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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政治自由主义-第38章

小说: 政治自由主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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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转过来谈谈前面所讲的第二个事实。请注意:无知之幕不仅确立了平等的道德个人之间的公平,而且也排除了有关各派之实际利益和能力的种种信息,它与下述方面相对应,在此方面,我们撇开了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历史,甚至也无法知晓我们的潜在能力,而我们的利益和品格仍会形成。因此,这种原初境况恰当地承认了我们的本性是,我们是理性而负责的存在,离开社会,我们的本性就只包括多种可能性中的一种潜在可能性。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事实是,除了那些通过正义原则本身所确立的目的之外,或者说,除了由这些原则所授予的那些目的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社会目的,但人们仍然尚未采用这些原则。
尽管如此,虽然那些典型地影响着社会内部各种契约的算计,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任何作用,这种原初境况的其他方面也可以为人们提供合理思考的背景。因之,选择并不是加入其他社会的机会,恰恰相反,选择只是调节人们自身社会之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念目录。各派的利益和偏好都是由他们对首要善的欲望所给定的。他们特殊的终极目的和目标的确已经形成,尽管他们并不知道这一点,而他们通过基于(在原初状态下)选择首要善所要捍卫的,正是那些业经形成的利益,以及保存道德人格的必要条件。最后,普遍社会理论的适用性,给人们估价其所选择的正义观念之可行性和结果提供了一个充足的基础。鉴于原初状态的这些方面,作为一种合理事业的社会契约理念可以得到维护,尽管这种契约具有不同寻常的本性。
第八节
人的关系的社会本性
现在我们来考察正义原则本身的内容,它反映着人的关系之社会性的三个方面。其一,差异原则(它控制着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并不区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所获得的东西与他们尚末成为社会成员时已经获得的东西。的确,有关某一个体超出其在另一社会或在自然状态中所处境况之利益的观念毫无意义。倘若我们愿意,我们可以在确定对原初状态的论证时,引入这种与所谓非契约观相联系的自然状态。可以将这种非契约观定义为普遍利己主义及其结果,而这种普遍利己主义倒是可以起到自然状态的作用。但是,这些条件并不确认一种明确的状态。原初状态中的全部已知情况是,每一种适合于各派的正义观念都具有优于普遍利己主义的效果。不存在任何决定某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或者决定每一个人比他们在不属于该社会时所可能的状态要好多少的问题。这样,也就不存在任何通过诉求于这些估价来调整公民之社会利益的问题。尽管我们可以在社会内部各联合体中引出这种区分,但当我们采用基本结构的原则时,这些类比式的算计根本没有什么根据。无论是我们在其他社会中的境况,还是我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的境况,对于评估正义观念都没有什么作用。而且很清楚,这些观念也与应用正义两原则毫不相干。
其二,与其一相联系,正义两原则规导着人们在这种基本结构内反过来贡献于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合作时如何获得各种资格(权利)。诚如我们业已看到的那样,这些贡献是基于个体和联合体之特殊目的来给予评价的。而人们所作出的贡献部分地受其努力和成就的影响,部分则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我们只能把贡献界定为在这样或那样的境况中对这样或那样的联合体的贡献。这些贡献反映着个体之于某一特殊群体的边际效用。我们不能把这些贡献误解为是对社会本身的贡献,或误解为是对公民成员之社会价值的贡献。我们不能把个体资格的总和、甚或他们对社会内部各联合体的无偿贡献之总和看作是一种社会贡献。在康德式的观点中,下述想法没有任何地位:个体对社会的贡献,平行于个体对社会内部各联合体的贡献。只要我们比较一下各公民的价值,他们在正义且秩序良好之社会里的价值就永远平等而这种平等是在基本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制度中、以及在差异原则的操作中反映出来的。
关于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方面,请回顾一下,在一种康德式的观点中,各派均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说他们是道德个人,也就是说他们具有一种善观念(一个终极目的系统)和一种理解正义观念并在其生活中遵循这种正义观念(一种正义感)的能力。这样,我们便可在两个题目下来解释道德个人的自由:第一,作为自由的个人,他们都把自己视为具有通过理性、也就是通过作为其自律之表现的合理且理性的原则,来规导他们所有的其他利益。甚至是根本性最高利益的人。进而言之,自由的个人并不认为他们自己与任何一种特殊的终极目的或类似目的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而是认为他们自己总能按照各种理性考虑来评价并修正他们的目标。第二,我们假定,自由的个人能为他们的利益和目的负责。他们能够控制并修正他们的各种要求和欲望,并根据环境的要求,为这种行动承担责任。
故而,应用于社会制度的自由,意味着某种权利和自由的模式。而平等的自由则意味着,某些基本的自由和机会是平等的,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通过各种经过恰当调整、用以保持这些自由之公平价值的原则来加以调节。可以从上述对应用于道德个人和社会形式中的自由定义中见出,我们显然不能把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定义为这样的个人:即他们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恰好符合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可能一致同意的那些原则本身。因为这样讲可能会削弱这些原则的论证基础,而这些原则的论证基础正建基在它们是人们可能采用的原则这一点之上的。但是,一旦我们用那些具有一种制度化表达形式的术语来描绘各个派别时,如果基本结构的作用是既定的,那么,将正义的首要原则直接应用于基本结构就决非偶然。道德个人的自由和平等,需要某种公共形式,而「正义」两原则的内容则满足了这一期许。而且,这也与——比如说古典功利主义形成对比,后者把人趋乐避苦的能力,或者为了实现某种具有本能价值的经验当作最为基本的东西。如果用这种方式来定义的话,就无须任何特殊的制度表达形式,尽管某些社会形式作为达到一种更大幸福之网络平衡、或一种更大价值总量之更有效手段的社会形式,无疑要优于另一些。
第九节
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
现在我们来谈谈第四点也是最后一个要点(见第一节末尾):即尽管在决定分配份额时可以理性地依赖于较为普遍的纯程序正义,也必须将正义观念归并于一种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而持续发展的社会过程之积累性结果正是按照这一基本结构来加以限制和调整的。
鉴于基本结构的这一特殊作用,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根据什么原则来接受下述事实——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受到社会运气、天赋机缘和历史偶然性的深刻影响呢?由于各派都把他们自己看作是这样的个人,所以,对于他们来说,一个明显的出发点就是,假设所有社会的首要善(包括收入和财富)都应平等,每一个人都应拥有相等的份额。然而,他们必须考虑到各种组织化的要求和经济的效率。因此,停留于平均分配是不合乎理性的。如果各种组织化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跟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没有矛盾,那么,基本结构应该允许有这些组织化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这些不平等能改善大家的境况,包括那些最不利者的情况。因为他们是从平等的份额起步的,那些获利最少的人就有一种否决权(将平均分配作为基准线〕。因之各派就可以达成差异原则。在这里,平均分配之所以作为基准线而为人们所接受,是因为它反映出人们代表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时处于怎样的境况。在这些人中间,那些比别人得利较多的人,将按照有利于改善那些获利较少的人的境况之条件来行动。这些直觉性的考察,表明了为什么差异原则是控制社会和经济之不平等的恰当标准的缘由之所在。
理解差异原则,必须牢记这样几个问题:首先,随着正义两原则一前一后地发挥作用,它们便在分配份额的实际决定中合并成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们适用于基本结构及其资格获得制度,在恰当的限制范围内,任何分配制度的结果都是公正的。只有通过发挥一种公平的社会进程在时间中的实际作用,才能达到一种公平分配,而在这一公平社会进程中,人们按照各处公共宣布的规则来获取并尊重各种资格。这些特征正是对纯程序正义的界定。因此,如果有人抽象地提出一种既定资源的分配对于那些已经明知其欲求和偏好的个体来说是否比另一种分配更为公正的问题,那么,他就绝对找不出任何解答这一问题的答案。
因之,正义诸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适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之不平等的各种主要的公共原则和公共政策。可以用它们来调整资格(权利)和工薪制度,平衡这种制度所使用的各种为人们熟悉的日常标准和格准。比如说,差异原则就适用于收入和财产税制,适用于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它还可以应用于已经宣布的公共法律和法规系统,但不适用于各种特殊交易或特殊分配,亦不适用于个体和联合体的决定,然则却又完全可以适用于人们处理这些特殊交易和作出这些决定的制度背景。不能有任何未经宣布的、人们不可预测的对公民之期待和获取的干涉。资格(权利)是人们按照公共规则系统所宣布的条件来争取和尊重的。各种税收和限制原则上都是人们可以预见到的,而人们的财富则是在已知条件的基础上获得的,这些条件肯定会转移和重新分配人们的财富。一种反驳意见认为,差异原则要求不断校正各种特殊分配,任意地干涉私人事务。这种反驳是基于一种误解而提出来的。
再者,正义两原则并不坚持认为,实际分配在任何既定的时候(或是永远)都符合任何人们可遵循的模式,比如说符合平等。或者说,它们并不认为,按分配来估算的不平等程度只限于某一确定的范围,比如说限于吉尼系数(the
Gini coefficient)的范围。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各种(可允许的)不平等,应该使某种功能性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期待,只要这种功能性的分配是由各种公共制度中资格系统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然而,这一目的并不是想消除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偶然性因素,因为某些偶然性因素不可避免。因此,即使一种不平等的自然资产分配看起来更能保持自由个人的平等,也不会产生重新分配这些资产的问题(假如这种重新分配是可以设想的),因为它与个人的正直不相容。我们无须对各种重大的自然变化作任何特殊假设,我们只是设想,当这些自然变化发生在我们随后的生活中时,它们也受到许多偶然性的影响。制度必须组织起社会合作,以便能激励人们进行各种建设性的努力。我们拥有对我们天赋能力的权利,和一种通过参与公平社会运行而获得各种资格的权利。当然,问题是如何描绘这种公平社会运行的特点。正义两原则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任何人的拥有不应该少于他们在一种平等的首要善分配中所得到的,而在社会合作可能产生一种普遍改善的结果时,现存的不平等要有利于那些地位改善得最少的人,并把平等分配作为基准线。
正义两原则也为基本结构具体规定了一种理想形式,而运作中的制度过程和程序过程正是按照这种形式来控制和调整的。这些控制即是对财产积累的限制(特别是,假如存在生产性资产和私人财产的话),而这些限制是从政治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公平价值中推导出来的,也即以考虑稳定性和可以谅解的嫉妒为基础的,这两个方面又都与自尊这一根本性的首要善相联系。我们需要有这样一种理想来指导各种保持背景正义所必要的调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第四节),即便是每一个人都按照这些规则——将这些规则强加于个体身上既合乎理性又实用——所规定的那样公平地行动,许多各不相同的交易结果最终还是会削弱背景正义。一旦我们把社会看作(也必须将其看作)包含世代合作的系统时,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因此,即使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基本结构的调整也总是必要的。所以,在基本结构与直接应用于特殊交易的规则之间,必须建立一种制度化劳动分工。在执行各种维护正义之基本结构所必需的具体操作的背景制度之框架内,各个个体和联合体都可以自由地发展其目标。
对一种具体规定这些限制并指导各种调整的结构性理想的需求,并不依赖于非正义。即使严格遵从所有理性规则和实践规则,我们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实际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常常充满着大量非正义,这一事实恰恰突出了此种必要性。一种不包含任何正义社会秩序的结构性原则的纯程序理论,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将毫无用处,在这个世界上,政治的目标是消除非正义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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