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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治自由主义-第29章

小说: 政治自由主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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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平正义对善的观念公平吗?
1.任何理性的政治观念原则都必需给各种可允许的完备性观点施加种种限制,而这些原则所要求的基本制度又不可避免地鼓励某些生活方式。因此便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通过一种政治观念实现的)基本结构是如何鼓励和阻止某些完备性学说及其与这些学说相联系的生活方式的,又是否且如何使这种鼓励或阻止成为正义之举?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将解释这样一种意义,在此意义上,国家、至少是作为重视宪法根本的国家,将不有意袒护任何特殊完备性观点。在这一点上,政治自由主义与完备性自由主义之间的对立就变得很清楚也很根本了。
之所以要鼓励或阻止完备性学说,至少有两个原因:与它们相联的生活方式可能与正义原则发生直接冲突;或者,它们可能是可以为人们接受的,但却无法在正义的立宪政体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下赢得信奉者。前一种情形通过这样一种善观念而得到说明,该善观念要求以诸如种族的、民族的或完善论的理由来压制或压抑某些个人,比如说古典世界的奴隶,或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美国南方的奴隶。第二种情形的实例可能是某些形式的宗教。假设一特殊宗教及其所属的善观念只能在它控制国家机器并能实施有效迫害的条件下生存,那么,这种宗教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秩序良好社会中将不复存在。且让我们假定确有这类情况存在;某些别的完备性学说也可以继续保留下来,但却总是在相对小的社会圈子里存在。
2.问题是这样的,假如某些观念寿终正寝,而另一些观念却只能在正义的立宪政体中生存下来,那么,这本身是否意味着该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对这些观念不公平呢?是该政治观念任意地偏袒一些观点而反对另一些观点么?或者更明确地说,这对那些拥有这些观念的个人是否公正?或能否做到公正?倘若不作更进一步的解释,这对那些个人似乎是不公平的,因为袒护某些学说而压制另一些学说的社会影响是任何政治正义观都无法避免的。任何社会都无法在其自身内部囊括所有生活方式。我们的确可能为这有限的社会世界空间和我们自己特殊世界的有限空间而悲叹;也可能为我们的文化和社会结构的某些不可避免的后果而感到悔恨。诚如伯林长期坚持认为的(这是他的根本主题之一)那样,没有无缺陷的社会世界。这即是说,任何社会世界都会排斥某些以特殊方式来实现某些根本价值的生活方式。社会世界的文化和制度之本性被证明是太不适宜了。但是,这些社会必然性并不能作为任意偏袒或行不正义的理由。
这种反驳必定会更进一步,以为政治自由主义的秩序良好社会无法建立——以现存条件所允许的方式,而这些条件包括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在内——正义的基本结构,在此结构内,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都有一种公平的机会去维持它们自身,并一代一代地赢得信奉者。但是,如果完备性的善观念不能在一个确保人们所熟悉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和相互宽容的社会里长期存在下去的话,也就绝对不能保持它与民主价值的一致,而这些民主价值是由自由平等的公民间的一种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所表述的。这就产生了(但却肯定不能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在其他历史条件下,相应的生活方式是否行得通?人们又是否因它的通行而感到后悔?
历史的经验表明,许多生活方式都经过了长期的考验,并在民主社会的长久时间里赢得了的信奉者;如果说其信奉者的数量不是其成功的尺度——为什么数量应该是这种成功的尺度呢?——那么许多经过这一考验的生活方式都获得了同样的成功: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传统,各种生活方式都发现了完全值得他们忠诚的完备性观点。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是否任意地偏袒某些观念并拥护其他观念,正表明它是否在具体规定人们所认肯和追求的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抗的善观念之制度中实现了它的原则——如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和现代世界的其他历史条件业已既定的话。只有当比如说惟有个体主义的观念能够在自由社会里长期存在时,或者说,只有当这些个体主义观念占据了如此显要的支配地位,以至各种认肯宗教价值的联合体或共同体无法获得繁荣时,进一步地说,只有当这些导致此种结果的条件本身不正义时,我们才能鉴于现在的和不可预见的条件,认定政治自由主义不公正地偏袒了某些完备性观念。
3.有一个例子可以澄清这一点:各种各样的宗教派别都反对现代世界的文化,并希望他们的共同生活远离这种文化之不良影响。这样,便产生了有关他们的儿童教育和国家能够施加的要求问题。康德和密尔的自由主义可能导向这样一些要求:即培养自律与个体性的价值,使其作为支配绝大部分生活(如果说不是全部生活的话)的理想。但是,政治自由主义却有一种不同的目的,其要求也低得多。它认为,儿童的教育包括诸如认识他们的宪法权利和市民权利一类的事情,以便让他们知道,在他们的社会里存在着良心自由,而背离宗教也不是一种法律上的犯罪,所有这些将保证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他们持续拥有的成员身份不是建立在对他们基本权利的无知或对那种并不存在的违反宗教而招致的惩罚之恐惧的基础上。而且,他们的教育也应该为他们准备条件,使之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并使他们能够具有自我支撑的能力;它也鼓励这种政治美德,以使他们在其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中尊重公平的社会合作项目。
在此,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反驳:要求儿童在这些方面理解政治观念,实际上是教育他们理解一种完备性的自由观念,虽然意图并非如此。教育他们理解政治观念,也可能导致向他们灌输更多更高的东西,而这仅仅是因为我们会自愿地得寸进尺。人们必定以为,这种情况的确可能在某些情形中发生。而且,在政治自由主义的价值与康德和密尔的完备性自由主义的价值之间肯定有某种相似性。但是,回答这种反驳的惟一方式,是从范围与普遍性两个方面,仔细阐明政治自由主义与完备性自由主义之间的重大差别(如同我们在第一节之一所具体谈到的那样)。我们可能不得不接受对儿童教育的理性要求所产生的各种不可避免的结果,尽管我们常常会感到后悔。我希望,这些演讲对政治自由主义的阐释能给这种反驳提供一种充分的回应。
4。在业已描述过的那些要求之外,公平正义并不寻求培养特别的自律,并培养的儿童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的自由主义美德与价值,或者确实是另一种完备性学说的美德和价值。因为在这种情形中,它就不再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公平正义会尽可能地尊重那些希望按照其宗教禁令从现代世界中退缩出来的人的要求——只要他们承认政治正义观念的原则并尊重其个人与社会的政治理想。
在此请注意:我们是完全在政治观念的范围来回答儿童教育的问题。社会对儿童教育的关切所在,是他们作为未来公民的角色,所以,社会关切诸如他们获得理解公共文化并参与公共文化之各种制度的能力,关切他们终身成为经济上独立和自我支撑的社会成员,关切他们发展各种政治美德,而所有这些关切都是从一种政治观点内部出发的。
第七节
政治社会的善
1.在公平正义中,第五个善理念是政治社会的善理念,更具体地说,是公民们在维护立宪政体并管理该政体事务的过程中实现他们作为个人和作为合作实体的善。像以前一样,我们也力求完全在政治观念的范围内解释这种善。
让我们从考察这样一种反驳意见开始,该反驳意见认为,由于公平正义不是把它自身建立在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的基础上,所以公平正义摈弃了一种政治共同体的理想,将社会目为许多不同个体、或不同联合体的集合,而他们参与合作,只是为了追求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联合体的利益,而没有任何共同的终极目的。(在这里,我们把终极目的理解为因其自身的缘故而被给予评价或被人们要求的目的,而不仅仅是理解为某种其他东西的手段。)作为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形式,公平正义把政治制度视为达到个体目的或联合体目的的纯粹手段,视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私人社会”的制度。而这样一种政治社会本身根本就不是一种善的社会,最多也只是个体目的或联合体目的的手段而已。
我们的回答是,公平正义的确摈弃那种政治共同体的理想,如果这种理想意味着以一种(部分地或完全地)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为基础的政治社会统一的话。这种社会统一的观念是理性多元论事实所排斥的;对于那些接受民主制度的自由与宽容之约束的人们来说,它不再是一种政治可能性。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设想社会统一:即把社会统一设想为源于对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的统一。
2.让我们回想一下(第一讲第六节之一):说某一社会受政治观念的规导且秩序良好,有着三个方面的意思:(1)在该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接受并知道所有其他人也会接受并公共地认可相同的正义原则;(2)其基本结构——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它们如何一起构成一个合作系统的方式——乃是大家都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能满足那些正义原则的;(3)公民们都具有一种正常有效的正义感,即是说,都具有一种使他们能够理解并运用正义原则的正义感,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能在其条件的要求下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我相信,这样理解的社会统一是最可欲求的适合于我们的统一观念的;它是最佳实践的界限所在。
正如我们具体规定的那样,秩序良好的社会不是私人性社会;因为在公平正义的秩序良好之社会中,公民们确有共同的终极目的。如果说他们确实不会认肯相同的完备性学说的话,那么,他们却可能认肯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这意味着他们共享一个非常基本的政治目的,而这一政治目的具有着高度的优先性:即支持正义制度的目的及因此而相互承认对方之正义的目的,更不必说许多也必定为他们所共享并通过其政治安排来实现的其他目的。此外,政治的正义目的也许是公民相互间最基本的目的,他们通过这些最基本的目的来表现他们构想成为的那种个人。
3.这些共享的终极目的与其他假设一起,为秩序良好社会的善提供了基础。我们已经看到,公民们被认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而立宪政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将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充分发展这些道德能力,并随着他们这样做而使他们在整个生活过程中实践这些道德能力。这样一种社会也为其公民提供了这样去做的充分的适应一切目的手段(比如收入和财富的首要善)。这样,在正常环境下,我们便可以设想这些道德能力在政治自由和良心自由的制度底下得到发展和践行,而它们的实践将得到相互尊重的支持和自尊之社会基础的支持。
通过这些假定可知,公平正义的秩序良好之社会在两个方面是善的。第一个方面是在个体的意义上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善,而这有两个原因。原因之一是,人们体会到两种道德能力的实践是善的。这是公平正义使用道德心理学的一种结果。而且,这两种道德能力的实践可能是一种重要的善,并将对许多人来说也是一种善,从这些能力在作为个人的政治公民观念中的核心地位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出于政治正义的目的,我们把公民视之为正常的终身都能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并因此把他们目为具有这两种道德能力的个人,而这些道德能力使他们能够担当这种角色。在此语境中,我们可以说。公民之本质属性的一部分(在政治观念的范围内讲)是他们具有这两种道德能力,这些道德能力植根于他们参与公平社会合作的才能之中。
政治社会对于公民之为善的第二个原因是,该社会确保他们享有正义的善和相互尊重与自尊的社会基础。因此,在确保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机会均等、以及类似的东西时,政治社会保证了个人之公共认识的根本内容,即把他们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而在确保这些东西时,政治社会也确保他们的根本需要能得到满足。
这样,这种包含在两种道德能力的实践之中,包含在把个人的身份视为公民的公共认识之中的善,就属于秩序良好社会的政治善,而不属于某一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的政治善。再重复一遍,我们必须坚持上述两种政治善的区分,即使某一完备性学说可以从其自身的观点出发认可这种善。正如我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那样,权利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回避善的理念,这是不可能的。毋宁说,它意味着,我们所使用的这些理念必须是政治的理念,必须对它们进行限制,使之适应政治正义观念所施加的约束,适应政治正义观念允许它发挥作用的空间。
4。秩序良好的政治社会在第二个方面也是一种善。因为无论何时存在一种共享的终极目的,一种需要许多人的合作才能达到的目的,所实现的这种善都是社会性的。它是通过公民们在他们都依赖于彼此采取恰当行动的相互依赖中所采取的联合行动而实现的。因此,建立并长期成功地运作理性而正义的(尽管肯定总是不完善的)民主制度(也许在世代传递中要逐渐地改革这些制度),乃是一种伟大的社会善,值得我们尊重。这一点已为下述事实所证明:即任何一个民族都诉求于这种善,将之作为他们历史的伟大成功之一。
应该有这样一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善,这并不比一个乐队应该由多种乐手、或一支球队应该有各种队员、甚至是一场比赛应该由两支参赛队更为神秘,而这一切都应该在一种良好的表演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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