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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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应当受到的刑法处罚,主犯对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等,承担次要责任。
屡教不改——累犯与数罪并罚
1994年2月,纪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汤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潘某,1997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12月,出狱后的三人打电话将当地富商江某约至某公园门口见面,声称要和江某谈一笔生意,见生意上门,江某如约而至。见面后,纪某和汤某进入江某驾驶的轿车内,持刀扎伤江某后对其进行捆绑,后潘某进入驾驶室驾车与纪、汤二人将江某劫持至河南省境内。
三人绑架得逞后,打电话与江某的亲属联系,向江某的家属索要赎金20万元。拿到索要的赎金后,持刀捅死江某,并将尸体焚烧。随后,三人用勒索的20万元购得金项链四条。
三人归案后,法院查明纪某所犯的罪行不止于此。其于2004年2月1日,在某恋歌城内,因杨某等人闯入其所在的包间,双方发生争执后互殴,纪某持刀刺伤杨某,造成杨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纪某因其家人与邻居之间的债务纠纷,遂纠集他人于2004年4月8日,将邻居劫持,非法押至某小区房间内关押,并在非法关押期间,对其进行捆绑、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某、汤某和潘某均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刑,但三人不思悔改,共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将被绑架人杀害,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均应惩处。
纪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惩处;其还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纪某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潘某无期徒刑;汤某尚在缓刑期内,又犯有新罪行,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赎罪并罚判处汤某死刑。
本案中,纪某和潘某受过一定刑罚,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在一定时期内再犯被判处刑罚之罪,这种情形在法律上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里需要注意有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不构成累犯:一是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而是要将前罪与新犯之罪进行数罪并罚;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亦不构成累犯,也要进行数罪并罚。例如汤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有绑架罪,法院对其以数罪并罚论处。那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呢?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所犯的数罪都需数罪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的罪行,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量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附:《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中,纪某在刑满期后,不思悔改,又犯有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属于在判刑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而汤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有绑架罪,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有新罪刑的情况。所以,法院对两人以数罪并罚论处。
法律课堂:
对于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虽然不构成累犯,但犯罪的情形主观恶性较深,危害性较大,对其实施数罪并罚,可以达到加重处罚犯罪的效果,符合罪刑相当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向人们昭示出刑法和刑罚的公正性,同时有益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
减免刑事处罚的前提——自首和立功
2005年7月29日,邵某、尹某和关某三人晚上在路边偏僻处发现一辆面包车。按照邵某的安排,三人对面包车内的张某和段某进行抢劫。段某奋力反抗,被邵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及胸部、腿部及腕部数刀,当场死亡。
随后,三人在面包车及张某和段某身上共搜得人民币600元,移动电话两部。三人抢劫后,躲藏于同乡王某处,王某为三人提供隐蔽场所,帮助逃逸。
2005年8月21日,王某因涉嫌窝藏赃物被警方传唤,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为了戴罪立功,王某还交代了邵某等三人的抢劫事实。
随后,警方展开行动,邵某等三人落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以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其还盗窃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但王某归案后,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
邵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
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三万元。
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理由是:他在被抓后交代了邵某等人的抢劫事实,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再审后认为,王某明知邵某等人犯罪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其还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其所犯窝藏罪并罚。但鉴于王某归案后,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人盗窃罪刑,具有自首情节,且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所犯窝藏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如下,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自首制度在我国萌芽并不断完善发展,时至今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每年开展“严打”时,公安司法机关都联合发布公告,敦促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对自首以后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且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并不是指只要是犯罪分子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就属于自首,自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的自首从宽体现为三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自首从宽的处罚决定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什么是立功呢?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在被警方以涉嫌窝藏赃物传唤后,供述了警方没有掌握的其盗窃的事实,系自首,王某交代了邵某等人的抢劫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在对王某定罪时,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法律课堂:
对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采取自首从宽的处罚,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未来利益的诱惑,而且体现出刑法的人道,它极大地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以及他所知的一些犯罪事实,使得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积极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可以节省刑事成本的支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达到以较少的人力投入、物力消耗获取较佳的刑罚之社会效益。对具有自首和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做出较宽大的处理,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惩处罪犯。
犯罪分子“重生”的希望——缓刑
2006年,16岁的晓红,因为初中毕业没考上理想的高中而辍学。父母希望她参加补习班复习迎考,但正处于叛逆期的她,反感父母的管教,反感补习班,反感一切约束她的人和事。为了逃避和发泄,晓红整天待在外面,跟一帮“小混混”混在一起,到网吧上网玩游戏。上网需要钱,钱花光了就问爸妈要,次数多了爸妈不肯给,“小混混”便提议去抢。晓红稀里糊涂地跟在后面,根本不当回事,她以为只要自己不动手就没事,就不算犯法。
抢劫后,受害人报案,警方迅速出击,将晓红等人抓获。晓红这才知道,尽管她没有动手,但只要参与抢劫就算犯罪。2006年4月24日,法院判处晓红犯抢劫罪,但因为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晓红在缓刑期间努力用心地学习,终于在2009年7月接到了来自某艺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晓红带着喜糖,向法院的法官报喜,感谢她们给了自己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中,因晓红犯罪时还未满18岁,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最终判决其缓刑。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