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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60章

小说: 政治经济学原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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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利润,从而降低利润高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而提高利润低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利润下降时,对于生产中机器发挥较大作用的商品来说,特别是如果机器的寿命很长的话,所有这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下降;换句话说,其他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上升。这一真理有人用一种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并不正确的方式来表达,他们说,工资的上升会提高劳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而降低机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但机器制造的商品,完全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用劳动制造出来的,换言之,机器本身也是劳动制造的,唯一的差别是,就机器制造的商品而言,其生产中包含的利润较多,不过主要的支出项目仍是劳动。所以,最好还是把价值所受到的影响归因于利润的下降而不是工资的上升;特别是,工资上升这种说法是极其暖昧不明的,它使人想到的,是劳动者的实际报酬有所增加,而不是真正与此有关的那一点,即劳动成本对于雇主而言有所增加。
第六节 生产费用的偶然组成部分:赋税以及原料的稀缺性价值
生产费用的自然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和利润,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人为的和偶然的组成部分,例如赋税。麦芽税同劳动者的工资一样,也是麦芽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法律所强加的费用,同自然所强加的费用一样,必须用产品的价值来偿付,外加普通利润,否则人们就不会再生产有关的产品了。但赋税对价值的影响,同工资和利润对价值的影响一样,受着相同条件的制约。产生影响的,不是一般赋税,而是差额赋税。如果对所有商品都课税,从所有商品中取走相同的比例,那就决不会扰乱相对价值。如果只对少数商品课税,它们的价值就会上升;如果只对少数商品免征赋税,它们的价值就会大降。如果对一半商品课税,一半商品不课税,则前一半商品的价值将上升,后一半商品的价值将下降。只有这样,所有行业的预期利润才会相等,否则,被课税的行业即使不是被人们立即放弃,最终也是会被人们放弃的。但如果普遍课征数额相同的税,从而不扰乱不同产品彼此间的关系,这种税就不会对价值产生任何影响。
以上我们假设,凡影响商品生产费用的生产资料和工具,其本身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然而,有些商品的数量是不能随意增加的,若需求超过一定数量,这些商品便具有稀缺性价值。意大利的许多装饰品,是用所谓古代红染料、黄染料和绿染料制成的,据说,这些材料是通过毁坏古代的圆柱和其他装饰性建筑物获得的(我不知道这是否真实),因为采集这些石料的采石场已被开采完,或其地点已无人知晓。这种材料,若对其需求量很大的话,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这种价值会进入制成品的生产费用,从而进入制成品的价值。贵重毛皮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日子,似乎正在临近。在西伯利亚旷野和爱斯基摩海沿岸,产生贵重毛皮的野兽正日趋减少,不过,到目前为止,野兽数量的减少虽说对毛皮的价值有影响,但还只是增加了获得给定数量毛皮所必需的劳动量,毫无疑问,在一段时间内,投入足够的劳动,仍可获得比现在多得多的贵重毛皮。
但是,谈到稀缺性价值致使生产费用增加的问题,主要还得讨论自然要素的情形。自然要素在尚未被人占有而可以自由取用时,与生产费用无关,即使有关,也限于使自然要素适于运用而必须花费的劳动。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自然要素即便已经被人占有,也不会仅仅因为被人占有而具有价值,而只能因为稀缺、即供应量有限而具有价值。不过,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自然要素确实常常具有稀缺性价值。假设有一瀑布,在其坐落的地方,水磨的数量超过了水力的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这个瀑布便具有稀缺性价值,这一价值足以压低需求,使需求与供应相等,或足以促使人们创造效率与水力相等的人工动力,例如蒸汽动力等。
自然要素是永久性占有物,只有通过不断使用它而带来产品才有用处,因而靠拥有自然要素获取利益的一般方法,是由使用自然要素的人从年收入中支付等价物。这种等价物通常可以称为地租,而且一般也是这么叫的。所以,关于占有自然要素对价值产生的影响,人们常提出下述问题:地租是否进入生产费用?最优秀的政治经济学家会作出否定的回答。这种笼统的回答是应受许多限制条件制约的,但即便是知道这些限制条件的人,也还是宁愿给予否定的回答,因为这种回答会把一般原理牢牢地印在人的脑子里,而如果一味强调一般原理所受的实际限制,则会把人搞胡涂。但这种回答也会使人感到困惑,把人引入歧途,使人对政治经济学产生不好的印象,似乎政治经济学无视确凿的事实。谁都不能否认,租金有时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如果我购买或租借了一块土地,在上面盖起一座制造毛料的工厂,那么地租便合理合法地是我的生产支出的一部分,必须由产品来偿付。因为所有工厂都建在土地上,而且大多数工厂建在地皮特别昂贵的地方,所以一般说来,所支付的地租必须由工厂制造的物品的价值来偿付。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地租不进入生产费用,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呢?这一点将在下一章 予以说明。
第五章 论地租与价值的关系

第一节 在增加生产费用的条件下可以无限增加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法则,及其在现有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
前面考察了决定两类商品价值的法则。其中一类商品由于数量是给定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供给与需求,即使有生产费用,这种生产费用也仅仅构成一最低限额,价值不能永久低于这一最低限额,此类商品不多;另一类则可以用劳动和资本任意增加,其生产费用既决定了它们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最低价,也决定了它们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最高价,此类商品很多。但还有第三类商品需要加以考察。此类商品不是有一种生产费用,而是有几种生产费用;这类商品在数量上总是可以用劳动和资本来增加,但不是用同一数量的劳动和资本;用一定的生产费用,可以生产许多这种商品,但如果进一步增加产量,就得增加生产费用。这类商品属于中间类型,兼具前面两类商品的性质。此类商品中的主要一种就是农产品。我们已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及以下一条基本真理,即:在农业中,在给定的技术状态下,增加一倍劳动并不能使产品也增加一倍;若需要增加产品数量,则追加的供应量只能用比以前高的费用获得。举例来说,假设某一村庄原来只需要100夸特谷物,而随着人口的增加,现在需要通过开垦劣质土地,或通过更加精细地耕种已开垦的土地,来多生产100夸特,那么,这追加的100夸特或至少其中的一部分所需的生产费用,就会比以前多一倍或两倍。
如果最初那100夸特谷物全都是用相同的费用种植出来的(只耕种最优质的土地),如果这种费用以每夸特20先令的售价便可得到偿付并得到普通利润,那么,只要谷物需要量不超过100夸特,谷物的自然价格就将是每夸特20先令;只有在因气候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供应量发生变动时,自然价格才会高于或低于这一水平。但如果那个村庄的人口增加,则养活人口所需的谷物量就迟早会超过100夸特。我们必须假设,该村庄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谷物。在这一假设下,除非该村庄耕种劣质土地或改而采用花费较大的耕作方法,否则就生产不出100夸特以上的谷物。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会致使价格上升。价格的这种上升,会由需求的增加逐渐引发。只要价格上升,而上升的幅度又不足以补偿追加谷物的生产费用及其普通利润,则这有限供应量增加了的价值,便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性质。假设每夸特谷物的收益低于25先令,耕种次好或次远的土地便是不合算的;并假设要从头等土地上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也需要有这一价格才能补偿花费较大的耕作。如果是这样,价格便会由于需求的增加而不断上升,直至上升到每夸特25先令。现在25先令就成了自然价格;价格若达不到这一水平,就不会生产出社会所需的谷物量。然而,价格达到这一水平后,谷物在一段时间内就会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而假如人口不增加的话,谷物也许会永远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价格一旦达到这一水平,就不会再降低(尽管偶然的大丰收会使其暂时下跌);只要无需再一次增加生产费用就可获得社会所需的谷物量,价格也不会进一步上升。
在上述推理中,为方便起见,我把价格当作价值的符号,因为价格这一观念是人们比较熟悉的;在以下论述中,如有必要,我仍将这样做。
在上面假设的情况下,谷物供应量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生产费用。虽然追加的20、50或150夸特是用每夸特25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但原来每年所需的那100夸特仍仅仅是用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原来的供应量和追加的供应量是在不同质量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即便是在同一块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上述说法也同样正确。假设质量最好的土地以前是按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100夸特谷物,现在则要运用花费较大的方法生产150夸特,而除非谷物的价格为每夸特25先令,否则采用这种花费较大的方法就是不合算的。只有那追加的50夸特的生产费用为每夸特25先令,而原来那100夸特的生产费用仍是每夸特20先令,这100夸特由此可获得需求的增加所导致的价格上升带来的好处,所以,除非追加的50夸特能补偿全部追加的费用,否则谁也不会增加费用来生产追加的50夸特。由此可见,追加的50夸特将相应于其生产费用,按每夸特25先令的自然价格生产出来,而原来那100夸特,相对于其自然价格而言(即相对于足以补偿其生产费用的价格而言),每夸特将多获得5先令。
如果生产任何一部分供应量(哪怕是最小的一部分)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有一定价格,则其余各部分供应量也会得到这一价格。我们不会因为一个面包所使用的谷物产于较肥沃的土地,因而生产费用对种植来说较低,就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这块面包。所以,一种物品的价值(亦即其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取决于以最大费用生产并运至市场的那部分供应量的生产费用。所有商品可以分为三类,这就是其中第三类商品的“价值法则”。
第二节 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这类商品,会产生地租;这种地租等于生产费用的差额
如果在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那部分产品,可获得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那么,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所有其他产品,由于也必须按这种价值出售,便可获得高于其生产费用的价值。正确地说,这些产品的价值并不是稀缺性价值,因为它取决于生产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压低需求、使需求与有限的供给相一致所必需的昂贵程度。然而,这些产品的所有者却享有一项特权;他们所获得的价值,可带来高于普通水平的利润。如果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诸如免税这样的特殊待遇、体力或脑力上的优势、只有自己知道的某种秘诀、较多的资本或可以枚举出来的其他各种因素,那么,他们获得的这种利益就是高于一般资本利润的超额利得,或多或少具有垄断利润的性质。但是,如果象在我们正较为仔细地考察的情况下那样,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拥有某种特殊质量的生产要素,比如拥有较肥沃的土地,可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商品价值,如果这种土地不为耕种者所有,那么,拥有这种土地的人,就能以地租的形式,从耕种者手里拿走耕种这种土地所产生的全部超额利得。我们由此而经由另一条道路也得到了第二编末尾一章 所考察的地租规律。我们再次看到,地租是运用于土地的各部分资本的不同报酬之间的差额。任何一部分农产品,只要所产生的剩余超过现有社会需求逼迫人们运用同量资本在最差的土地上或在花费最大的耕作方式下所产生的剩余,则不论这种超出额为多少,都将自然而然地作为地租,由资本所有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土地产品总是具有垄断价值,因为(他们说)除了普通利润率外,土地产品还总是带来地租。现在我们知道,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种物品如果其供给只要我们愿意增加生产费用就可以无限增加,则这种物品就决不会具有垄断价值。谷物产量之所以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而不继续增加,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未上升到足够高的水平,使多种植谷物的人得到报偿。凡是在现有价格和现有耕作方式下能产生普通利润的土地(若没有留作他用或供人娱乐的话),如果不受到人为的妨害,即使不产生地租,也几乎肯定会被人们耕种。只要还有在现行价格下不产生利润但却适于耕种的土地,就肯定有比这好一点的土地,这种土地虽不产生地租,却产生普通利润;这种土地若在农场内,就会被农场主耕种;若不在农场内,也许会被地主或地主默许的其他人耕种。不管怎么说,肯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在被人耕种。
所以,地租不是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想象,在一些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生产费用的很大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人口众多,其可耕地已都被耕种,以致多生产任何数量的谷物所需的劳力,都多于生产出来的谷物所能养活的劳力;若假设整个世界的情况是这样,或者某个没有外来供应的国家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如果人口继续增加的话,土地和其产品就都会具有垄断价格或稀缺性价格。但也许除了在某一与世隔绝的小岛上外,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所有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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