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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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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一致,次对立,最后调和综合两反对物,此乃通一切之发展普泛之法则也。依此法则顺次发展,而观念内容之活动以生。观念决非空漠之形式,乃顺次具备丰富之内容具体之实在也。然而为哲学之思索之能力决非徒抽象之反省,又非神秘之直觉,实为具体之观念之能力之理性也。吾人所以视理性为具体之观念之能力者,实因其为自一想件移于与之对立之想件更进而到达具体之综合之作用也。

  自黑智儿之辩证法生如下所言之结论,第一宇宙乃观念之进化发展,第二此宇宙为基于一定之法则有秩序之全体,此因黑智儿主张泛理论之故也。宇宙为绝对之理性,依一定之秩序而进化发展。以如斯之哲学而说明道德,不得不如下文之所言。惟基于各自个人之人格之主观道德不得不视为劣等者,真正之道德不可不由与客观之实在调和而成立。易言以明之,则单自主观之良心真道德不能成立,不可不与社会客观之秩序一致。人当与为家庭而现之道德组织一致,与为国家而现之道德组织一致,与现于历史上人类之道德精神一致,必如是而真道德始可得而成立也。道德之根源不存在于个人主观之意志,而存在于宇宙客观之意志,即基于普泛之宇宙理性之力也。吾人各自主观之意志不过为此宇宙理性之一部分。吾人可得实行之善,在今日之状态,惟由国家而始可得达,离国家则不能为善。黑智儿之说乃进化发展主义也,然与来布尼疵及菲希特所倡之进化主义大异其面目。黑智儿不以来布尼疵及菲希特所言个人人格之完全为真完成。黑智儿之所谓完成,乃宇宙绝对之理性之发展之完成也,绝对之理性进化发展而到达完成之目的。黑智儿实排斥从来之伦理学者所取主观之伦理主义,此乃黑智儿之伦理学于伦理学史上极有价值之处也。伦理于是不仅为个人之事,各个人固分有普泛之伦理而各自实现之。然伦理实非个人之事,乃世界意志也。如斯以道德为普泛之理性之活动,遂与现为社会生活之道德组织以甚高之价值,而为主观之形式而现之良心,遂不有甚多之价值焉。

  依黑智儿,则哲学之对象非相对之现象界,乃绝对之世界也,而此绝对界为有生命之大主观。此主观于自己发展之活动,造种种之区别于其自身之中。而更综合之于最后统一体。一切宇宙之事物皆此自己发展之过程之显现也。哲学既为对于如斯绝对之存在之学问,则哲学亦不可不为一种发展之过程。哲学实辩证法之发展也,哲学乃写出发展之观念之一大组织者也。一切之实在皆不外发展之作用,此发展之动机之势力,果如何乎?矛盾反对是也。无矛盾反对则无运动、无变化、无抵抗,从而矛盾反对充满于一切实在之中。而此矛盾反对非根本之反对,乃达于更高之观念之刺激也。既为更进之观念,则曾经存在之反对已经不复能认之矣。然虽不能认之,其于造新思想也实与有力,且为新思想之一要素而永久存在焉。

  虽以如斯之方法而生新综合,然尚不得为最后之综合也,且更生新反对,依其刺激而达更进之综合焉,此乃无穷反复之过程也。各思想皆仅示一面之道理,而于他面有其缺陷,不过为真理之一部分而已。于是有依与之反对之思想而补之之必要。因有此补足而进一步之新思想成焉,此思想比前之思想与最后之真理较进一步。如斯渐近最后完全之理想,终至为十分发展之理性。而辩证法之过程于以告终。此发展之过程于他面为宇宙之万物。宇宙之万物与观念之发展同,为三段阶而现。以例言之,此宇宙全体为单观念自然及精神之三者而现,而精神则又为主观之精神客观之精神绝对之精神之三段阶而现焉。

  于此有特宜注意者,即分精神为主观之精神、客观之精神、绝对之精神是也。此点与黑智儿之伦理学有直接之关系,于主观之精神之范围,以自由为精神之本质精神之目的。吾人之精神常努力求脱物质界之束缚,此求自由之明证也。彼又于客观之精神之范围说伦理学、正义之哲学、权利之哲学、国家论、历史哲学,皆属于此客观之精神活动之范围。当彼之论客观之精神也,始论权利(法律),次论道德,第三论社会之道德。彼于权利论论财产契约刑罚等事项,于道德论论目的幸福善恶等条目,于社会之道德论论家庭社会国家,进而及于世界历史。权利关系于吾人之意志向外部而活动之事,道德关系于吾人之意志于自己内心中之规正。社会之道德则自由之精神客观之关系与主观之关系乃一致调和而现焉。因有此主观之方面与客观之方面之一致综合,而完全道德之活动乃成。

  欲有权利法律之存在,则各自精神之自由不得不加以制限,不可以已之精神之自由活动而侵害他人之自由。虽然,此决非破弃自由之意,乃使自由现实成立者也。依各自任意之意志,自加制限,不侵害他人之权利,而平等之自由乃以成焉。若主张绝对之自由,谓甲者之自由对于一切之物毫无制限,则乙者必失其自由矣。故无平等之自由则无自由。尊重他人之权利而限制自己之自由,此非弃自由,乃所以使自由存在也。彼于道德论谓遂行内心中不可不实行之命令而善以成立,此说明主观之道德性之意义也,即于与个人之良心一致之范围内研究善也。虽然,从良心之命令非必与客观之道德法则一致,或至生反对社会一般道德之标准之结果。故但从良心,不能全避道德上之误谬。良心之命令强吾人以必从而其结果贻害于社会之事,亦时有之。如斯之时,不能以良心为道德最后之标准。黑智儿以此之故,至疑良心绝对之权威。菲希特谓良心以外无最后之道德标准,黑智儿则更进而求客观之标准焉。彼认良心主观之规范与客观之标准时有冲突,故不认主观之善为道德上最高者,遂立更进一步有高权威道德之规范,即所谓社会之道德是也,谓之人伦。人伦与风俗习惯有密切之关系。组织社会之个人所感社会之道德风俗习惯而现。而此统御各个人之风俗习惯非可视为自个人以外对于个人而下命令者,乃于各个人内之本性有其根柢者也,为社会之道德之善现而为家族之精神,社会之精神,国家之精神。此等社会之精神乃通各个人之精神而存在,且为其本质者也。而是等社会组织之中,国家实为其他种种社会之统御体。完全实现吾人之精神自由之关系者也,国家之机关即政治之权力。此政治之权力虽可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诸权力,此等非能孤立存在者,乃互相待者也。国家最完全之形实为立宪君主政体,建设如斯理想之国家乃历史之目的也。如斯之说明盖不免为其祖国(德意志)而立言之嫌焉。

  历史者向于理想之国家而发展者也。世界精神乃此发展之动力也。而各国民之国民精神及英雄豪杰之精神则为此世界精神之机械而现。一一特殊之国民不过为此助普泛之精神发展一时之发现。既己遂行其为己之天职之一部分,则让其地位于当尽更新之天职之国民。一切之国民皆不过为国民以上有更高之势力者之机械。各国民各自想象自己之利害,以之为最后之目的,而热心活动。然此事于他面实使为全体之世界精神发展各国民自身之事业其实为世界精神而效力,非为自己之目的也。虽然,彼等自忘其真相,而自以为为自己之利益而经营,要不过皮相之见而已。使个人起如斯之思想,乃绝对之理性狡猾之处置也。吾人有为理性所玩弄之感焉,乃自不知之而热心尽其职分也。

  历史之发展得分之为四时期,第一为东洋专制主义盛行之时代,次为希腊民政主义之时代,又次之为罗马贵族共和主义之时代,而最后则为君主立宪政体之时代。历史与太阳同,乃自东向西而转者也。历史哲学为黑智儿之哲学中最有光彩之部分。以上所论权利道德人伦历史实客观之精神之部门也。

  彼更进而论绝对之精神。谓绝对之精神,乃主观之精神与客观之精神之一致综合者。如斯绝对之精神乃达于完全之自由,消灭一切之矛盾反对达于自己一致圆满之状态者也。主观与客观之分离、观念与事物之分离、思想与存在无限与有限之对立,今绝其迹。无限者至认为有限物之本质焉,于有限之事物中认有如斯无限之本质。于下述之三形可得能之,第一于直观之形可得能之此于艺术之所见也,次于感情及表象之形可得能之,此于宗教之所见也,最后则于思索之形可得能之,此于哲学之所见也。要之吾人于艺术宗教哲学之三形式,可到达绝对之精神之境涯。吾人依艺术而观取绝对,依宗教而感受绝对,依哲学而思维绝对。艺术之美现绝对,于感觉之存在物之中,宗教与哲学于实质无所异,两者皆以神若绝对之真理为对象,其所异者惟认之之形式而已。宗教依表象之形式而达于神,哲学依思辨之观念而达于神。绝对之精神于哲学乃达于最高之程度,是为绝对之精神完全之自己认识。哲学实不外思索自己之观念也,哲学者乃组织一切之事相(即理性之发展为森罗万象者)者也。十分说述哲学则成为包括一切之百科全书,哲学乃最完全发展理性活动之全体者也。故可谓哲学为理性所造出最高之生产物。

  黑智儿之说明伦理与康德及菲尔希特同,自意志之观念始,而认意志为受理性之统御者。彼反对叔本华所倡非理性之意志之思想,而以思索(即理性)为意志之本体,无思索则意志不能存在。无教育之人比有教育之人思索之范围较狭,故比例其范围而无教育之人比有教育之人其意志之范围亦较狭。动物缺理性之思索,故可视为无有意志。黑智儿谓为精神之作用之意志离理性不能存在,此其与叔本华大相反对之处也。叔本华之哲学以意志为宇宙之根本原理,谓此意志不过为盲目冲动。黑智儿反之,谓欲有意志则不可无理性,认理性之意志有自由活动之能力。虽然,此所谓自由非自始即完全者,渐次为自己发展,始达于完全之域。意志作用始但为追求己利之精神而现,完全之自由活动尚未现也,脱如斯之境遇至于自己之主观欲求与客观之目的一致之时,自由之活动始可得而见也。自由者存在于人类之性质也,恰如重力,然乃存在于物质之性质。吾人之意志于自然之倾向冲动欲望之间有选择取舍自由之力,此选择作用取任意之决定之形。虽然,任意者非必常为正当之活动,亦时为不正之活动焉。故自由活动,因其得为任意之作用之故,往往生反于自由活动之真目的之结果,即常人于自己之意识信为自由活动之时,其实但为任意之活动而已,非真自由之活动也。且无意义而为任意之作用,即可云真不自由。任意者人能为所欲为之意,虽能为自己之所欲为,然思其自己决定之内容,其真为道德之自由与否尚不可知,必与客观之道德性一致而真正之意志自由活动始可得而有也。自由者理论之精神与实践之精神之一致也,必主观之动机与客观之法则一致,始可以云自由。夫客观之法则本与吾人之主观之精神之本质一致合体者也,真自由之动作即不戾于本性之活动。此黑智儿所以谓仅从个人之良心不能谓为真道德也,必与社会之道德一致,而真道德始得而完成焉。

  于兹有可注意者,关于道德之满足(即幸福)之概念是也。依黑智儿,则无论如何之行为皆为主观之活动。何故为如斯之活动耶?乃欲因是而得自己之满足也。彼排斥无满足之观念单为义务而行义务之思想。虽然,各主观追求自己之满足之活动非必常为正当。一主观同时起多数之冲动,而此多数之冲动互相反对互相排斥之事亦时有之。当此之时,吾人感依理性之指导而选择之之必要。因有此合理之选择,于个人表面上浅虑之快乐遂被斥绝,而理性之意志所认为幸福定为自己之目的有普泛之质性者遂被采用,而以之为最后之冲动焉,此普泛之满足实依意志之真自由决定而被采用者也。其所以选择此目的者乃纯粹自由活动之结果也。

  黑智儿谓意志之性质为自由,因有为如斯自由活动多数之个人互相接近而存在,于是有社会之制度,于是各自之自由失蔑视他人之权利绝对自由之意义。为伴以必然之自由而现,即有不侵害他人之自由之必要也,此乃多数自由之意志共存之结果也。自由意志客观之存在,遂以权利之形而现。此权利非仅法律上之权利而已。有使各自之自由成立之意义之权利亦包含之。自此权利而生下言之原则,即人皆为一人格。又宜各以他人为人格而尊重之是也。

  多数之主观构成有一组织之社会,从而道德之原理非属于主观者,非属于个人者,不可不有普泛之性质,不可不有客观之性质。黑智儿极力反对从来纯粹主观之伦理学,乃伦理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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