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理论十讲-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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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媒介消费的法律保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
(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16) 《南方周末》1999年12月24日。
第八讲 新闻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在我国,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用了好几个词,一个是道德,一个是伦理,一个是自律,还有一个是规范,等等,基本是一个意思。我现在使用的是“道德”这个词。
为什么我没有使用“伦理”?因为在中国,“伦理”的“伦”是指血亲、姻亲之间处理问题的原则;在外国,伦理的原词没有这一层含义,但是翻译成中文,一旦变成“伦理”这个词,人们马上想到的是血亲、姻亲的关系,是在这个意义上的道德。“自律”这个词分名词和动词,如果是名词的话,是指成文或不成文的关于行为规范的要求,这些要求是非强制性的;如果是动词的话,是指自己约束自己。含义要根据上下文来理解。“规范”这个词,一般来说,包含在道德这个概念里面,因为道德层面有理念部分,也有看得见的成文的公约、规则之类。为了统一用词,我觉得用“道德”这个词略微好一点。
一、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解
1.什么是新闻职业道德
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大众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自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新闻职业道德是与一般的社会公德联系较为密切)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我们常说的职业道德的内容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职业规范,即“应该如何做”的技术性要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有一套规则,这些职业规则也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另一部分是职业道德标准,即根据一般的社会公德要求所确定的、“不能做”的道德责任。美国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威廉·渥(William Woo)说过:“新闻道德,即将生活中的道德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没有什么道德仅仅适用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了?……我相信只有一种道德——无论你来自中国、美国、泰国,任何6岁的小孩都知道: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窃,不要说谎,尊敬他人……”这些,也即新闻职业道德的底线。
新闻自律(名词),是新闻传播行业道德和规范的成文公约或行业公认的惯例,包括现在非法律的新闻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规则和处罚条例。
关于工作规范,瑞典曾经在1970年制定了“公众原则”(新闻自律从报业扩展到广播电视业后,称为“公众原则”),包括以下六条,非常简略,我觉得非常有用,都是我们在实际的新闻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即:
第一,报道要准确(这是对新闻真实的要求,比我们要求真实的表达更具体);
第二,报道应给重新参与者留有余地(西方法治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非常重视这个问题。“重新参与者”在我国叫“刑满释放人员”,或者指犯了错误的人。对这些人,我们很少考虑他们的处境,不论是正面报道还是反面报道,总要把他们过去的事情写进去,把历史给兜出来——他曾经有过一段什么坏的历史……为了宣传目的,或是坏人变好人了,或是这个人本来就是坏人,等等,这是我们的习惯思维);
第三,尊重个人隐私权(这一条是对新闻侵权主要方面的概括);
第四,慎重使用照片和镜头(这一条涉及图像新闻的侵权问题);
第五,不对未加审讯的人妄加断语(这一条涉及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第六,公布人名时须谨慎小心。
关于第六条,多说几句。传媒的职能之一是赋予人地位,但是该不该把具体人的名字公开,除了公众人物,对其他人,即普通人,其实要非常小心,弄不好就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我国有典型报道的传统,似乎你做了好事,我是为了表扬你,就可以把你的名字公开。其实,在一个法治化国家,即使是做了好事,要公开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他是个小人物,是社会的一般公民,他愿不愿意公开他的名字,他有主见,你要尊重他的意见。中国在这方面恐怕还没这个意识。
一般地说,国际社会关于新闻职业道德要求(自律)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国家层面的行业自律,也有地区性的公约,还有传媒内部制定的规章。尽管表现方式多样,但总体来说,包括以下八条原则性内容:
第一,维护新闻自由,具有独立精神(这是新闻传播行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独立精神,报道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献身正义、人道,为公众利益服务。
第三,恪守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等工作标准。
第四,为新闻来源保密(这一点,有的国家归入新闻法,有的国家只在职业道德层面有规定)。
第五,不诽谤、侮辱他人。
第六,不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因为公务人员的隐私权相对要少)。
第七,拒绝收取馈赠和贿赂,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客观报道的酬谢。
第八,不参与商业和广告活动。
以上是一种概括,宏观上了解一下。要具体研究的话,各国的新闻法对上面涉及的内容,表达方式的差别很大,侧重面也有不同。
2.体现新闻职业道德的自律文件
现代社会的新闻职业道德,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完备,有行业规则,还有各个传媒的内部守则,但是翻译过来的东西不太多。这些自律文件包括——
国际方面:1945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新闻道德公约》;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记者行为基本原则宣言》;1999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媒介伦理和自律》。
美国比较著名的是《纽约时报新闻伦理》,大家都能够找到。20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不同的全国性新闻传播的行业组织有多种职业自律的文件。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自律文件,例如《俄勒冈新闻伦理规约》、《密苏里规约》、《得克萨斯新闻协会伦理规约》、《华盛顿伦理规约》。一些传媒制定的自律也较有名,如《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规约》、《芝加哥论坛报编辑方针》、《洛杉矶时报新闻伦理》、《华盛顿邮报标准和道德规范》。在广电方面,有2000年的《广播电视新闻编辑者协会伦理规范和职业操守》、CNN节目标准,等等。
加拿大有加拿大广播公司联合会(CAB)道德规范、加拿大记者联合会关于原则的陈述、日报联合会关于原则的陈述(1995)、广播电视新闻董事会道德规范(RTNDA)(2000)。加拿大发行量最高的报纸《多伦多星报》的《原则自述》,在我国有译本。
英国最近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文件很多,而且英国新闻评议会这样的组织活动也很活跃。这些文件较有名的如:1994年《英国记者联合会规范》、1998年的广播标准委员会《新闻公正和保密的规范》、1999年的《报业投诉委员会行为准则》、《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以及《BBC约章》,我国有这个约章的译本。
其他国家,如德意志新闻出版委员会1973年制定的《新闻界规范》,法国全国新闻记者联合会1966年修订的《法国新闻记者道德信条》,俄罗斯的《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瑞典的《瑞典舆论工作者联谊会出版规范》、日本新闻协会《新闻伦理纲领》和《NHK国内节目标准》、韩国2000年的《关于广播电视播出的审议规则》、罗马尼亚2004年的《记者条例》和《记者义务准则》、阿尔巴尼亚1999年的《媒介伦理和自律》等等。
我国有一部新闻职业道德自律,即1991年全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一共八条:
①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 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③ 遵守法律和纪律。
④ 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⑤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⑥ 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⑦ 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
⑧ 增进同各国新闻界的友谊与合作。
从这样的行文看,其思维不是职业的,语言是党建的,也没有可操作性,不具备行业自律的特征。
1997年第二次修订时变成了六条:
①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③ 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④ 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⑤ 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⑥ 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删掉的两条中,第五条“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被删掉受到外界的关注,因为原来多少有一点与新闻职业相关的两个概念“客观公正”在小标题上消失了。2007年曾着手第三次修订,至今没有出台,拟议中仍然保持六条:
① 坚守社会责任。
② 坚持正确导向。
③ 自觉遵纪守法。
④ 维护新闻真实。
⑤ 发扬优良作风。
⑥ 加强交流合作。
看来,必须从职业化角度去改,否则,以非职业化的思维方式和语言来编织一种社会行业的自律,无论如何都不像自律,也难以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
中国香港原来没有各传媒公认的职业自律,2000年,由于发生了“陈建康事件”(《苹果日报》记者出钱让一个叫陈健康的人,在妻子抱着孩子跳楼自杀后,仍然到深圳嫖妓,然后跟踪报道),原来互相对立的四个新闻工作者组织联合起来制定了《记者协会道德准则》,2003年又通过了《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20年前,中国台湾的传媒职业道德很差,现在比较完善了,有《台湾报业道德规范》、《台湾电视道德规范》,以及台湾记者协会制定的《台湾记者协会伦理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博士生,2007年7—8月在台湾中天电视台实习了两个星期,给我来了一封信,给大家介绍一下:
前天开始到中天实习,被安排在陈文茜的节目专案中心,参与制作她的两档节目。我在工作时注意到他们的自律,有关自律的培训在上岗前是必须的。比如前天的节目中,文茜出示的被起诉的红衫军首谋名单,其中有个人信息(手机,住址等),节目人员在后制时自觉地对此做了处理。剪片时,只要出现暴力鏡头,比如游行中的群众和警察的冲突,出现动手打人的镜头,都自动删减去。
他在信中还附了照片是中天电视台墙上贴着的一个自律守则,有若干条,非常清楚,工作人员制作节目的时候必须做到。他还看到中天电视有限股份公司的一个公告:现任新闻部主编×××、文字记者×××,在摘编其他媒体材料的时候出现了错误,通报批评。这种情况不是偶然,而是比较多的。刚到一个部门实习,给他的第一个感觉是人人都很敬业,关于制作节目过程中对画面的剪裁,他举例说,在报道游行的时候,群众和警察发生冲突,有人可能要伸出拳头去打人,伸出拳头那一瞬间的镜头一定要删掉,因为这是暴力。中国大陆的电视现场直播“美丽新约”那样的内容,出现了那么多的血腥画面,明显地违背了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行业内没有自律约束,最后是通过行政力量禁止的。看来,中国台湾地区的传媒,在最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中走向规范化了。
3.新闻自律组织
除了新闻自律本身外,执行自律的组织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完善了。自20世纪中叶起,新闻自律已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开始有了一定的行业组织形式,执行制裁和处分。当然,这有别于司法行为。这些自律组织的形式,各国差别比较大,英国、荷兰、印度叫“新闻评议会”,瑞典叫“新闻业公正委员会”,波兰叫“记者法庭”;美国则有新闻公评人制度(news ombudsmanship)。它们的性质是新闻传播行业的自治组织,英国的新闻评议会成员由记者、编辑、社会人士的代表组成;瑞典、荷兰、土耳其的自律组织的主席请法学家或律师担任。
自律组织的职权较为广泛,但主要是监督新闻工作,审理涉及自律范围的申诉,进行仲裁或调解,并予以相应的制裁。这种制裁一般是公开批评(同时承担少量的审理费用),要求当事人或媒介公开道歉、说明。这种名誉制裁作用在西方文化氛围里是较为有效的,因为名誉好坏直接维系到传媒的生存或当事人的生路。
由于体制不同,我国没有新闻评议会之类的行业自律组织。不管怎样,自律组织的出现对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乃至整个行业的建设都是非常有效的。这样的自律组织等于自己管理自己,它的处罚不是法律上的,也不是治安管理层面的,而是行业层面的。这种组织的制裁是很有效的,你要是出现了严重的违背职业道德的做法,可能法律法规管不着你,但是行业协会可以管得着你,甚至叫你在这个行业里无法立足,只得离开这个行业去做其他工作了。在这方面,行业的自律组织的权力,还是有的。
4.新闻职业道德在政治与市场之间所处的位置
新闻职业道德与党对传媒的政治要求、市场对作为产业的传媒提出的要求,有关系,但也显然不是一回事。那么,它处在一个什么位置?
我国有三个法定的行业节日,一个是5月12日护士节,一个是9月10日教师节,还有一个是11月8日记者节。也就是说,至少社会承认这三方面都是一个行业。医护人员是国家卫生部管理的健康机构,医护行业现在卷入了市场竞争,该不该卷入,有很多讨论。学校在政治上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思想阵地”,但是学校也卷入了市场竞争,该不该卷入,也有很多讨论。传媒在政治上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现在也卷入了市场经济,而且卷入得很深。在三个行业的政治要求和市场要求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就是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
就职业道德而言,即这个行业应履行的基本的社会职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