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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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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孤残儿童一个温暖的家——收养
    2008年9月8日,在举世震惊的5·12地震中痛失双亲的10岁男孩李安云,被成都一对夫妇收养,成为四川第一个被收养的地震孤儿。
    2008年5月12日中午,李安云的父亲将其送到汉旺中心小学后,就回租的房子睡午觉。李安云的父母靠卖包子馒头为生,每天凌晨3点就要起床,所以一般会在中午午休。地震发生后,出租房轰然倒塌。而此时小安云已安然无恙的被学校转移到绵竹体育场。
    在得知爸爸妈妈离开自己后,小安云只是不停地流泪。小安云成了孤儿。成都市儿童活动中心把他接了过去,安排专门的爱心妈妈给他进行心理辅导和生活照料,并带他到北京、天津去过儿童节。在爱心妈妈的牵线下,一对成都夫妇向小安云的大伯刘斌表达了收养小安云的愿望。
    但是,收养并不顺利。阻力首先来自外公外婆,10岁的乖巧小外孙要离开自己,老两口很难接受。但二老都已80多岁高龄,抚养小安云已不现实。然后又是小安云的两个舅舅不同意,但他们的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太好,地震后更加窘迫。经再三做工作,几经反复,外公外婆和舅舅们最终还是答应了把小安云送养。
    对于孙子被送养,小安云的爷爷说:“只要娃娃有前途,我们老人家也愿意,不管怎样,他都是我孙子。”
    2008年5月12日的地震夺去了上万人的生命,使很多孩子沦为孤儿。这时很多爱心人士向这些孩子伸出了希望之手,愿意收养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收养权指公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收养孤儿是一件好事,这不仅满足了收养人的情感需要,使他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充实,还能使被收养的孩子获得他们失去的父爱和母爱,使他们在正常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收养权都能得到回应,行使收养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995年1月30日,就在葛德明全家人正兴高采烈地准备年夜饭的时候,在楼后面开饭馆的“泉来顺”老板张汉清抱着一个孩子走了进了葛德明的家中。“不知道谁家的孩子,一大早就放在后面,我可怜她就把她抱过来了,我现在太忙,请你们帮我照看一下,以后再想想办法。”
    葛德明和老伴黑桂珍看了看小孩,圆圆的脸,似笑非笑,煞是可爱,不禁喜从心来,答应了张汉清的要求。几天以后,孩子对他们产生了依恋之情,一旦离开他们,便哭个不停。张汉清还给了两位老人300元钱,让老人给孩子买些奶粉喂孩子。
    由于葛德明夫妇对孩子的喜爱,加上担心张汉清忙于饭馆事务无暇照顾孩子,葛德明夫妇商议后便收养了这个让他们十分喜爱的孩子。
    老两口为孩子取名笑笑。他们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给笑笑上户口。社区居委会、街道民政科等机构的手续都完备了,可就是因为计生部门的手续总下不来,所以笑笑一直没有上成户口。
    计生部门的手续办不下来的原因是葛德明夫妇的收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为两位老人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再收养一个孩子等于是第三胎,要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至少两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老两口对此颇为不满说:“自己如今好心收养一个孩子,到头来却要交纳计划生育罚款。”
    对此计生委的解释是,葛德明夫妇本身有两个孩子,收养的孩子只能按照第三胎来办理,按规定对生第三胎的要收2万到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收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收养人的利益,同时关乎被收养人的将来,是一件不可不慎重的事情。
    国家规定作为收养人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另外,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
    2.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法律课堂:
    收养是一件很值得倡导的事情,收养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收养同时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的时候不能有丝毫懈怠,一定要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去承诺一个孩子的将来,如果没有能力照顾好被收养的孩子而强行收养的话,这样不仅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困扰,同时还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所以,即使是爱心,也一定要在确认自己能力的前提下去行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和被收养的孩子都能有一个更好的将来。
    “搜”出来的反思——人身自由权
    2009年8月23日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北某国际酒店从事客房服务的小梁和往常一样,推着一辆放满房间用品的小车,对已退房的房间进行清洁,并了解未退房房间的使用情况。小梁来到921房,进入房间后,小梁看到桌子上有一沓现金,当即准备退出,但这时,客人突然回来了,在清点了桌子上的现金后,客人称少了400元。小梁马上向客人表示没有偷钱,并打电话叫客房部副经理前来处理。随后赶到的副经理在问明情况后,要小梁去9楼的工作间等候,并进房间与客人沟通。
    半个多小时后,客房部副经理来到工作间向小梁了解情况。随后其要求小梁将身上的所有口袋都翻出来给她看,在检查完小梁的口袋后,副经理显然没有得到她想要的答案。满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谁知副经理竟然要求她把所有的衣服脱下来搜身检查,虽然当时小梁极其不情愿,但还是勉为其难地把衣服脱掉,当只剩内衣内裤时,经理竟然还要求小梁把内衣脱下来,虽然心里不愿意,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还是把内衣脱掉了。见没有结果,副经理让小梁离开了工作间。
    但令小梁意想不到的事情还在后面。第二天早上上班,酒店管理方竟要求小梁辞职。小梁不服,和酒店进行交涉,但酒店以这次的事件已经给酒店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由,坚持要求小梁必须走人。听到酒店的解释,尽管不情愿,她还是辞职了。
    辞职后的小梁心情非常郁闷,脾气也变的很暴躁,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
    搜身,仿佛已经成了各个用人单位查找其丢失物的潜规则。
    2002年8月6日,广东省从化市旗杆镇永创钻石厂发现丢失了价值约500元的4颗钻石。于是厂方决定在所涉及的三个加工车间里搜查。在三次搜查未果之后,厂方决定对这三个车间的103名员工(其中,男工20名,女工83名),进行脱衣搜身。直到晚9点,依然没有结果。整个搜身检查共历时八个多小时,期间,厂方不准工人喝水、吃饭,严禁上厕所。
    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凯美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夏菊,因同事丢了100元而遭该公司经理的搜身。
    2006年10月16日,无锡市九龙公交公司接到举报说有人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司营业款,于是该公司便组织相关人员对33名点钞员进行了搜身。
    2009年2月20日,雀巢咖啡厂接到举报,有人在生产线上偷了咖啡。于是,管理人员和保安一起把正在作业的几名临时员工叫到更衣室,让她们把工衣在保安面前脱下来以示清白,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几名临时员工就在保安的监视下将衣服脱了,但该厂管理者却并未在临时员工身上搜出任何东西。
    在法治社会中,竟会一次又一次发生着这些与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事情。因丢东西进而搜查员工的身体,仿佛成了一些人光明正大的妨害职工人身自由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公民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公民的身体为自己所有,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如果公民一旦失去了人身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有关职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职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2003年11月18日,家住广州白云区的程某到某蔬菜批发市场买菜,支付了一张面额为100元的纸币,卖菜老板张某看钱后,怀疑是假钱,要求程某重新换一张。程某又重新给了张某100元,张某“找钱”后,立即向批发市场的保安人员举报程某使用假币。
    随后,保安人员将程某带到市场值班室进行调查。保安人员要求程某把夹克脱下来,接着又把程某裤子口袋全部翻过来。由于没有发现假钞,他们又命令程某把裤子脱掉。程某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侮辱,拒绝脱裤子。但令程某没想到的是,几个保安人员按住程某,强行脱下了程某的裤子进行搜查。接着,几个保安人员又将程某的鞋子、袜子反复检查,最终也没有搜到假钱。
    随后,程某将市场告上法院。称自己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均被侵害,要求市场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68元等,并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市场保安人员的行为不仅非法限制程某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侵害了程某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判决市场方赔偿程某精神损失赔偿等费用723元。
    虽然程某维权成功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像程某一样正在承受着被搜身的命运的人。尤其是屡屡发生的职工被搜身事件不免让人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现状担忧,尤其是当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利与某些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职工的权利便往往在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下被忽略。对企业来说,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企业绝不应以企业利益的名义影响职工权利的实现。
    但愿此类搜身的侵权事件今后不再发生!
    法律课堂: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认为只有搜身才是证明自己清白的唯一办法,也正是这种想法才使得搜身者肆无忌惮。殊不知,此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触犯了我国刑法。作为公民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人身自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如果真的丢了东西,单位的任何一个领导都没有权利对自己进行搜身,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及时报警,交给警方来处理。如果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他人侵犯了,一定要寻求有效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决对“咸猪手”说不——性骚扰
    北京市一项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被他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
    小马是某大学一年级新生,长得很漂亮。一天她骑车经过学校附近电信大楼时,一名衣衫破旧的男子骑车从她的右边超了上来,突然伸手抓向她的胸部。
    小马大吃一惊,扭脸看到这名黑瘦的男子正用猥亵的表情盯着自己,然后吹着口哨向马路右边拐去。
    被吓到的小马惶然地继续往前骑,没想到到了下一个路口,刚才那名男子突然又从右边冒了出来,并伸手猛捏了一下小马的胸部,还露出坏笑。气愤的小马惊叫一声:“流氓!”听到小马的呼叫,该男子惊慌失措地蹬车跑了。随后,气愤的小马报了警。
    无独有偶,常挤公交车的刘女士这两天很心烦。因为就在同一天她竟然遭到了两次性骚扰。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粗壮的中年男子在人群里故意在刘女士身后蹭来蹭去,被她躲过了。在刘女士乘坐的第二辆公交车上,又有一个男人趁人多拥挤,在她身上乱摸。这回刘女士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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