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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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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也都有希望通过自己的勤俭努力成为公司的股东。慈善机构林立,且都是有限公司。渔船也以股份的形式为水手所共有。捕鲸船水手的报酬,即使不是完全取决于,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能捕到多少鲸鱼。在南洋做生意的每只船的船长,都是股东,切身利益使他克勤克俭,新英格兰人由此而迅速把其他国家的商人逐出了南洋贸易。新英格兰人无论在哪里定居,都表现出了这种联合行动的倾向。在纽约,他们是班轮公司的主要所有者,班轮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股份,由造船工人、商人、船长和水手所有,水手最终一般由此也可以成为船长,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些人都很勤奋地工作。这种制度是世界上最最民主的制度,为每个劳动者、每个水手、每个工人,无论是男还是女,都提供了升迁的机会,我们完全可以预料这会带来什么样的情景。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人们的才能、勤劳和节俭会如此确定无疑地得到丰厚报偿。”
在欧洲,特许公司的破产事件和欺诈事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损失,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忿怒,但在上面提到的美国的那几个州,却很少发生这种事情,而是在另外一些州经常发生这种事情,在这些州,建立公司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严重限制,因而合股公司在数量和种类上都无法同新英格兰相比。凯里先生补充说:“仔细考察一下这几个州的制度,读者必定认为,确实应该允许人们自行商定建立公司的条件,允许由此而建立的公司与公众自行商定相互打交道的条件,合伙人既可以负有限责任,也可以负无限责任。”这一原则已成为英国最近制定的一切公司法的基础。
第八节 破产法
下面要讨论的是破产法。
良好的破产法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破产法关系到公共道德;公共道德的好与坏,最受象破产法这样涉及商业道德的法律的影响。而且破产法即使从纯经济的观点来看,也是非常重要的。这首先是因为,一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经济福利,特别有赖于人们能够在债务上相互信任。其次是因为,工业活动的风险和费用之一,通常是所谓遇到呆帐的风险或为呆帐支付的费用,节省下这种开支便可以降低生产费用,因为这种开支丝毫无助于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而看其是特定的呆帐还是一般的呆帐,必须由商品消费者或资本的一般利润来支付。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的法律与习惯几乎总是偏激的。古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债务人极其严厉,赋予债权人逼债的权力,这种权力或多或少是专横的,债权人可以逼迫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交出隐藏的财产,或者可以惩罚债务人,以发泄怨恨。在一些国家,这种专横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债权人有权迫使债务人当自己的奴隶,这种办法并非毫无道理,因为由此可以使债务人用劳动债还债务。在英国,逼债的方式较温和,即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这些都是原始时代的野蛮方法,既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又不符合正义原则。不幸的是,对这些方法的改革,象对刑法的改革一样,只被看作是人道问题,而没有被看作是正义问题。而现在流行的实质上是一种空想的人道主义,在这一场合同在其他场合一样,走向了古代严酷惩罚的反面,对浪费他人财产的行为采取了特别宽容的态度,逐渐放松甚至完全取消了破产法中一切令人不愉快的规定,以致严重败坏了道德,最近又不得不通过法令扭转方向。扭转方向是应孩的,但扭转得还不够。
一些人主张对无偿付能力的人采取宽容态度,所依据的理由通常是,当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时,法律的唯一目的,不是迫害债务人的人身,而是没收其财产,公平地分给各债权人。我们可以假定这是而且也应该是法律的唯一目的,但问题首先是,法律的惩罚已轻得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拘禁债务人,是一强有力的工具,可迫使债务人交出他隐藏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掉的财产,法律如果取消这一工具,它(即使在最终得到修改后)是否能向债权人提供同样有效的工具,这仍有待于经验的证明。一些人认为,只要法律使债权人占有了无偿债能力者的财产,法律也就做了它所应该做的全部事情,这种理论是人们根本无法接受的假人道主义。法律的责任是阻止不正当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弥补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律应勿使人们从破产中占到便宜;勿使人们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财产从事冒险事业勿使人们在企业成功时获取利润,而在企业破产时把债务推在合法所有者身上;勿使人们觉得挥霍他人的钱财而使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是合算的。一般认为,法律上的所谓欺骗性破产,即谎称没有偿债能力,一经查出,就应给予处罚。然而,是否因为真的没有偿债能力,破产就不是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了呢,如果某人是败家子或赌徒,霍挥掉债权人的钱财或把债权人的钱财输光,那么是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钱已没有了,他就可以不受惩罚呢,从道德上讲,这种行为与那种被称为欺诈或侵吞他人财产的不诚实行为究竟有什么重大区别呢,
这种情况并非少数,而在破产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有关破产的统计数字证明了这一点。“在全部破产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胡作非为造成的,这可以用负债破产人法院和破产法院的记录来证明。一些投机者瞎胡闹,超出自己的财力或市场需要做商品投机生意,他们这样做只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得手,但是他们却说不出为什么能得手;另一些人则做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生意,如鸦片生意、茶叶生意、丝绸生意或玉米生意;还有一些人疯狂购买外国公债或股票;这些都是造成破产的最天真无邪的原因。”这段话引自一位富有经验和才智的作家,他用破产法院的几个官方受托人提供的证词证实了自己的说法。一个受托人说,“从破产者提供的帐簿和文件来看”,在他任职期间该法院受理的全部破产案件中,“有14件是因为人们从事自己不熟悉的商品投机生意而造成了破产;有3件是因为不记帐而造成了破产;有10件是因为超出了自己的财力做生意,结果其融通票据无人承兑而造成了破产;有49件是因为支出超出预期营业利润而造成了破产,尽管以往的营业利润都很高;没有1件破产案件是一般的不景气或某一行业衰落而造成的。”另一个官方受托人说,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我经手了52件破产案件。我认为,其中32件是乱花钱造成的,有5件是乱花钱和经营不当造戍的。另外15件我认为是乱做投机生意并在许多情况下挥霍浪费造成的。”
这位作者除引证了他人的话外,还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指出:“许多破产案件都是商人自己的疏懒造成的;他们不记帐,至少是不很好地记帐,不平衡帐目;从不清点资产;如果经营范围大的话,也雇人,但却懒得监督,于是便破产了。可以不夸张地说,在伦敦,有一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从不清点资产,一年一年的就这样过下去,对经营情况一无所知,最后象小学生那样,吃惊地发现口袋中只剩下一分钱了。我敢说,在全国各地的工商业界人士和农业界人士中,顶多有一半人记帐,而且不是每天都记帐。我很了解全国各地500个小商人的情况,因而我能够说,在这些商人中,顶多有五分之一的人清点过资产,或记过最普通的帐。我对这些商人作过认真的统计,可以说,10个破产者中至少有9个是挥霍浪费和不诚实造成的,最多只有1个是‘运气不佳’造成的。”
既然法律使如此行事的人能把自己胡作非为造成的结果转嫁到不幸相信他们的人头上,既然法律实际上宣布它把由此而造成的破产看作是“不幸的事”,而不是犯罪,那么,工商业阶级又怎么能诚实正直,富有正义感,具有廉耻心呢,
当然,不可否认,有些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对破产并不负有很大责任;因而法律对这类破产应采取宽容态度,但仍应把事情调查清楚,不应胡里胡涂地了结,应该尽可能查清破产事实,而且还应该查清破产原因。受人之托保管钱财而把钱财弄没有了或花光了,这显然是出了什么事,我们不应让债权人证明其中有犯罪行为,十之八九他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而是应让债务人公开其全部经营情况,表明没有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是可以宽恕的,以此驳斥有罪的推定。如果债务人做不到这一点,那就应根据推定的犯罪程度,给他以处罚;不过,可以根据债务人为弥补损失所作的努力程度而减轻处罚。
那些赞成放松破产法的人通常提出的一个论点是,除了在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中外,信用是一种弊害:而剥夺债权人的逼债权可以很好地防止滥用信用。毫无疑问,零售商允许非生产性消费者过多地赊购货物,是一种很大的弊害。然而,这只适用于大规模的、特别是长期的信用;因为只要货款是在货物离开商店或至少离开卖主的保管后才支付的,就都运用了信用Z而禁止这种信用会带来极大的不方便。破产法所触及的很大一部分债务,是小商人欠批发商的债务,因而法律松弛造成的道德败坏,会最为严重地影响这种债务的偿还。这种债务是商业信用,谁也不愿看到这种信用被缩减;其存在对于国家的整个工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大量诚实正直的小资产者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如果法律不理所当然地惩治那些不诚实的或轻率的借主,致使小资产者通融不到他们所急需而决不会滥用的资金,那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损害。
纵然他们承认非现金零售交易是一种弊害,承认法律应以完全取消这种交易为目的,但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坏方法,莫过于让那些得到他人信任的人欺骗和掠夺他人而不受到惩罚。一般说来,法律不应利用人类的恶行惩处无辜者,如果法律要阻止某种行为,它应运用法律手段来阻止,而不应不保护那些如此行事的人,听凭坏人掠夺他们。一人犯了杀人罪,法律应判处他死刑,而不应听凭抢他钱包的人把他杀死而不给以处罚。轻率地相信他人的话,固然是不对的,但却不致为了阻止这种行为,听任轻信他人的人遭受掠夺。然而,自从放松破产法以来,这种情况却非常普遍。如果人们以为只要剥夺债权人的所有合法逼债权,实际上就会消除那种被认为是不好的信用,那就大错而特错了。流氓和骗子终究是极少数,人们还会相互信任的。生意兴隆的大商人固然可以拒绝赊欠,正象现在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做的那样:但是在大城市的激烈竞争中,或者处于乡下小店主的卑微地位,由于每一主顾都十分重要,商人或那些正试图经商的新手会如何行事呢,即便风险再大一些,他们也会冒这一风险的;收不回欠款,固然会破产,但货物卖不出去,同样会破产。说他应仔细调查顾客的品行,不可轻易放款,也是毫无用处的。破产法院受理的一些大案中,债务人都肆意挥霍他人钱财,但这些骗子在骗取借款以前,都能提供极好的品行证明书。
第十章 论以错误理论为依据的政府干预

第一节 保护本国工业的学说
前面我们曾讨论了政府必须执行的各种职能,并讨论了有效地或拙劣地执行这些职能对社会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进而讨论这样一些政府职能,由于没有更好的名称,我称其为任选职能,政府有时执行这些职能,有时不执行这些职能,而且人们对于是否应该执行这些职能,也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原则以前,我们应该先清除掉所有这样的政府干预,即由于政府对干预的对象抱有错误的看法,因而干预带来了有害的结果。这样的干预不认为政府干预应有适当的限度。有些事情政府应当干预,有些事情则政府不应当干预。但无论干预本身是对还是错,如果政府不了解所干预的对象,干预必定会带来有害的结果。所以,我们首先将粗略看一看各种错误理论,这些错误理论常常为政府行动提供依据,而这些行动或多或少是有害于经济的。
以前的政治经济学家总觉得要用很多精力和篇幅来讨论这一问题。幸运的是,现在至少在英国,我们可以大大省略这种毫无意义的讨论。政治经济学中那些曾造成很大危害的错误理论,如今已在所有那些进步入土当中完全名誉扫地了。立法机构几乎已不再依据这些错误理论颁布法令,因而法律的形象也不再因此而受到损害了。我在本书其他地方已详尽阐述了反对这些理论的理由,这里只再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在这些错误理论中,最为著名的是“保护本国工业”的理论;保护本国工业意味着用高额关税禁止或阻止国内能生产的外国商品的进口。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则根据这种理论得出的实际结论也应该是合理的。根据这种理论,购买本国物品会给国家带来好处,购买外国商品则会给国家带来害处。然而很明显,只要外国商品价廉质高,消费者就会购买外国商品而不购买本国商品,因而在这方面,消费者的利益似乎与公众利益是对立的;按照这一理论,如果允许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他肯定会做有害于公众的事情。
然而,我们在分析国际贸易的影响时,已经象以前的作家经常做的那样告诉人们,在一般贸易活动中,除非进口外国商品从经济上说对一个国家是有利的,即能由此而用较少的劳动和资本获得同样数量的商品,否则就决不会进口外国商品。所以,禁止这种进口或课征关税阻止这种进口,就是降低该国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率,就是把国内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和从国外购买所需要的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浪费掉。由此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以用本国商品价格和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衡量。就制造品来说,这两种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都被用于补偿生产者浪费的劳动和资本。那些被认为得到了好处的人,即被保护物品的制造者,除非他们能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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