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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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循环型社会,人、人类、后代人、土著民以及动植物等都具有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构成错落有致的权利谱系,构成严密的权利制衡与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表现在责任机制中,则形成个人责任与社会连带责任、生产者责任与消费者责任、公众责任与国家责任之均衡与和谐;在循环型社会,环境法开始规制消费行为,成为循环型社会消费机制的特征;(5)在循环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非常发达。社会公众的参与,特别是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参与,促使各国政府、企业、公民、其他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等人类社会所有主体选择对环境更为友善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
显然,循环型社会是更加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社会,是更加接近生态文明理想的社会。而目前的循环经济还无法达到那样的高度,目前的循环经济立法也无法作出那样的法律规定。
但是,毫无疑问,循环型社会代表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循环型社会法代表了循环经济立法努力的方向。未来循环经济立法的最终目标应当是构建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并保障循环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迈向更加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循环型社会,这既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环境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1)“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顾名思义,对企业而言,主要是指高耗能企业、高污染企业及资源性产品企业。
(2)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3)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编。
(4)'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11页。
(5)郑少华:《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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