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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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厂商内部的性质是一个科学上的“黑箱”,谁也说不清它是怎么一回事。
也可以说,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说明的是,一个仅仅由理性的人之间的市场交换组合而成的经济系统是如何运行的。也正因为如此,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对经济效率的评价也几乎完全是围绕着这样一个经济系统而进行的。为了行文方便,以后我们将这样的经济系统简称为“纯交换经济系统”。
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关于市场失灵的学说,实际上说的就是这样一个“纯交换经济系统”不能达到充分的经济效率的原因。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各方面接受的一个经济效率准则是所谓的“帕累托效率”,在达到了这样的效率的资源配置下,要通过改变资源配置而使任何一个经济当事人的状况变得更好,就必须使至少一个其他的经济当事人的状况变得更坏。而所谓的“市场失灵”,就是政府不加干预的市场交换无法自行达到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按照当代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的标准说法,有3方面的原因(通常把它进一步再分为4个原因)可以引起“市场失灵”:
1。 市场上的卖方或买方垄断。如果这些市场上的垄断者不实行完全的“价格歧视”,那么在他们索要的价格下所形成的供给和需求会使资源配置违背“帕累托效率”的要求。相对于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在产品市场具有卖方垄断的厂商会索要过高的价格,生产过少的产量。本书的第二章第二节已经说明,即使政府不加干预,相对于企业的最优生产规模容量太小的市场也必定会造成这种垄断。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承认,对于明显具有卖方垄断特征的市场和行业,政府应当以特殊的行动来加以干预,不能完全放任不管。
2。 存在着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按照微观经济理论的标准定义,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就是公共物品。而如果一个人对某一物品的生产或消费直接影响了其它物品的生产函数或其他人的效用,这种物品的生产或消费就具有外部性。个人在其生产或消费具有外部性的情况下,没有承担自己经济行为的全部后果,而让其他人承担了它的一部分。
微观经济理论通常把公共物品与外部性并列为市场失灵的两个不同的原因。可是,仔细的思考会告诉你,公共物品其实只是外部性中的一种特殊的极端情况。如果一个人对某件物品的消费会直接增加其他所有人的效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并且不能不增进他们的效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这种物品的消费就具有极端的正的外部性,但它也正是一种公共物品。
正统的微观经济经济学家们花了很大精力来讨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公认的结论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明显少于“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是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只要有一个人购买并消费了公共物品,其他人就可以“搭便车”消费,从而使市场上购买公共物品的人太少,这又使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公共物品无利可图。这样,要想达到“帕累托效率”,就必须主要依靠各种非市场的协调机制来提供公共物品,而在这些非市场机制中,最主要的公共物品提供者就是政府。在当代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中,充满了怎样才能使政府提供正好合乎“帕累托效率”要求的数量的公共物品的讨论。
多数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家现在都承认,与达到“帕累托效率”的状态相比,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所提供的有正的(“有利的”)外部性的物品过少,而有负的(“不利的”)外部性的物品却过多。但是在如何补救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这一点上,西方经济学界的主流思潮却经历过很大变化。
早期的正统微观经济学家,如英国的庇古,主张由政府对有正的外部性的物品生产给予补贴,而对有负的外部性的物品生产征收专门的税。还有的经济学家干脆主张政府直接规定厂商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甚至规定有外部性的物品的产量。这些显然都是政府对市场交换过程的强烈干预。
但是最近几十年在西方经济学界中流行的,是罗纳德。科斯所提出的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则只要明确界定了产权,那就不管将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可以通过有关各方之间的讨价还价来消除外部性,达到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一定理”。不过科斯又补充说,如果存在着交易费用,将产权界定给谁,对于能否达到帕累托效率就很重要。这被人称作“科斯第二定理”。
按照科斯第一定理,只要明确界定了产权,就可以消除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许多人认为这个结论否定了庇古主张的政府干预。这其实是没有经过思考的误解。我们将在后边的小节中专门说明科斯定理的缺陷。这里只需指出,即使按照“科斯第一定理”,也必须明确界定产权,才能消除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而科斯所说的“明确界定产权”,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是由政府中的司法机构(法院)判决哪一项产权属于谁。这也是一种政府的强制协调,而不是市场交换。这也就是说,科斯否定的是政府的行政干预色彩比较浓的庇古式政府干预,但是他并没有否定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主张另一种形式的政府干预——以司法的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3。 信息不完全。西方主流经济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现在还主要限于信息不对称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的一方掌握着交易的另一方并不掌握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成了他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
至今为止我们都假定,市场交换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市场交换使交易的双方都获利。但是只有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这个假定才肯定成立。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掌握着私人信息的一方可能会利用市场交换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市场交换的另一方是自愿进行交易的,但是由于他没有掌握那些私人信息,这个交易的结果可能是对他有害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掌握着私人信息,知道自己的产品质量低劣,他自愿作出的交易肯定会使他得到好处;但是这种产品的买者不掌握这种私人信息,不知道这种产品的质量有多差,他自愿购买这种产品时虽然自以为从交易中得了好处,但是实际上却由于产品质量太差而受害。
西方的微观经济理论指出了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种种特殊现象,如“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其实应译为“不利选择”)、“道德危害”(moral hazard)和“委托人-代理人问题”等等。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家们在这些研究中所取得的进展,还只限于说明在这些情况下进行市场交换的个人的最大化行为,以及以这种行为为基础的均衡状态。这些研究的结果都承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交换的这些均衡状态都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但是它并不能指出代替市场交换的改进方法。
在这方面,真正的进步来自于反正统的西方的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者。斯蒂格里茨等人的分析证明了,由于信贷市场上的买方(借入资金的人)是掌握私人信息的一方,借出资金的卖方承担了收不回本金的巨大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要采取种种防范措施,从而使信贷市场通常处于需求大于供给的“配给”状态之下。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则据此进一步证明了,资本的所有者为了防止贷款给别人办企业而引起的收不回本金的风险,将会倾向于自己经营企业,从而造成了资本在企业中统治劳动的局面。
本章以后的论述将会说明,斯蒂格里茨等人依据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所证明的,其实是一个更大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事前防范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市场交换就不会进行,市场经济就无法有效率地运行。而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使用许多非市场的协调方式,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强制干预。
不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对信息不完全的研究如何不完善,它指出的市场失灵的上述几个原因已经足以证明,不能将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市场化。市场失灵的这几个原因,特别是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存在,还特别要求政府以其强制性的行动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这也足以说明,要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有足够的效率,政府就不能对微观经济活动完全放任自流、不管不问。
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市场经济是主要通过市场交换来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交换对交易的所有参加者都有好处,以及自由地进行交换的可能性,这是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两个必要前提。但是市场经济的持续存在还需要其它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以下几节将说明,某些非市场性的社会机构是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没有这些社会机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存在下去。在这些社会机构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家庭和福利性的社会救济机构。
经济自由主义者们总是说,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干预。但是他们一贯试图回避问题的另一面,这就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有一个公正而强有力的政府。在这里,政府对市场交换的“公正”态度意味着,政府要求并迫使每一个经济当事人都按自愿交换的原则与别的经济当事人往来。政府的“强有力”意味着,政府有足够的能力使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这又要求政府在用于暴力冲突的武力上至少明显强于整个社会中武力最强的个人。
以上所说的这个前提条件,可以被视为社会科学中的一条定律。要证明这条定律成立,我们只须从下述两个一般人都无法否认的公理出发:
公理一
至少有一部分人是“性恶”的:他们不仅是自私的,将自己的私人利益看得重于社会公益,而且他们的道德自律还没有达到自动遵守自愿交换原则的地步——他们在破坏自愿交换的原则对自己有利时将不允许别人按自己的愿望进行交换。所谓“不允许别人按自己的愿望进行交换”,是不允许别人进行他自己所想望的交换,或者是强迫别人按照他所不愿意遵守的条件进行交换,直到无偿地抢夺别人的财物。
公理一的正确性是不言自明的,社会上的抢劫和盗窃案件每天都在证明这一点。
公理二
用于暴力冲突的武力在不同个人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某些人在武力上明显强于另一些人。特别地,某些不想遵守自愿交换原则的人可能在武力上明显地强于某些愿意遵守自愿交换原则的人。
市场经济的存在意味着,市场交换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按照自愿交换的原则与他人进行往来。但是上述两个公理表明,如果没有第三者居间干预,至少会有一部分人会不允许别人按自己的愿望进行交换。在那些武力上明显强于另一些人的人中,也会有一部分人的道德自律还没有达到自动遵守自愿交换原则的地步。在他们看来,不准武力不如自己的人按本人的愿望进行交换对自己更有利,而且他们可以靠自己的武力来实现这一点。特别地,如果一个人没有足够的道德自律,不能将遵守自愿交换原则当作康德式的“绝对命令”,那么在没有第三者居间干预的情况下,他在武力上越是明显地强于他人,就越会倾向于不允许别人按自己的愿望进行交换。
这样,市场经济要想存在,要想使社会上的人们普遍遵守自愿交换的原则,就需要一个超脱于交易各方之外的第三者居间干预,以超级优势的武力强迫个人之间的往来遵守自愿交换的原则。这里的所谓“超级优势的武力”,意味着明显强于社会其他人中武力最强的个人的武力。没有这样一个第三者,个人之间的许多市场交换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推而广之,如果没有一个具有超级优势武力的力量来强制所有的人都遵守自愿交换原则,市场更不可能长期存在。
正是因为认识到了这一点,早在中世纪末期,德国北部许多商业城市(如不来梅)的市民们就在市中心的“市场广场”上树起了著名骑士罗兰手持利剑的雕像,把它当作市场的保护神。而在市场经济普及化的今天,这样一种“具有超级优势武力的力量”,无论就其力量还是就其功能来说,恰好也就是政府。
这里用于论证市场需要政府定理的两个前提,其实就是霍布斯和洛克论证社会需要政府时所使用的主要论据。这两位英国市场经济诞生时期的哲学家,思考过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他们认为,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人们才组成社会、服从政府:人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自然权利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为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就需要政府,其原因之一是,如果没有政府,就会缺少足够的实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洛克,《政府论》,第三章和第八章)。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需要政府,是由于有受暴力侵犯的威胁,由于个人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惩罚侵犯者。可以说,由于英国人在他们那个时代就按照这种观念构造政府,英国才最早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
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根本就不提市场经济在这方面对政府的依赖。原则上,亚当。斯密以来的西方经济学家都承认,社会需要有政府以维护法律秩序。但是一到形式化的微观经济分析中,政府维护秩序的必要性就不见了踪影,只剩下了讨论各个个人如何相互交换以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按照这种分析的思路,似乎人们只会考虑通过交换的方式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而不会考虑以别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实际的生活告诉我们,现实当中的人为了追求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