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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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神,即有意识之神也。虽然,基督教之神亦与新柏拉图派之神同,乃超绝于此物质世界以上者也。神既超绝此世界,则神与人类世界之交通果如何而可能乎?故不可不说明此关系于此一事。基督教实采用新柏拉图派之流出说。基督教立三位一体之教义,分神之概念为三。虽然,此三者于其内而实同体一致者也。三位者何?即为上帝之神、为神之子之耶稣及精灵是也。此三者实三而一者也。基督教自此教义以说明神与人类世界之关系,与新柏拉图派自流出之思想以说明神与人类世界之关系其意相同。基督教应于此上帝耶稣精灵之三位乃有三教义。关于神性之教义其一也,关于耶稣基督之人格之教义其二也。吾人人类皆分有精灵者,然必由神之惠而被救始得为真信者。于是而信者之共同团体生焉,即所谓教会也。对于此教会之教义即为基督教之第三义。为神之子之耶稣一面为有肉体之人类,一面为神,自示神人合一之实例,为救人世而导至天国之媒介者。
基督教之思想其发展之历史得分之为二时期:第一,自基督没时至九世纪之始,谓今教父时代。第二,自九世纪至十五世纪,谓之斯可拉时代。斯可拉者,学者之谓也,表谓属于教会之学者。此时代乃自哲学上证明教父所立独断之教义之时代也。今略述代表教父时代之哲学者奥古斯替努斯之思想。
第一章 奥古斯替努斯
照奥古斯替努斯之思想,则现在之人类为有罪者,在不可不受救之状态。虽然,人不能以自力救己,必信认此义基督教之宗教始得成立。吾人信神,从神之法则而至于得救。然从神之法则非人类自身之所能为也。人不能以自力为善去恶。而适合神之法则,决不能不借神之力。人固无自由为善之力也,此不有自由之说有甚重大之意义,遂成为一大问题。盖非认人类有自由之力则人类之行为不能有责任。苟非欲为恶则得为恶而偏不为恶,欲为善则得为善而偏不为善,则善亦不足褒,恶亦不足斥也。于是乎道德上之责任不得而存在。人之行有为既责任,则不可不认人有自由之意志。然奥古斯替努斯则以为人全无自由之力,彼以为吾人之先祖亚丹有此自由之力。亚丹居神之傍时本有自为善避恶之力,能以己之意志为善行为。然彼滥用此自由,遂至背神之命令而犯罪,因是受神之罚。亚丹及其子孙今日之吾人人类并未来永劫之人类全体皆被夺去此贵重自由之力,人遂不能自为善避恶以适合神之法则,从而失救己之罪之力,惟依神之惠始得为善而救罪焉。而救吾人者实为上帝之子基督。依彼之所言,人苟无需乎救或自能救己,则基督教不得成立。基督教特有之要素实罪之观念也。人生罪孽深重,末由自拔,能救之者唯有基督而已。故基督教徒以外之人决无得救之望,基督以前之人类及生于其后而不归依基督之人类皆未能得救者也。
人类之先祖亚丹滥用天赋意志自由之力而至于犯罪。罪乃一行为,即意志之发现也。亚丹有天赋自由之力,可得常从神之法则,乃用其力为反对神命之行,故视之为罪,即为意志自由之故而犯罪也。既已犯罪,乃失其自由之力,并及于其子孙,是则真能自由者惟有犯罪以前之亚丹而已。今既永失此自由之力,则专以吾人之意志而行终不得为善行,必待神之惠吾人乃得为善焉。吾人之意志待神之惠始得为善,则其意志非人之意志,乃神之意志使为其行也。神实由降生此世界救世主之力始得达之,人类自身决不能有受救之价值之行为,即当然可受救之行为非人类之力之所能为也,全出于神之善意而已。神非曰某某不可不救因不得已而救之也,神之救与不救全出于任意,并无何人当救何人不当救之规定。人因神而能为善去恶,入自由之境,入此境则得至神傍之幸福。神不绝与此惠,非因人类有要求此惠之权利而与之也,即要求此惠之活动亦由神与之。
救人类之罪者基督也,基督以外无救世者,基督救世之事业不绝进行。为救世事业者实惟教会,教会实可见之神也,地球上之神也。无神无基督不能救世,无教会亦不能救世。教会实持宥世之力,教会实唯一之救世者也。此唯一之救世者之观念乃旧教派最为必要之观念也。人有欲得救者,不可不在教会受洗礼以享神之惠。不往教会受洗礼之人将永久不得救而居于多罪之世界中,即初生之婴儿亦非受洗礼不得为受救者。人绝对不能有自为善自脱罪之力。人能信神依教会受洗礼,因信仰之结果始得救焉。而此信仰之精神作用已非人类自为之活动,实依神之惠而始可得达者,此乃彻头彻尾不能依自力之要素而得救之说也。
于此有一大争论生焉。英吉利之僧侣有配拉及乌斯(Pelagius)者,斥奥古斯替努斯所唱定道论(非自由论)之教义,以人类之意志为自由者,因有此自由之意志人类之行为始有道德之意义,于是乎责任之观念生焉。人能因自由之力而去恶为善,乃自为善以至得受神之惠焉。人之能自神受惠者因人有自能为善之力也,自能为善则可以要求神之惠。若如奥古斯替努斯之所言认人类之意志无自由之力,自不能为善,则道德之价值全失其意义。此世界之中既有道德之事实,则不能不认人类之意志为自由。然奥古斯替努斯则以意志然全不自由,全排斥自由分子,未必一切依神之意志,专事祈祷,谨守仪式,绝对服从教会,真宗教始得而成立焉。此固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然不认意志之自由实与道德之事实全相矛盾。知此为不合理而唱意志自由论者则配拉及乌斯其人也。彼以为必意志自由而后善行为之语始有意义,人不可不依自力以受救。自有奥古斯替努斯与配拉及乌斯之争论以来,意志自由之问题始为神学者之所详论,其结论如何实于神学上伦理学上有非常之意义。将如奥古斯替努斯之说而决定乎?抑如配拉及乌斯之说而决定乎?无论自何说而定,皆将生甚大之影响。盖人类意志之自由与否直影响于神之意志自由与否,神之性质从此而定,从此而神对于世界及人世之意义为之一变,意志自由之问题实全宇宙之问题也。
奥古斯替努斯以为神惟之意志,为绝对自由,神者绝对之力也,绝对之意志也,若人类有自由之意志则既失此绝对意志之义。又据奥古斯替努斯之主义神既为绝对之原理,则不得不排斥二元论。神既为绝对之善则不能认有恶之原理,若有恶之原理则与神为绝对善之观念互相矛盾,神之思想与善恶二元论乃终不能相合者也。神乃全能,神之外无何等之物之存在。神自无而造出此宇宙,神实创造世界者也。
第二章 斯可拉时代之伦理
奥古斯替努斯死后,意志自由论渐盛。教父时代之神学演衰,斯可拉时代之神学乃代之而兴。斯可拉时代之神学以哲学论证,教父时代独断之教义比教父时代之神学更为合理。盖斯可拉时代神学之目的实在变信仰为理性之真理也。
斯可拉派所唱之伦理学至托马斯阿贵拉斯而达于完全。不但伦理学而已,即可拉哲学亦至托马斯阿贵拉斯而最为发达。今于述其学说之先略述其学说出世以前之变迁。
斯可拉派之哲学实自安瑟尔姆斯始(Anselmus 一〇三三-一一〇九)。安瑟尔姆斯实该博而深远之思想家也。彼就于正派基督教断之教义努力为合理之说明。彼之学说中可注意者,一彼对于自由意志问题之意见也。照奥古斯之所说,因亚丹犯罪之故,亚丹以后之全人类失自能为善自由之力,欲救其罪,不可不赖神之惠而人类决无可受此惠之价值。安瑟尔姆斯亦以自由之力为人自能为善之力,但其意见有与奥古斯替努斯全反对者。彼以为与必然对立之自由与不为罪之奴隶之自由有甚明之区别。奥古斯替努斯所用自由之语则不区别此两意义,并含与必然对立之自由焉。
依安瑟尔姆斯,则人无自由之力云者即为罪之奴隶之意。意志之作用决非必然者,乃自由者也。于此意味(即与必然对立)人固为自由者。虽然,人亦有为罪之奴隶之时,如此之时不得谓为自由。吾人人类固不失意欲为善自由之力。人虽受诱惑而犯罪恶,然其意志仍有为善之力。此志愿为善之力为潜势力内存于吾人理性性质之中。自亚丹背神命犯罪以来,虽仅为潜势力隐存于人性之中,吾人人实现有其力也,恰如目能见光而居黑暗之中者然,其能得光也实不得不赖神之惠。为潜势力而存在之自由之力必依神之惠始得为现实者。人固有为善去恶自由之选择力,然因人罪孽深重之故常以此力选择恶而为之,此事实也。其至于能用此力以为真善行,则不能不赖神之力。人类之得救也固基督之功,然又不可不认吾人人类之主观得为有可以取救之价值之行为。
如斯反对绝对定道论唱自由主义之宗教观既始于教父时代之末期,在当时痛为正教派之神学者所攻击配拉及乌斯唱意志之自由,成立伦理之价值,安瑟尔姆斯乃承其其流者。继安瑟尔姆斯而出者有阿被拉度斯(Abaeiardus 一〇七九-一一四二)。此人与人类之性向及良心存伟大之意义,极力反对奥古斯替努斯所唱之定道论,以为善与恶之相异决不在现于外部之行为如何,而存于在其行为之背后内之动机。乃置重于个人之人格之价值,以内之动机为判断善恶之中心。不肯苟从教会之条令,至后遂引起宗教改革之思想。
阿被拉度斯以为有两不可不区别:一则自天国坠落以后人类遗传之性癖(即为恶之性向)与异罪;二则现于外部之恶行动亦与罪异。所谓罪者既非指遗传之恶性癖,又非指现于外部之恶结果,纵令为恶性癖,若无意志而现斯倾向,则于严密之意味不得为罪。又所谓罪者不存在于自吾人之行为而生外面之结果之中,行为者对于一切外面之结果无道德上之责任,意识及意志以外之事无有责任,不能视为道德上之罪恶。所谓罪者于严密之意味果如何而成立乎?罪者实自经蔑神背犯神之命令而来者也。特以己之意志背犯神之命令而罪以成立焉,乃自有意为恶决定而生者也。故行之善恶正邪由于动机,彼现于外部之结果于行之正不正毫无关系。而所谓善动机果有如何之意味乎,则真欲为正善之事之意志是已。
如斯以内之动机为重以良心为道德之判断之中心之说起于一方之时,恰逢十字军之事变。西洋诸国民与东洋之国民相触,遂输入东方之诸文明,益促世俗之思想之发达。回教徒之文明比当时欧罗巴诸州之文明为较高之发展,宗教无论已于世俗之学问优于欧罗巴诸州者数等,此事与欧罗巴国民以甚大之影响。亚喇伯人当时所有之数学天文学医学哲学等大惊基督教国民,古学复兴之机运经亚喇伯人之手渐现其萌芽,遂使人对于世俗之学问起多趣味之研究心,与从来之宗教之独断说以甚大之影响。
十三世纪时斯可拉派之哲学多受此世俗之学问之影响,于一方不失宗教超自然之性质,于他方又为纯粹理论之研究,勉采用实验之科学。故当时斯可拉派之学说于其全体颇欠调和,斯可拉派之伦理主义亦半为宗教、半为科学,其中为不得不含有矛盾。而唱如斯之伦理说者,实托马斯阿贵拉斯其人也。
托马斯阿贵拉斯(Thomas Aquinas 一二二五-一二七四)
托马斯阿贵拉斯亦如雅里斯多德之所言分德为智之德与伦理之德,彼谓是等之德为自然之德,又如柏拉图之所言分之为睿智勇气节制正义之四主德。彼又于此自然之德之上更加以三超自然之德(神学之德),信仰爱希望是也。自然之德乃吾人人类以己之能力自然而得者,超自然之德则神直接付与吾人之精神者也。吾人由自然之德可得自然之幸福,由超自然之德可得超自然之幸福。人类因犯罪而自天国堕落之故,即以自己之力可得之自然之德亦不能不赖神之辅助而得之。故神为超自然之德直接之根源,又为自然之德间接之根源也。
托马斯阿贵拉斯所唱之意志自由论与上述之说相合。彼谓吾人之意志自由决非从外面必然之束缚者,吾人实由理性之洞察而自决定其当为之行者也。此理性之洞察于多善行为之中选择其最善者,而当选择最善之时其所,以真能认知最善者不得不有赖于神之辅助。由此观之,可知托马斯阿贵拉斯非唱绝对自由论者,乃唱温和定道论者。此说与奥古斯之绝对定道论大不相同。奥古斯替努斯谓人之意志绝对不自由,惟有神之意志而已,人不有自由之意志。托马斯阿贵拉斯则谓神之意志与人之意志共同活动,吾人以己之意志为善行为,因此乃得神之惠焉。照彼之思想,则谓不论理性存在物之活动与非理性存在物之活动皆适于某目的者也。人类合理之活动则活动之目的现于思想之中,由动机而决定,又自基于实践之理性之意志而成就之。吾人人类所追求之目的其数不少,或求富足,或求名誉,或求权力,或求快乐。虽然,是等目的非真与吾人以幸福。真使吾人满足者,真幸福惟自神始可得之。神实一切存在物之根柢也,原因也,一切活动最后之原理也。吾人之真目的即神也。一切之存在物皆求达于神,而此努力之最高形实为人类欲求知神之一念。人类之至高善自客观方面言之则为神,自主观方面言之则为自爱神。认神而生之福祉,吾人真正之福祉实依神之惠始可得达者。虽然,此惠决非偶然而与之,惟与真有正善之精神之人而已。人必为有德之动作,自其功绩始得受神之惠焉。人类依己之自由意志固自得为正善之行为也。此其与奥古斯替努斯之意见大不相同者也。德之中最可贵者为信仰爱及希望之三者。吾人由信仰始得以认知神,依吾人之自然之知识决不足以知神也,依自然之知识但能知有神而已。至于三位一体之深义则决不能知之。此信仰实为达精神之福祉必要不可缺者若斥此信仰则基督教之教义全归破灭。信仰实基督教一切之道德之根柢也。然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