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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卧底记者-第35章

小说: 卧底记者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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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的第四天,我在报社领导的指示下又一次赶往现场,希望能抓到一些有关新闻。此时案发现场已是冷冷清清,虽然附近的人们仍然布满惊疑不定的神情,但居住在祈福新村的人们早已恢复到正常的生活状态。这时我听说,有关受害者的遗体此时早已转移到番禺殡仪馆。我又随着广州地区媒体的几名记者赶往前去。这儿虽然没有荷枪实弹的警察守卫,但还是有威风凛凛的保安和三三两两的身着便衣的男子守卫在四周。后来,我设法打听到,原来这一天,警方正在此对有关受害者的遗体进行尸检。我赶紧把有关情况告诉了那位主管采访工作的副主编,他马上在电话里头再三叮嘱我说:“一定要想法摸清有关情况,最好能偷拍到有关照片……”但报社的摄影记者不敢轻易上前,而我又不是摄影记者,平时采访一般是随身携带那个自费的轻便小相机。这种无法调焦的“傻瓜”照相机,只能抢拍到三四米内的镜头,根本无法远距离拍摄,更何况,广州警方对此案一直采取严密封锁,别说是有关现场,就是与此有关的任何消息都不愿透露。最后我只好双手空空返回报社。我汇报了采访过程,该副主编显得一筹莫展:“我们这次报道落在人家后面,所以我们一定要比别人做得漂亮,要是配上一幅照片就更好了……这样吧,我们自己弄不到,就向香港的媒体借吧,我先与他们联系……”
我不断打电话给参与此次采访的广州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希望他们能帮助提供有关照片,但他们除了拍到祈福新村外面的有关镜头外,都由于事发突然且准备不够充分,采访中又重重受阻,根本无法拍到与案情有关的照片;退一步讲,就是有人拍到,又有谁愿意向别的报纸供稿呢?
第二天,该副主编来到我办公室,当着同事曾华锋和张蜀梅的面对我说道:“这次关于祈福新村的案子,其他报纸都及时作了报道,惟独我们的不见动静,这早就令我们很被动了。现在一定要想法抓到独家的东西,这样才能扭转被动局面。”接着他又当着这两位同事的面叮嘱我说:“……我和东方日报的朋友说好了,咱们就从他们那里拿一张照片对付对付,保证误不了发稿。王均的那篇稿子太散,你赶紧综合一下,快把稿子写出来……”
尽管我觉得从香港报纸拿照片来“对付对付”有些不妥,但这是报社领导的旨意,我也不好多说什么。与此同时,主管都市报的一位南方日报社委会成员也打电话给我,要求我协助该领导搞好这次不同寻常的报道。
在该副主编的帮助下,我从一位香港东方日报同仁手中拿到了几张有关当天警方验尸的照片,后经他挑选,最后选择了其中一张。
由于那几天广州地区的其他报纸几乎都报道了祈福新村的这宗特大惨案,但都市报却没有只言片语,遭到一些读者的质疑和指责,面子显然过不去。在报社各层领导的频频催促下,后来由我执笔写了一篇300余字的消息。
6月12日,《南方都市报》在第三版刊发了此篇由我和同事魏东、王均共同撰写、署名本刊记者、已不算“新”闻的新闻,同时配上了从香港记者处淘来的一张照片。图上是两名着警服的干警和3名身着便服的侦察人员正在验尸的情形。稍有摄影知识的人都能看到出,这张照片是远距离拍摄的,画面显得有些模糊,有明显的光晕。
但令我做梦也没想到的是,就是这张普普通通的照片,会给我带来了一连串的灾祸……


第九章 广东最大谋杀案的新闻背后第66节 第八个被“谋杀者”(1)

记者的职业表现为,从属或服务于一定的新闻传媒,这也是记者履行职责的凭证。记者是站在一定的立场,代表一定的政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经一定的新闻机构授权(记者证或介绍信)后才能履行采访职责,所以这样说来,记者的采访行为实际上也是他所在报社或集团的行为。就像我在前面所提及的金雁小学纠纷一样,在我起诉校方后,校方也对我进行反诉,而校方要起诉我,按法律的有关程序,他们必须先把我所供职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都市报》分别作为第一、第二被告,然后才能追加写文章的我和邓世祥为第三被告。如果有关部门对记者的采访行为不满,按常理也得先找报社有关主要领导、部门领导,然后才能找记者。记者的采访行为从外表看似乎是一种个人行为,而实际上又是一种集体行为。记者采访行为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大众传播。采访是新闻记者为大众传播而进行的搜集新闻素材的职业行为。
在我看来,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大众及时享受知情权,是为了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帮助公众了解真实情况、缓解情绪、化解矛盾,增强扶正祛邪的信心和勇气,引导受众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然而羊城记者们对于此宗命案锲而不舍的追踪采访激起了有关部门的强烈反感与抵触。他们的理由是,记者们的报道严重干预了广州警方的正常破案。
因为发表了一幅有关“祈福新村命案”现场的照片,广州市某部门对此极为不满,并利用特权不停地给报社施加压力,最终迫使《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领导只好对此进行“调查”。随后,南方日报社委会驻都市报的常务副主编李民英、副主编任天阳和报社有关领导,多次特意把我找去询问有关此案的采访过程,还多次问及关于祈福新村凶杀案中那张照片是如何拍到的,当时还有谁能证明,云云。
据悉,由于此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广州几家媒体均“擅自”予以公开,引起了有关部门特别是警方的强烈不满,对方当即要求各报社对有关记者和责任人进行处分。几家刊发此案消息的报社认为,他们只是真实客观地报道了有关情况,忠实履行责任深入现场采访报道的记者们并无任何违法违纪或是渎职行为,自然也不应予以处分,所以其他报社均以各种理由,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记者。但是,至今我不明白,尽管此稿是在报社多位领导的再三指示下采访的,尽管此次采访还有另外几位同事参加并共同写稿,但由于我是主要作者,特别是那张“独家”照片是“出自”我手,我就这样成为了最大的受“审”者。一些领导的态度令我心寒,我被迫停下手头的工作,不停地接受问话,写检讨。我不明白,他们为何要这样对待我?本来是受报社领导指派的工作,本来是有好几名记者共同参与的采访,为何我成为惟一的例外?!愤怒之下,我写了一份辞职书贴在那位要求我写检查报告的副主编办公室大门上。无可奈何的我只能这样选择辞职。
6月30日,报社编委会的几名领导经过一天的开会研究,最终决定:“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示,严肃处理涉嫌发表虚假报道的石野……”更令我目瞪口呆的是,报社编委会经过一天的紧急磋商,把所有的责任全推到我一个人的身上。《南方都市报》在给我的一份处分决定中,称我在“……祈福新村命案报道中,采访不深入,报道不实,导致严重不良后果……”我至今不明白,这篇报道哪有“不实”之处?我的采访何谓“采访不深入”?这“严重不良后果”到底是指什么?退一万步而言,即使这篇稿子真的有什么问题,那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呀!这是三个记者在报社领导指派下采访的,为何出了问题就让我一个人承担?特别是策划和组织此事的有关领导为何没有一点责任了?这张早已发黄陈旧、纸页变脆,盖有《南方都市报》红印的“处罚书”至今仍被我压在箱子里。我的许多同事在获知后一个个目瞪口呆。几位知晓事情内幕的同事均为我而感到愤愤不平:有关祈福新村案子的照片,其实国内的其他报纸早就发表过,而且有好多,他们为什么不敢去找人家的麻烦?这样的照片也算国家机密么?那我们这些记者以后还敢报道什么?再说都市报是从别人已发表的照片中“借用”来的,这只不过是一种很正常的手段,他们不过是以此为借口而已……另一位女同事也说:谁都知道,这种案子都是在报社领导的指示下我们记者才能去采访,否则怎能轻易发表出来?怎么现在一出了问题都往记者身上推呢?这太不公平了,即使我们记者的稿子出了问题,最大的责任人首先就是有关值班领导,其次是部门领导,然后是有关责任编辑,最后才能是记者的……现在他们怎么能不问青红皂白就把所有的问题都推到记者一人的身上了?更有人为我打抱不平:有关祈福新村的报道是报社领导出面组织的,当时有几个记者参加采访,现在出了事,怎么全推到石野一个人的身上?
更令我心寒的是报社有关领导对此事的冷漠和推脱。那一两天,我们这些平日和颜悦色、笑容可掬的领导,见了我个个惟恐躲避不及,好像我就是一患有“非典”的病人;只要有人见到我,除了不好意思地向我露出尴尬的笑,就是像躲避瘟神一样溜之大吉。不过令我感到一丝安慰的是,在有关领导几次三番地要求我写所谓的检讨时,当时最清楚这次事情内幕的采访部主任杨斌(现为《新京报》副主编)几次为我说情,他还特意陪我到李民英(2004年6月15日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刑)办公室如实陈述采访经过;当报社决定对我一个人进行处罚时,他满怀歉意地对我说:“石野,这其实不是报社领导的事,是上面有关部门对报社的压力太大了……”为了表示他的歉意,他几次要请我吃饭,为我送行。我谢绝了。在当时的紧张和冷漠环境中,他能这样对待我,已实属不易了。他当时的话语,真可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杨斌是一个正直有良知的人。我至今对他心存感激。
后来,当我找到南方日报的一位平时对我赞誉有加的主管领导时,他虽也为我不平,但后来也只能对我说:这都是南方都市报的事,作为主管领导,他们也不好插手此事……仰望天空,我不由悲哀长叹:在我几年的政法记者生涯中,没有倒在黑帮的屠刀和棍棒下,最后竟然被自己人用冠冕堂皇的手段,将我无情地“谋杀”了……这也正像我们这些平时经常写批评批报道的记者担忧得最多的一样:我们不怕什么黑社会,不怕黑暗中的刀枪,怕就怕白道的打击报复,特别是黑白道的联手报复……
更令我心寒和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也就是因为此张广州部门认为“严重失实”的照片,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几天后,据说又被香港的另一家报纸原封不动地转用了,广州某部门竟然以此对我立案调查了长达三年之久!
不仅仅如此,三年以后,当浪迹京城的我重返羊城,与因被我在国内多家媒体揭露其恶行的邓世祥对薄公堂时,我居然又因此事被广州某部门以“涉嫌出卖国家情报”为名而强行戴上冰凉的手铐押入黑屋。详情请见后面的有关章节。
对于像祈福新村这样的案子,地方新闻媒体难道真的不能报道么?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为了自家的所谓利益和形象,他们常利用党和人民所赋予他们的权力干涉新闻单位的正常工作,而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我们的一些新闻单位的领导,为了明哲保身,为了一己私利,好多时候也会无视道德良知,在一些部门面前唯唯诺诺,点头哈腰;如果记者采写了引起社会轰动、特别是当地领导称赞的新闻时,那些领导又总是会把第一功劳毫不脸红地记到自己的头上;记者在前线冒着生命危险卧底暗访,他们则总是在后面指手画脚,还可以随时找个借口枪毙你的稿件。如果新闻单位不受地方官员的干预,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舆论权力的话,舆论监督也许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九章 广东最大谋杀案的新闻背后第67节 第八个被“谋杀者”(2)

我的遭遇以及此后一帮同事的相继离去大都指向一个方向:实施舆论监督首先受到冲击乃至伤害的是记者个人。其实这是一个极端不合理的现象,然而在报社领导所谓顾全大局的和稀泥心态下,记者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甚至这种侵害被冠以“采访不深入,报道不实”的堂皇名义,对于一名为他所热爱的新闻事业殚精竭虑、鞠躬尽瘁的一线政法记者而言,不啻为莫大的耻辱!
众所周知,一些重特大案件、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会给社会造成程度不一的影响,如果当地政府部门不通过新闻传媒介绍事实的真相,以正视听,势必引起社会的猜测甚至是“传闻”四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祈福新村”这样的特大凶杀案,难道不会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关注么?对惨案的有关情况、发生原因以及警方对此的侦破情况,难道群众没有知情权么?广州有关部门又为何对此噤若寒蝉?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为什么要加以压制,甚至不惜利用行政权力加以封杀和控制?
公安部曾明确指出: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媒体确保群众知情权。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2004年6月1日在公安部举行的继续推进“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强调说: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群众知情权。
公安部这一举措在全国激起了极大反响,也引起了有关法学专家的关注。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琳在《新京报》上撰文指出:“在不破不报”惯例仍为大多地方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将“发案情况”与“破案”情况一同列入向媒体通报的内容,及时公开案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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