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自传-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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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困难是在别的地方,这就是关于《圣经》及其已为人所承认的解释。
第十二章 设法和印度人来往
在我进一步写到和基督教徒更多的往来以前,我必须就这个时期的其他经历谈一谈。
铁布·哈齐汗·穆罕默德赛在比勒托里亚的地位和达达·阿布杜拉在纳塔耳的声誉是旗鼓相当的。凡有公众的活动,少了他就不好行进,我在比勒托里亚的第一个星期就和他认识了,我告诉他我很想和那里的每一个印度人有所接触。我表示我有一种愿望,想研究一下那里印度人的情况,请他惠予协助,这一点他倒是高兴地答应了。
我的第一个步骤是召集一个会议,请比勒托里亚所有的印度人都来参加,打算把德兰士瓦印度人的情况告诉他们。这次会议是在哈齐·穆罕默德·哈齐·朱萨布赛的家里举行的,我是凭一封介绍信认识他的。到会的大半是弥曼商人,虽然也有几个印度教徒参加了。事实上,比勒托里亚的印度教居民是很少的。
我在这一次会上的演说,可以说是我生平第一次对公众的讲话。我的讲题是论商业上的诚实,在演讲之前,我已作过相当准备。我常常听见商人们说,做生意是不能讲诚实的。当时我不以为然,现在还是这样。时至今日还有些做生意的朋友说商业和诚实是不能并立的。他们说,商业是很讲实际的,而诚实则是一件宗教的事情:他们认为实际的事是一回事,而宗教却是另一回事。他们以为做生意谈不上纯粹的诚实,除非是切实可行,人们是轻易不说的。我在演讲中竭力非难这种说法,使商人觉悟到他们的双重责任:在外国诚实格外重要,因为少数几个印度人的行为乃是他们的亿万同胞的品行的准绳。
我早已发现我们的人民的习惯和生活和他们周围的英国人比较起来是很不卫生的,我请他们加以注意。我还强调忘却诸如印度教徒、穆斯林、波希人、基督教徒、古遮拉特人、马德拉斯人、旁遮普人、信德人、卡赤人、苏尔特人等等差别的必要性。
我在结束的时候,建议成立一个协会,以便把印度侨民的苦处陈述于有关当局。我答应尽可能抽出时间为这个协会服务。
我看出来这次会议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讲话以后,便进行了讨论。有人表示愿意供给我许多事实。我感觉受到了鼓舞。我发现听众当中懂英文的很少。我觉得在这个国家英文知识是很有用的,我劝那些有时间的人学习英文。我告诉他们就算是上了年纪的人,还是可以学会一种语文,并举出实例证明。我打算开办一个英文班,此外,我还答应为那些愿意学习英文的人进行个别教授。
英文班没有开成,但是有三个青年人表示愿意在方便的时候学习,条件是我到他们住的地方去上课。其中有两个是穆斯林,一个是理发员,另一个是职员,第三个是个印度教徒,是一个小店员。我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要求。我对于自己的教学能力是没有顾虑的,我的学生也许会厌倦,但是我决不会。有时候我到他们那里去了,却发现他们正在忙着做生意,可是我并没有失掉耐性。他们都不想把英文学得多深,但是有两个学了大约八个月以后,可以说是大有进步。有两个人学会了用英文记账和写普通的商业信札。那个理发员的雄心仅限于学会应付他的顾客。他们学习英文的结果是,有两个学习具备了获得较多收入的能力。
我以为那次的集会结果还算圆满。就我记忆所及,那次会议还决定了以后每周或者可能时每月开一次这样的会。这种会大体是按时举行了,会上大家还自由地交换了意见。结果是,凡是当时住在比勒托里亚的印度人,没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的情况我也没有不熟悉的。这就推动了我去见比勒托里亚的英国监督官贾科布斯·戴·韦特先生。他很同情印度人的处境,但他没有什么势力。虽然他答应尽力帮助我们,还请我需要的时候随时去找他。
这时我便写信给铁路当局,告诉他们,就是根据他们自己的规章,印度人所受的旅行限制是不公正的。我得到了一封回信说:印度人只要是服装合式的,都可以买头、二等车票。这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谁的服装才算“合式”,决定权仍然操诸于站长。
这位英国监督官给我看过一些有关印度人事务的文件。铁布赛以前也给我看过类似的文件。我从这些文件里得悉,印度人是如何残酷地被驱逐于奥伦治自由邦之外。
总之,我在比勒托里亚的居留使我有可能就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的研究。我并没有想到这个研究以后对我会有那么大价值,因为,我本来打算年底就回国,或者更早一些,如果那件案子年前可以结束的话。
然而,上帝却另有安排。
第十三章 “苦力”是怎么回事
在这里要充分描述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情况是不合适的。谁要愿意充分了解那里的情况,我建议他读一读我所写的《南非非暴力抵抗运动史》。可是,在这里提纲挈领地谈一谈还是必要的。
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由于1888年或者更早的时候所订立的一个特殊的法律,而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想在那里住下去,他们只有到旅馆去当招待员或者做一些其他类似的卑贱工作,才有可能。做生意的都被赶走了,虽然也给了一点点名义上的赔偿。他们请愿,递了申诉书,但是没有下文。
1885年德兰士瓦通过了一个非常严酷的法律,1886年略有修改。根据这个修订过的法律,所有的印度人到德兰士瓦都得交纳三英镑的人头税。除非在特别划给他们居住的地区内,他们不得私有土地,而实际上即使在这种地区内,他们也没有土地的私有权。他们没有选举权,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那个为亚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律,其他适用于有色人种的法律对他们也有效。根据这些法律,有色人种,印度人都不得在公共的人行道上行走,如果没有许可证,不得在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最后一项规定,对印度人来说,是很偏激的。凡被认为是“阿拉伯人”的人,作为一种优待,都可以免受这项规定的约束。这么一来,谁能享受优待自然就要仰承警察的鼻息了。
那时我得经受这两项规定的效验。我常常在夜间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我们很少在十时以前回家。如果警察把我抓起来了,那可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柯慈先生比我还关心。他给他们的黑人仆人发过通行证,可是他怎么可以发给我?只有做主人的才可以发许可证给他的仆人。即使我要一张通行证,而柯慈先生也打算发给我,他也不能这么干,因为这是犯法的。
于是柯慈先生或者他的一些朋友便带我到当地的检察长克劳斯博士那里,原来我们还是校友。我需要有一张通行证以便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件事,使他忍受不了。他对我表示同情。他并没有下令发给我通行证,却给了我一封信,授权我在任何时候出门,警察不得干涉,我出门的时候,身上总是带着这封信。我从来没有用过这封信,但这只能说是意外。
克劳斯博士请我到他的地方去,我们可以算是朋友了。我偶尔也去拜访他,我得以认识他的更有名的哥哥——约翰内斯堡的检察官,就是由于他的介绍。波耳战争期间,他因密谋刺杀一个英国军官而被军事法庭判处七年的徒刑,还被禁止执行律师业务。战争结束以后,他被释放并恢复了名誉,重新获准在德兰士瓦当律师并执行律师业务。
这些关系后来在我的公众生活中对我很有用,并且大大便利了我的工作。
关于使用人行道的规定,其结果对于我是相当严重的。我常常走过总统大街到一块空旷的地方去散步。克鲁泽总统的房子就在这条街上,是一栋非常普通、不惹人注意的建筑物,没有花园,并且同周围房子差不多。比勒托里亚有很多百万富翁的房子比他的要豪华得多,而且四周都是花园。克鲁泽总统的俭朴的确是有口皆碑。只有在门前放哨的一名警察表明它是某某官员的房子。我总是沿着人行道不声不响地走过这个站岗的警察。
这时站岗的警察是常常轮班调换的。有一次有一个警察没有任何警告,甚至并不叫我离开人行道,便把我推开,并且把我打到街上去。这使我惊慌失措,我还没有来得及责问他的行为,正遇上骑马走过的柯慈先生,他招呼我说:
“甘地,我什么都看见了。如果你到法院里去控告这个人,我将乐意作你的见证人。你受到这样粗暴的殴打,我觉得非常遗憾。”
“你不必难过,”我说道:“这个可怜的人晓得什么呢?每一个有色人种,在他看来全都一样。无疑地,他对待黑人也象他对待我一样。我已立意不为任何个人的疾苦打官司,所以我不打算控告他。”
“你为人就是这样,”柯慈先生说道:“可是你得好好考虑一下,象这种人我们必须给他们一点教训才行。”于是他便对这个警察讲话并加以申斥。因为警察是波耳人,他们讲的是荷兰话,谈些什么我听不懂。但是他却对我道歉了,这原是不必要的,我已经宽恕他了。
然而从此我再也不走这条马路了。总归会有别人来接替这个人的工作,由于不知道发生过这件事情,他们还会干出同样的事来。为什么我还要再吃一次不必要的亏呢?因此我挑选了另一条路散步。
这件事加深了我对于印度侨民的感情。我为这些条例会见了英国监督官以后,便和他们研究是否就这一类的案子来一次控告,如果大家觉得需要这样做的话。
因此我便对印度侨民的艰苦情况进行了密切的研究,不但就此读了很多材料,听了很多谈话,而且经过了亲身的体验。我明白南非不是一个有自尊心的印度人住得了的国家,如何才能使这种情况获得改善,便成为越来越使我操心的问题了。
然而当时我的主要任务却是关心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
第十四章 准备打官司
住在比勒托里亚那一年,是我一生最宝贵的经历。我在这里有了学习公众工作的机会并且获得了某些工作能力。在这里,我的宗教精神变成了一种活力;我得到了律师业务的真正知识,也是在这里。在这里我所学习的也就是一个资历还浅的律师向一个富有经验的律师所学的。在这里我还得到了一种信心,相信自己做律师总不致于失败。我获得了律师成功的秘诀,也是在这里。
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不算小,牵涉到40,000英镑的得失。因为它是由商业交易引起的,所以里面涉及许多琐碎的账目。有一部分要求是根据已经交付的期票,另一部分是根据对方交付期票的特别承诺。被告的辩护是说这些期票不是用合法的手续取得的,而且缺乏充分的理由。这个微妙的案子充满了无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延聘了最有才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因此我有一个很好的机会研究他们的工作。给律师准备原告的案由和挑选一些有助于他的案子的事实,这工作是由我负责的。能够因此看到我所准备的材料有多少是为律师所采纳,又有多少是被舍弃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律师所准备的材料究竟哪些是由法律顾问所采用的,这对我的确是一种教育。我懂得这种准备工作会给我相当的理解力和运用证件的能力。
我对这个案子有着极为浓厚的兴趣。我的确是把全副精力都投进去了。我把所有关于这些交易的文件都看过了。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极有才干的人,他对我是绝对信任的,这使我的工作轻易得多。我对簿记学进行了相当研究。我的翻译能力也有提高,因为来往信件大部分是古遮拉特文,需要翻译。
虽然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我在宗教问题和公众工作中具有热切的兴趣,也常常分出一部分时间用在这些事务上,这却不是我当时主要的兴趣。我主要的兴趣还是为这件案子作好准备工作。读法律书籍,必要时查考法律案例,总是我首先要做的。结果,我对于这件案子的了解,恐怕连原告和被告都比不上,因为双方的文件都在我一个人手里。
我想起已故宾卡特先生的话,他说事实只占法律的四分之三。这种说法后来被已故南非著名的律师李昂纳先生充分地证实了。在我所经办的一件案子里,我发现我的当事人的理由虽然是充足的,法律却似乎不利于他。我没有办法,便去请教李昂纳先生。他也觉得这件案子的事实方面是非常强有力的,他突然喊道:“甘地,我晓得怎么办了:如果我们照顾了一个案子的事实方面,法律方面就可以听其自然。让我们钻到这件案子的事实方面去吧。”说完这几句话以后,他叫我就这件案子作进一步研究,然后再去找他。我回来把事实重新作一番推敲,我的眼光就完全改变了,同时我在无意中还找到了一件和这个案子颇相类似的南非旧案例。我喜出望外,去见李昂纳先生,告诉他一切。“对了,”他说道:“我们将打赢这场官司。不过我们要弄清楚,是那个法官经办这个案子。”
当我在为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进行准备的时候,我还不能充分理解事实竟有那么大的关系。事实就是真理,我们一旦依附了真理,法律自然就会来帮助我们了。我知道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事实方面的确是极为有力的,因此,法律方面当然是有利于他的。然而我也晓得,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原告和被告双方就会同归于尽,而他们彼此都是亲戚,又是同多。谁也不知道这件案子要到什么时候才能了结。如果让它继续在法庭里弄个水落石出,它可能无限期地打下去,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如果可能的话,双方都希望立即了结这个案子。
我去见铁布赛,劝他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