里,立法权牢牢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法律和纪律、规定、命令一样,被看作一种特殊的统治工具。统治者可以运用其颁布的法律迫使所有人和所有机构就范,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上。一旦发现所颁之法于己不利,便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立法权任意修改,以达到维护其绝对统治的目的。这其实是以法制之名行专制之实。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自然是立法越多,离法治越远。即便法制高度完备,也不是法治的国家。因此,我主张将其称为〃律治〃,以免与〃法治〃相混淆。

与律治社会和律治国家不同,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立法者一定是人民,而不是统治者。全民约法并不一定是法治,也可能是多数人的专政。但如无全民约法,则绝无法治可言。因为法治不但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治国,而且要求所依之法合法,即要求这些法律能够体现人类的普世原则,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保护人类共同维护的个人权利和社会正义。这样的法律,只能是全民约法的结果。事实上,在法治社会看来,任何立法者都只不过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受托者。因此,法律体现的只能是委托人的自由意志,而不能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相反,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法治还要求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权力,以免任何政权以任何名义实行专制。显然,尽管约法不即等于法治,法治的前提却必须是约法。

约法的前提是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是单独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时,全民公约才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因为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人,都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如无共同约定,大家都自行其是,社会就无从组织,最后必然是每个人的人格和意志都不能得到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这是社会必须约法的原因。约法既然出于保护个人生命权益,尊重个人意志人格的目的,它当然也就只能在社会成员都是单独的个人,都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时,才有可能。

然而中国传统社会却不具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邦国也好,帝国也好,都不承认仅属个人的私有财产。孟子有云:〃无恒产者无恒心。〃(《 孟子· 滕文公上》 )同理,无私产者无私心。没有个人财产,也不会有独立人格。试想,没有经济的独立,哪有人身的独立?没有人身的独立,又哪有人格的独立?也就只有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依附意识,比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夫为什么能成为妻之纲?就因为妻没有经济的独立。她那点微不足道的〃私房钱〃,根本就不足以使她成为人格独立的个人,而只能是丈夫的附庸。丈夫在分家之前也没有经济的独立。他必须依附于自己的父亲,因此〃父为子纲〃。父家长在经济上同样并不真正独立,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这〃王土〃之上的〃王臣〃,他又必须依附于皇帝。但这绝不意味着皇帝的人格是独立的,尽管他非常希望如此,甚至不惜自称〃孤寡〃。然而,如果天下之人均无独立人格,皇帝这个〃联〃,这个〃余一人〃,也不会真正有人格的独立。实际上,由于家庭财产和国有资产同样产权不清,皇帝作为〃一国之父〃,父亲作为〃一家之主〃,都没有纯属个人的财产,因此也都没有独立人格。

没有独立人格,也就没有自由意志。所谓〃自由意志〃,并非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正如〃自我意识〃并非〃以自我为中心〃。把自我意识理解为唯我独尊(如皇帝),把自由意志理解为随心所欲(如侠客),甚至胡作非为(如恶霸),恰恰证明我们不知自由意志为何物,也不知道自我意识为何物。

什么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其实是一种心理能力,一种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选择,并对这种选择和选择的结果负责的能力。显然,这里包括三个关键词:真实愿望、自由选择、承担责任,三者缺一不可,而承担责任最重要。不能承担责任,或者没有责任意识,就不能叫〃自由〃,只能叫〃放任〃。这个人的行为,也不能叫〃自由选择〃,只能叫任性、随便、瞎胡闹或者恶作剧。

这就必须知道自己要什么(真实愿望)、不要什么(自由选择)、能干什么(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必须了解自己。因此,自由意志只能以自我意识为前提。什么是〃自我意识〃?它不仅是知道自己是谁(通过思维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更是能把自己看作别人(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比方说,照镜子。照镜子,就是把自己放到对面,当作别人来看。人能够照镜子而动物不能,就因为人有自我意识而动物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是不用照镜子,也能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正因为如此,人才能够自我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欣赏。但一个人要有自我意识,首先就要有一个〃自我〃,即独立人格。产权不清、公私不分的传统中国人既然没有独立人格,那他也就不可能有自我意识。

没有自我意识,就只有依附意识,以及依附意识的对立面造反意识。造反不一定就是颠覆政权反抗政府。只要是反抗过去的被依附者(比如父母和丈夫),就可以称之为〃造反〃。事实上每当子女或妻妾不听话,不顺从,甚至反唇相讥时,做父母或丈夫的都会暴跳如雷地说〃反了反了〃,可见〃造反〃其实是一件很容易发生的事情。而且,中国历史上所有的造反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一定要将双方的地位颠倒过来,使统治者变成被统治者,专政者变成被专政者。极端一点的,还要将对方〃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客气一点的,也至少要让自己从依附者变成被依附者,所以又叫〃翻身〃,也就是把人身依附关系〃翻过来〃。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从来就没有自我意识,只有依附意识。结果,不是〃你依附我〃〃 ,就是〃我依附你〃;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因此历史上此类大大小小的〃造反〃行动,弄不好就是〃你死我活〃;而平时依附顺从的〃良民〃,则很容易变成杀人放火的〃暴民〃。

暴乱即无法。暴乱只能使社会进人无政府状态,不可能使社会进人法治状态。在专制的状态下,虽然可能〃暗无天日〃,但毕竟〃天〃还在,还有〃青天白日〃(开明专制)的希望。无政府状态却是〃天崩地裂〃,根本就〃民不聊生〃。因此无政府状态是比专制更坏的状态。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专制制度是应该维护的。恰恰相反,由于专制制度在本质上〃无法〃,其结果就必定是〃无天〃。只要看看王朝末年和王朝更替之时,中国社会是如何的〃天昏地暗〃,就不难明白这一点。

因此出路只有一条,即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前提,则是社会所有成员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法治和律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律治社会的法律,是出自统治阶级的权力意志;而法治社会的法律,则是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可见自由意志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是何等重要。有人担心,大家都有自由意志,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岂不天下大乱?这其实是过虑。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说,腐败和动乱绝不是因为大家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恰恰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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