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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新闻理论十讲-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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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播学中,还有几种赋予传媒的职能被较多地提及,但我认为不属于基本职能,我们也顺便了解一下:
    赋予人和事物知名度。事实、人物、商品、意见等一经大众传媒的报道,就会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社会地位,从而给大众传媒支持的事物带来一种正统化的效果。社会地位的赋予功能,与大众传媒处于为数有限的信息源地位,以及大众对传媒内容生产的神秘感有关。由神秘感而带来大众对传媒的某种崇拜,使得多数人以受到传媒关注为荣。这是一种强大的现代大众心理。正是利用了大众的这种心理,传媒通过聚焦和放大事实,制造出了各种供大众追捧的“明星”。
    “麻醉功能”。这是一种对传媒功能的批判性比喻。大众传媒以庞杂的信息占有了大众有限的休闲时间,导致人们疏远很多传统的社会关系;传媒以丰富多彩的内容虚幻地满足了公众,使他们从积极地参与事件,转变为消极地认识事件,降低和削弱了人们的行动能力,即“麻醉功能”。传媒对现存社会制度基本是维护和宣扬的,大众媒介持续不断的传播,使公众失去辨别力并且不假思索的顺从现状。大众传媒为争取更多的受众,自觉降低文化准入门槛,高层次的文化作品为适应大众传媒的传播,都不得不屈尊俯就。
    2.瓦耶纳关于大众媒介基本职能的观点
    法国新闻学家贝尔纳·瓦耶纳(Bernard Voyenne; 1920—2003)从一般意义上概括过大众媒介的三项基本职能。虽然说得比较简单,但根据我们的工作、生活经验,他讲得不错,应该是经验主义的对传媒职能的认识,这里介绍给大家:
    第一,主要的报道职能。传媒要是不报道新闻的话,严格说,你就不是大众传媒,你可能是纯娱乐的游戏机,或者是思想纸、文化纸、教育纸,但不是新闻纸。所以说,新闻传媒第一条任务就是报道。一旦履行了报道的职能,会带来后面的两条职能。
    第二,随意的辩论职能(表达观点)。为什么说是“随意的”?因为报道中自然而然会反映出一些观点,某个人说了某个观点,是观点性事实,你报道了事实本身,也就报道了观点。还有记者在报道中无形中透露的观点倾向,还有传媒发表的时事评论,不论是否代表传媒,无形中都会带来传媒表达观点这样一种职能。
    第三,附带的娱乐职能。在履行以上两项职能的同时,传媒也会提供娱乐,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履行前两项职能,单纯提供娱乐的传媒就不再是原来意义的传媒,而是游戏机一类的东西了。
    3.关于传媒的“舆论监督”
    可能大家会想到,前面讲到的传媒职能中没有提到“舆论监督”,只提到“监测”的职能。这里需要说一下,我国的“舆论监督”的概念,外国没有对应词,是中国独有的一种关于传媒职能的说法,相当程度上是传媒代表某级党政权力的监督,在较小的程度上是传媒代表公众对各种社会事务的监督。
    “监督”和“监测”的内涵是有差别的。监测是把一个发生的事实客观地报道出去,公众接受以后,他要根据你提供的新情况调整和外部的关系,发出一些声音,对所报道的客体造成某种精神压力。这是传媒监测产生的职能。而“监督”则是“监测+督察”职能,带有媒体主动出击、由传媒着手解决问题的性质。
    在这方面,可以考察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如何强调传媒的监测职能的。1849年,他们都在审理《新莱茵报》案件的法庭上发表过演说,马克思下面这段话我重新翻译了一下,因为我们现在的翻译显然是有问题的:
    报纸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13)。
    恩格斯也在同一个场合辩护,他谈到报刊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意思和马克思说的是一样的,就是报刊要时时刻刻维护公众的利益,对当权者进行揭露,成为对当权者监视的无处不在的眼睛。把传媒比喻为“眼睛”,就是观察,不能再有别的。
    而在我国,例如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传媒经常用“监测+督察”的方式来解决,于是就发生了“苏丹红”、“甲醛啤酒”、“冠生园月饼”等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传媒事件。但是,大家可以回顾一下,凡是媒体主动出击、首次披露,往往造成了意想不到的、过大的杀伤力。原因是什么?因为在这样的问题上,传媒实行的是一种督察功能,而不是监测功能。传媒主动出击了,可是传媒不是专业的食品安全质量的监察者。这样就存在问题了,因为媒体考虑的可能不够全面。“冠生园”用过期的月饼馅做月饼,传媒报出来了,但是没有想到,全国有很多厂家都叫“冠生园”,这就造成了过大的伤害,使得跟这个事没有关系的“冠生园”品牌的月饼都卖不出去了。媒体在这个事情上出了什么问题?没有考虑或不知道全国有多个“冠生园”,没有请专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出面。上海“多宝鱼事件”,传媒只是监测和报道专业部门发出的警告信息,说经过测量,多宝鱼的某些数值有问题,吃了以后可能会致癌。在这个问题上,媒体客观地报道官方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虽然后来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和动荡小多了。在这些比较敏感的、可能会引起公众恐慌的问题上,媒体恐怕应该采用比较慎重的监测方式。
    马克思对媒体职能的认识,涉及报纸的监测,谈的都是揭露事实本身造成的一种对客体精神压力,但是我们均翻译为“监督”。有一次,马克思在英国写了一本书《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册,他用的是德文,需要寄到德国去出版。当时他跟友人写信说:我想普鲁士政府为了本身的利益,不至于对我的手稿采取不正确的做法(没收),否则,“我就在伦敦的报纸上掀起一场恶魔似的风暴”,而且说《泰晤士报》将怎样怎样。《泰晤士报》是当时唯一的大报纸,马克思说的“恶魔似的风暴”,指的是传媒在舆论上对普鲁士当局造成的一种精神压力,即如果你要没收了我的手稿,我就会在英国的一系列大报纸上揭露你,叫你在国际社会丢脸。在这里,马克思把舆论的监督形容为“恶魔似的风暴”,把舆论的监督(并非是传媒的监督)看得非常重。
    四、从传媒与经济的关系,定性传媒职能
    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是一种行业,它们提供各种信息和提供的娱乐,大多要考虑成本和赚取利润,若从传媒与经济关系来定性传媒的职能,那么就要考察传媒的主要产品之一——新闻是如何作为商品在其中运转的。尤其是通讯社,这是一类专门为传媒生产和出售新闻稿的机构(它本身是传媒的传媒)。通讯社每天都在播发新闻,但播发的对象是传媒而主要不是直接的受众,它把这些新闻卖给传媒,包括电视传媒(通讯社也制作电视新闻节目),报纸、广播、电视一旦采用通讯社的稿子或图片,就得向它付钱,这是一种新闻商品的交换。
    我们在很长的时间内不承认新闻是商品,总觉着一旦新闻是商品,就是不讲阶级性了。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认识,一条新闻具有党性、阶级性、思想性,具有什么“性”都可以,但它也可以同时是商品。比如新华社的一条写得很好的关于我国某项政策出台的新闻稿,这个新闻稿可能形式上很客观,但它体现了我们党的立场观点,实质上具有鲜明的党性,同时,它也会成为世界各传媒购买的新闻稿。原因是什么?外国也要关注中国发生的变化。它们可以花钱来买这个新闻,刊登出去。它们把这看作是一种信息。在这个时候,这条新闻是商品,而制作者可能主要是把它看作政治,这两者是可以统一的。
    这个问题现在讲起来很简单,但是,关于新闻是否商品的讨论却持续了二十多年,因为把作为商品的新闻与作为体现党性原则的新闻看作水火不相容。现在我们知道了,一个具有党性的精神产品可以是商品,这是不矛盾的。《邓小平文选》是我们党的领袖人物的著作集,具有鲜明的党性,代表我们党的纲领政策和立场,但是它的版权被英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买去出版了英文版,而且还很畅销。那么买去的过程不就是商品交换吗?在该公司看来,《邓小平文选》不就是它出售的商品吗?这没有影响它的党性。新华社的新闻稿有很强的政治性,新华社的稿子如果外国媒体要用的话,要给新华社付钱的,我们国内的报社采用新华社的稿子,也要给它付钱的,新华社有的新闻照片还是很贵的。这种情况下,你说它不是商品吗?所以精神产品的商品属性和它的政治属性一般情况下并非势不两立。
    那么,新闻作为商品是怎样交换的?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化。新闻作为商品与纯粹的物质商品有所不同,除了通讯社直接出售新闻稿(形式也是多样的,例如协作交换新闻稿,表面上不发生直接的金钱与新闻稿的交换,但实质还是作为商品的新闻稿交换)给各传媒外,新闻的交换在一般的传媒,有三种交换途径(或方式):
    一种发生在新闻稿件的写作(制作)者与传媒之间,传媒得以稿费(外来稿件)或工资(媒介记者编辑的稿件)的形式支付新闻稿的“生产费用”(恩格斯语)。这是明显的商品交换,你若是传媒的记者,写了稿子,好像没有发生金钱交换,但是你拿工资、奖金。工资和奖金就是对你劳动的付酬方式。
    恩格斯曾经给一家报纸的编辑写过一封信,他说,我给你写稿,我要与你谈交换条件,因为我写的是军事新闻,我要买很昂贵的地图,要到很远的地方去采访,要花交通费,这是我写军事新闻的“生产成本”。生产成本就是费用,恩格斯把他写的稿子看作商品,我写好以后交给你,你得给我较高的稿费。恩格斯当时写信给报纸编辑的身份,若用现在我国的称谓,就是自由撰稿人,自由撰稿人的稿子属于外来稿件,你当然要给人付稿酬,有些人就是靠这个生活的。
    传媒运转中发生的第二次新闻交换,在传媒与受众之间。传媒将新闻稿件编排成当天的报纸版面或节目板块,以较低的费用出售给受众(现在的网络已经实现了受众直接购买所需要的单条新闻或节目)。
    不过,我国的无线广播无线电视不是商品,是公共产品。我们不必交钱就能收到,这种情况除外。其他的,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点播节目,加上所有的纸质媒体,传媒产品和受众之间是交换关系。也就是说,你要看报纸,你得花钱买报;你要看有线电视,你得交收视费,否则不会给你接通。
    但是这种交换和一般的物质商品交换不一样。不一样在什么地方呢?传媒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它要尽可能让所有人都看它的东西,于是它就会低于成本出售它的产品。所以我们中国的大部分报纸的价格,还有卫星电视收的每月18块钱,是远远低于它的成本的,买一份报纸五毛钱或一块钱,实际上远远低于它的成本的。虽然低于成本出售,也是一种出售,在这个意义上,传媒的产品是商品。
    第三种商品的交换。传媒将一部分版面或时间出售给广告商,或者直接出售给企业,收取较高的费用(广告费),用来支付第一次交换的费用,还要补偿第二次交换的差额(出售时的低于生产成本的那一部分),还应当有所剩余,这剩余的广告费,便是传媒运营产生的利润,这才构成一种传媒良性的运转。
    当然,传媒还应当有其他的收入途径。西方传媒的收入形式比较多,但我国绝大多数传媒的主要收入依靠广告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刊登和播发广告的版面或时间就是商品。
    那么,是什么决定了广告的价格呢?实际上是受众决定的。收视率、收听率、发行量这些数据是受众造成的,它会影响广告商和传媒的谈判,来决定广告的价格。正因为如此,广播电视传媒在黄金时间播出的广告,其广告费比较高;如果一家印刷媒体发行量比较高,往往广告费也比较高。我这里说的是一般情况。
    也就是说,传媒的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有三种商品的交换方式:一是新闻源和传媒之间的商品交换;二是传媒和受众之间的商品交换;三是传媒和广告商之间的商品交换。需要再说一下,这种交换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广告额一定要能够补偿前两种交换的付出,否则,传媒就无法继续运转下去了。
    还有一点,“受众决定广告”这个认识不能绝对化。我们常有这样的认识:印刷媒体的发行量越高,传媒的利润越多。不完全是这样的。如果发行量太高了,广告费不能补偿传媒过高发行量造成的成本的更大亏损,那么,发行量越高越亏损。一定要算好,广告收入能否补偿低于成本造成的发行亏损,如果不能补偿,就要降低发行量。所以,现在的媒体老总,除了关心内容外,还得想着经营,否则,传媒连维持正常运转都难。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若在理念上竟然不承认新闻是商品,显得很可笑。
    还有一种情况,受众群的不同,也会影响广告的价格。这不是仅仅一个发行量的数字就能够解决的问题。比如,北京发行量最高的报纸是《北京晚报》,100多万份;《北京青年报》发行量大约60万份。但是《北京青年报》的广告额远远高于《北京晚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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