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在高处-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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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顶鹤是“日本鹤”。有天涯网友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在10种候选鸟中选国鸟,谁知麻雀竟以35。8%的支持率荣居榜首。
在这个解构流行的年代,麻雀能异军突起并非不可思议。只是,有人认为这个结果很“恶搞”时,我却觉得支持者很严肃。
众所周知,以人类选举之常识,如果对候选鸟不熟悉,选鸟者多半只能投反对票或弃权。而事实上,每个中国人的成长岁月中几乎都有关于麻雀的记忆。麻雀是中国分布最广泛的鸟类,南北东西,可谓“有井水处就有麻雀”。这一切无疑为麻雀当选提供了广泛的民意条件。至于我自己,如果愿意选麻雀为国鸟,也是因为麻雀曾经“为鸟谦卑”,早在我幼年时便已在我家牛栏草屋顶上造窝,为它今天的选举拜票了。在我看来,麻雀是“生活的鸟”,现在选它为国鸟便是让“生活的鸟”上升为“理想的鸟”了———将生活当做一种理想,何乐不为?
透过相关争论,不难发现,在许多麻雀支持者身上其实透散着一种虽诙谐却难能可贵的忏悔精神。尽管今日中国麻雀已经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国人曾经极不公正地对待麻雀。为了消灭“四害”之一的麻雀,那时“学生停课了,工人上街了,教授上房顶了,农民上山了,军队拿出了枪炮”。1958年4月19日,北京进行了全市抓麻雀总动员,300万人热烈响应。锣鼓喧天,彩旗飘扬,鞭炮齐鸣。据次日《人民日报》报道,当天全市统计出来的累死、毒死和打死麻雀共有83249只,还称军民“正在养精蓄锐,好迎接新的一天的战斗”。(载《国家历史》:《除“四害”,麻雀的艰难岁月》)
这也是为什么有不少网友认为选麻雀为国鸟所体现的是“中国人对麻雀负罪和欠债,总要想办法有所补偿”。此说实非虚言。于情于理,倘若今日中国人愿意正视上述历史,并借此机会将麻雀尊为国鸟,倒也不失为替这个正在转型的国家赋予了某种自新之志与忏悔之精神。
麻雀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同样说明它是鸟类世界百折不挠的草根力量。尽管命运多舛,险象环生,但是麻雀终究能在种种艰难困苦中逃出生天。难怪有人感叹,麻雀这惊世的命运不正是千百年来中国人命运的缩影么?而且,麻雀作为中国诸多城市仅存的非家养鸟类,对追求自由与幸福的中国人来说,其象征意义显然远远大于丹顶鹤。换言之,为麻雀支持者免去后顾之忧的是,即便有一天麻雀贵为国鸟,也不会为国所累,不会为“天鹅绒鸟笼”所折服,而始终能够保持飞鸟的行止与情怀。显然,这种精神是许多“被家养者”需要的。
更重要的是,以数量计,以麻雀之鸟口来喻中国之人口似乎也合适。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若尊麻雀为国鸟,人们同样可以在麻雀身上看到自己的境遇,看到“我很小,但是我很国家”。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权利谱系上,每个人,即使被人诬为“小民”者,也有不可摧折的平等权利。在此意义上,以麻雀为国鸟倒也不失为对个体命运的价值弘扬。
与麻雀相比,丹顶鹤离中国人的生活终究遥远。人们之所见,多不过是电视片或者宣传册上的鸟模鸟样,而且即使立于泽国,依旧金贵得像是不会给自己打伞的某些领导一样生活不能自理。与此同时,虽然道家贡献过“松鹤延年”的说法,但如今的丹顶鹤已经濒临灭绝,孤零零的像是被流放到了三江平原。如此凄凉晚景,怎能代表一个号称正在“和平崛起”的国家?
有些争论则比较另类。比如中国人爱打麻将,而这一精神道具的别称就是“麻雀”,所以让麻雀作为国鸟也是实至名归。此外,也有反丹顶鹤者建议,与其吵来吵去,不如征用鸡。理由是中国地图如鸡,如果以鸡为国鸟,对于增强中国人的爱国精神与维护领土完整定然事半功倍。况且,法国不就将鸡选作“国鸟”么?
其实,争来争去,无论严肃还是戏谑,谁都知道,没有什么鸟可以代表国家。有关国鸟的评选,充其量只能佐证一个国家有着怎样的风尚与观念———因为国家之形象体现在每一位国民的具体命运里,而不在于某只鸟的花色品种及其鸣声是否婉转。 (本文来源:南方网 作者:熊培云)
谁来同情“体制内弱者
《半月谈》杂志日前编发了一位从事信访工作的乡镇干部的真实经历。配发的编者按指出,“作为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被上访者、上级部门、新闻媒体等做着形形色色的解读。然而,当真正走进他们,你才会理解他们的无奈和隐衷。”
当然,这里的“理解”,只是“同情之理解”,并不代表支持。文章中的一些细节的确表明,目前严苛的“零上访”、“一票否决”等政策不仅伤害了那些有冤不能诉的上访者——体制外弱者,同样制造了“体制内弱者”。也正是那些不切实际的政策安排,使体制内弱者与体制外弱者之间发生了无谓的纠缠与对立。而这一切,都不是孙东东的“精神病偏方”所能解决的。
据这位乡镇干部介绍,他在乡镇工作十几个年头,从事信访工作6年多,10多年来在几个乡镇干过,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成长为分管信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天天胆战心惊,如履薄冰。”文中谈到当地一位老上访户,至今未婚、无业。从17岁随父亲以“受迫害”为由上访,30多年来,他几乎每年都要在重大会议召开时(如中央、省、市级“两会”等)上访。他一旦进京,或到省上、市里,镇政府都要安排专人去接访,甚至中途截访。每次接访,我们都要安排两人以上去,到省城、北京来回一趟,每次差旅费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上万元。有时,还得委曲求全,不得已做一些让老实人吃亏、“会闹腾的”赚便宜的事来。
具体情节更像是小说。据说,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近年来每到全国“两会”等时期,镇里都要派出5名干部24小时跟随这位上访者,陪吃陪喝陪睡陪上厕所,一次耗时半个多月。如果一年下来有多个敏感期,每年单是稳控他一个人的费用就多达数万元。如果实在控制不住,一旦到了省城和北京,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在信访登记机关“销号”(不被上级机关记录),避免不被“一票否决”。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票否决”实际上导致了某种具有进攻性的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尽管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质疑“一票否决”,但在其未取消以前,“一票否决”的刚性规定也让基层干部变成了政治压力下的“体制内弱者”。只不过,他们的弱者身份是相对的,因为他们只要学会顺从,便可以将这种不合理的压力传导给那些上访者,甚至把“接访”、“截访”当作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也就是说,当基层干部受到上级的“零上访”政策的折腾时,他们同样把这种折腾转移到另一些上访者身上。压力传递的过程因此变成了“弱者对弱者的欺凌”(鲁迅)。不同的是,这是“体制内弱者”对“体制外弱者”的欺凌,前者是相对弱者,后者是绝对弱者。
早在1996年,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同样记录了一位乡干部的话:“我在乡政府干了八年,为推行计划生育,为征粮派款,我抓过人,牵过牛,扒过房子,干过许许多多违法乱纪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过分。老实说,如完全按目前法律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根本办不成事,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任务,必然违法。”在此,且不论政策本身的目的、效果如何,以及类似乡干部是否有“制度上的原罪”。具体到时下一些冲突连连的行政行为,在遵守法律与完成政治任务之间存在某种脱节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脱节尤其体现在“零上访”与“一票否决”政策上。一方面,宪法规定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零上访”与“一票否决”等政策却又在否定这种权利的意义,并以公民不使用这种宪法权利为荣。否则,上级管理部门怎会将“零上访”视为一种政绩?
同样矛盾的是,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告到上级政府的信访,还是告到法院的打官司,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公民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利寻求自救。如果政府部门可以把本辖区无人使用某种宪法权利作为政绩,而且一厢情愿地以为能够实现这个目标,为什么不制定相同的政策,力争本辖区实现“零诉讼”?为什么一些政府部门不以诉讼为耻,却要拼命掩盖民众的上访?既然无人相信原告与被告等待法官裁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什么上访者请求上级部门主持公道便要被戴上破坏稳定的污名?
当说,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有需要解决的矛盾。它们有来自社会之间的矛盾,有来自官民之间。有矛盾不是件羞耻的事情,关键在于如何面对和处理矛盾。如果非要通过强制手段掩盖矛盾,搞子虚乌有的“零容忍”,实则是设立“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权力过于自负,不愿正视他者的权利;要么是对这个世界的复杂性一无所知。
应该说,转型时期的中国每个人都面临权利的贫困。除却体制外弱者的不幸命运,那些不得不去执行不良指标的“体制内弱者”的命运同样值得关注。事实上,就像上述基层干部,在制定政策的上级面前,他们是不折不扣的弱者;更不幸的是,他们常常因为“在一线做坏事”而成了无人同情之弱者。
难题如何解决?恐怕还是要回到“法治政府”这一层面来。显然,法治政府不能简单理解为“政府依法治理公民与社会”,其更重要的一环是“公民与社会依法治理政府”。而且后者是前者的先决条件。这意味着权力部门“所依何法”及“如何依法”必须接受民意的审查。
换句话说,一项政策是否可行,必须有通盘的考虑,有各方力量的参与,而不能凭着长官意志与政府部门自我授权。而既然要体现民意,自然包括“体制内弱者”的意愿,因为他们首先是人,是公民,然后才是上级的下级。否则,难免会出台“零上访”这样的政策,具体到执行时,每一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有的输掉了政治信誉,有的输掉了职业道德,有的输掉了公民赖以自救的权利
以下是培云写在《中国新闻周刊》上的专栏文章,谈“平庸之恶”与守住良心的“一厘米主权”。
——思想国评论(。21pinglun。)
许多人热衷于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其实,不唯国家有主权,每一位国民也有主权。而且,个体主权之是否沦陷,更是人人最要面对的精神事件。
所谓个体主权无外乎两种:一是“对物”;二是“对己”。
“对物的主权”,十八世纪的欧美贤良已有精彩论述。如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有关物权的至理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美国政治活动家詹姆斯?奥蒂斯反对政府的任意搜查令时的慷慨激昂——“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
至于“对己的主权”,则包括个体的身体自治(行动自由)与精神自治(思想自由)。
一定条件下,无论“对物”,还是“对己”,两种主权都具有某种可让渡性:通过谈判你可以变卖房产,替人工作、听人差遣,甚至接受有关思想与行为的培训等等。但是,没人希望自己因此变成奴隶,既失去了“对物的主权”,也失去了“对己的主权”,成了“大公无私”时代里一无所有的“新人”。
最常见的情形是,人们敏锐于拥有“对物的主权”,而无视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成为彻头彻尾的沦陷区,就像汉娜?施密特,电影《朗读者》里的纳粹女看守。法庭上的汉娜完全是汉娜?阿伦特笔下的艾希曼,优雅、温顺,而且理直气壮。在那里,刽子手被还原成一位普通的德国市民,忠于职守,对上级以及既有法令无条件服从。当法官质问她为什么只为不出乱子而宁愿让三百人活活烧死时,汉娜反问法官:“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法官一时无言以对。相信这也是人们最怕面对的问题。体制、环境、“大家都这样做”等等就像是隐身衣,许多作恶的人都曾经穿过,而且还要为将来备用。
至于汉娜为什么还是被判终身监禁,影片未完全展开,答案在德国的另一场真实的审判中。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27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20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300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
和上面这位可怜的女人一样,亨里奇的律师也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从汉娜?施密特到因格?亨里奇,体制内的作恶者莫不把体制与命令当作其替罪的借口,为自己主权沦陷、良心失守卸责。然而,即使是在黑暗年代,生活仍是可以选择的。不是么?在修砌柏林墙的第一天便有东德卫兵直接逃到西柏林,而柏林墙,方生方死,正是从那一天开始了它持续几十年的坍塌。
你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卫兵。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是“人类良心的一刹那”。这一厘米,是让人类海阔天空的一厘米,也是个体超拔于体制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