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7中文网 > 游戏动漫电子书 > 二十一世纪网络生存术 >

第20章

二十一世纪网络生存术-第20章

小说: 二十一世纪网络生存术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为,像有名的信徒亚拿尼亚所做的那样。
  巴贝夫就持这种原教旨的看法,他对此的说法是,“在个人应得的那一份之外,占有社会的任何财物是盗窃和霸占”。而蒲鲁东在“所有权是用怎样的机构来剥夺那些对公共财物应该有份而在这些财物的分配中被排除在外的人的”意义上,干脆认为:“所有权就是盗窃!”
  从这个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有趣的:自从普罗米修斯无视宙斯对于“火”拥有的“知识产权”,把使用火的知识盗给人类,一万多年以来,地球上亚当和夏娃的后代,历来视知识为人类共同财富。山顶洞人没有为他们使用火种而申请专利(当然,那时北京的专利局还没有设立),指南针、印刷术、火药和纸张曾经无偿奉献给世界,任何一个学生都不会为阿基米德定理、牛顿定律支付额外费用……。但最近几十年来,人们忽然发明了所谓“知识产权”,于是一切都改变了:人们兴冲冲奔上信息高速公路,却发现半途杀出许多软件作者,口中念念有辞:“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若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如果把一万年比作一天,这等于在23点59分58秒前,知识还是全人类共享的,但在最后两秒,游戏规则忽然变了,新知识被它的第一个发现者扣留为己有。此时如果有个希伯来人复活,或者被“克隆”出来,他一眼看到这种情景,第一句话就会说:知识产权就是盗窃!
  BOB:“妈呀,我吓得浑身都在抖动,腿肚子也开始抽筋,医生说我一分钟后晕去,Seeyounext,next sectionorchapter!(下一节甚或章再见)”BOB,BOB!“……”
  (看来,S/HE已经晕过去了,晕过去了。)
  迂回所有权与直接所有权不同
  我说到哪了?噢,其实,我可不赞同蒲鲁东先生,什么“所有权就是盗窃”,这话怎好用这么大声儿说?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迂回的所有权,一种是直接的所有权。让我们分别来看一看。除了所有权的共同特点外,迂回的所有权以“及物权”为特色;而对直接的所有权,及物权(肯定)自身;直接所有权的公式是“人──人”,人通过大脑本身拥有的知识财富肯定自身。
  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迂回所有权是针对工业社会的,而直接所有权才是针对信息社会的。但“知识产权”却是一个奇怪的混合物:它是用及物权来处理非可“及物”的对象。
  换句话说,它是用工业社会的生产关系来规范信息社会的生产力。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不适应。我们这里谈“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探讨:对21世纪信息生产力,究竟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产权安排与之相适应?所有权从原始的法理看,应分为及物权(jusinre)和请求权(jusadrem)。及物权是排他的实物占有,而请求权是一种可以非排他的价值确认。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在允许一夫多妻的国度里,一夫对多妻有请求权,但只能分别行使及物权。这两种权利在法律上确实是可以分离的,它是“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这一著名划分的基础,古代《诉讼法法典》曾规定,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永远不得同时提起。这一划分现在具有了巨大的现实意义:对物质资本可以有及物权,但对知识只能适用请求权。及物权是迂回的所有权,它通过实际排他地占有外部物质对象而转回来肯定自己,这正是工业社会产权制度的基础;而请求权是直接的所有权,它可以通过及物权迂回地实现,也可以不依赖于这种迂回,而直接实现。及物权满足人的物质需求,而请求权满足人的自尊、成就感、自我实现等需求。知识产权的根本矛盾在于用及物权去占有非物质存在的对象,用迂回的方式处理直接的问题。直接的所有权不适于处理信息,更不适合处理知识。从对知识的直接所有权并不能无条件导出对知识的迂回所有权。它们之间必须经过某种转换程序。
  迂回所有权与直接所有权根本的不同在于:迂回所有权是对于外化的、物化的、对象化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所有权;而直接所有权是对复归于人的人本身的自我所有。好在这并不是我个人的空想,虽然在网下还一片死寂,人们“只干不说”,只有实践而不敢提出理论。
  但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这种问题的提出和回答早已蔚然成风。主张确立一种与信息生产力相适应的产权关系,成为这一潮流的旗帜。代表人物是“自由软件联盟”领袖,“自由软件基金会”创办者,世界闻名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斯泰尔曼。
  软件应该有及物权吗?
  在网上,任何人都可以读到斯泰尔曼教授划时代的纲领性文献《为什么软件不应该有所有者?》(网址在http://sugwww。uni…paderborn。de/Docs/fsf1。html)自然,斯泰尔曼教授抓住了及物权这一症结。他指出:“我们关于物质对象所有权的观念和直觉是,它涉及的是来自某人'拿去一个对象'(take an object away)的权利。他们不直接请求某物的'拷贝制作'(making a copy)”。虽然现在世界上可以克隆羊,但在此之前,人们的及物权是指向某一物质的本体,而不是它的各种副本及其克隆的可能性上的。
  及物权与对象物理上的非克隆性有内在关系:“当我烹调意大利面条时,我确实反对某人也要把它拿走而不让我吃它。在这种情况下,那人和我为同样的物质利益打赌,它将是一个零和游戏。”就是说,他吃了,我就没有了;我吃了,他就没有了。但知识和物理对象不同,它的“克隆”性非常好,可以反复拷贝而不影响本身。这是涉及工业和信息两种生产方式基础的原则性的不同。
  不仅如此,知识在复制和传播中,价值不仅不会减少,还可能增进。这是与物理对象在涉及及物权问题上的第二个重大不同。一碗意大利面条,吃一口就少一口,不会越吃越多。可开完一次研讨会,主持人总说,“今天的交流,大家收获很大”。为什么他不说“通过发言,每人都减少了自己的知识”呢?
  BOB:“那样说,主持人多没面子。”你别打岔,……哟,你怎么这么快就醒了!我说哪儿了?因为一个知识与另一个知识碰撞,可能产生三个、四个知识那样的价值。知识就其本身来说,总是越交流价值增值越快,越封闭价值贬值越快。封闭的及物权对知识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是用对物理上的物的办法来对待信息,它要从根本上成立,除非证明“物理的”和“信息的”是一回事,工业经济和信息经济没有实质区别(或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信息经济)。否则,它只能把自己建立在沙滩之上,而经不起时间浪潮的拍击。从请求权的角度看,斯泰尔曼教授认为,“拷贝没有直接影响所有者,并且它伤害不到一个人”。因为且不谈象WPS这样的软件通过拷贝扩大了影响这类事,一般拷贝并不改变对软件作者名分的肯定。
  知识本身也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如果有损失,那是知识之外的一种东西(我们下面还要谈)。
  相反,斯泰尔曼教授认为,“版权干涉公众的自然权利”,而且使知识本身走偏方向。基于这种理论,“自由软件联盟”提出了与copyright相反的copylift的概念。对copylift的解释是:“让程序自由的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它放进公共域(publicdomain),非版权化”。这就是当前世界上一浪高过一浪,大有超过共享软件成为互联网主流之势的PD 软件的基础(公共域软件或叫共有软件、自由软件。共有软件是我的意译,注意,FREE软件的作者不希望人们把FREE译为“免费”,而要求人们译为“自由”,这已在他们的宣言中讲明了。原因是它们认为FREE不是一个只涉及费用的问题,而是涉及人的基本价值的问题。)。PD软件与共享软件(Shareware)不同,后者实际应叫“先用后买”软件。共享软件先有限让出使用权,然后再实现所有权中的及物权和请求权。而PD软件不仅让出使用权,而且放弃了及物权,也就等于“白给了”。
  如果普罗米修斯偷到我头上来……
  BOB:“我好不容易醒过来,这个标题又差点把我吓晕过去,你是自比宙斯吗?”不不不不!我的意思说,假设把你从软件使用者换到软件作者的位置:如果哪天有人把你的知识偷给别人,你还能坦然面对吗?
  BOB:“是呀,这也是我的问题。你光用别人的软件,当然站着说话不腰痛了。”可我恰恰同时也是软件作者。(我的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软著登字第0001435号”)。我现在是不是可以有资格跟你谈谈这个问题?
  我将我的软件登记了著作权,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向人们证明点什么,也就是说,取得“请求权”。但从希伯来人眼中,我却成了十足的盗窃者。我承认我盗窃。
  为了保护我附带得到的“及物权”,我曾给软件加密,并且试图隐藏软件的秘密。这个秘密不过是一个人家当时没有发现的小小的事实。这个秘密实在来说,应该是属于社会共同分享的财富。按照古希腊人观点,κλεπτησ(我偷)子音字根与καλυπτ(我掩盖、我隐藏)的字根相同,意思也是相通的。看来,问题还挺严重。
  所以我在此宣布放弃这个软件的及物权,今后不再盗窃。如果真有哪位“普罗米修斯”“偷”到我头上来,我怎么办?我只能感谢他的赏识。BOB:“到底是谁在'偷',我有点晕头转向了。”
  既然上了贼船,就让我们做个好贼
  BOB:“哇,你在说什么?!你刚说过不再盗窃了,我还以为……。我的头不被吓晕也要被转晕了。”是的,知识产权是盗窃,我不再盗窃,这些都说过,而且仍然有效。我虽然不想再盗窃,但我鼓励你,还有你们,继续盗窃下去。
  BOB:“我们这是在哪,是进了看守所,还是进了贼窝?怎么总是听到这个词:'盗窃'、'盗窃'?”那让我们换个说法,不叫盗窃,就说“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合理,但为什么还要让它继续存在,而且“必须”存在呢?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浅显的理由,就是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更多知识的生产。这就对了,如果是抢劫,就不要假装高尚,只管说掏多少钱给你;如果是做生意,就不要假装行善,只管痛痛快快开价。谈到知识产权,自然也别说法理或其它,干脆直截了当挑明了说:我对知识本身没兴趣,只想拿它赚几个小钱儿花花──你掏钱,我就哗哗“生产”一桶一桶知识给你;不掏钱,我转身就拿桶哗哗挑大粪赚别的去。
  前边说到拷贝并没有损害知识本身,因为知识本身是自由的;如果说造成了损失,那就是软件作者失去了假借软件获取的钱财,也就是它使知识不再自由所获得的物质奖励。
  知识产权之所以在当前可以合理合法存在,主要就是根据这个理由。这个理由历史地看,确实有它真实的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是必然的。从社会角度看,每当社会革命到来时,新的生产力最初总要受到旧有生产关系的“保护”才能发展。资本从地租中分离成长出来时,不是也被当作“租金”来看待吗?知识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在一个工业占上风的社会里,虽然人们只是模模糊糊觉得它是有前途的,但它的独立意义总是不会被人们完全理解。
  人们习惯于用物的尺度衡量它,典型地表现在用对待物质资本的及物权来“保护”它。知识的生产者也不自觉地把它当作像物质资本那样的生财工具,而不是使自身获得自由和解放的手段。在工业社会后期和信息社会早期,知识还是稀缺资源。知识之所以稀缺,无非是从事知识创造的人少,这意味着人们还不太情愿争先恐后自发去做这种“无利可图”的工作。知识产权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信息生产力的发展,实质是通过知识之外的诱饵──迂回生产的利润,来刺激少数人投入这个领域。也就是说,劳驾你牺牲点赚钱的时间,下点功夫去创造知识,我用大机器生产创造出的一部分钱财来补偿你的损失。实质等于是:我求你去追求自由吧,为此我奖励你锁链。
  这里角度就不一样了,创造知识究竟是一种苦役,还是一种乐趣呢?虽然站在第三次浪潮的立场看,创造知识是一种乐趣;但站在第二次浪潮文明的立场看,创造知识无疑是一种苦役。做为补偿,社会要牺牲一部分原本应共享的资源来满足他们。比如:原来书本知识、技术发明都是共享的,但现在需要为版权和专利付出代价才能得到。而这些钱都用于促进知识的进一步增长。虽然物质的刺激对于知识的增长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还可以讨论,但仅凭这种外在的联系(把创造知识当作苦役,需要物质补偿)看,知识产权制度在人们没有普遍把创造知识当作乐趣的时候,是绝对必要的。
  从个人角度看,人有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三层需要。农业社会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工业社会满足人发展(发财)需要,信息社会满足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当工业社会还没完成时,工业社会培养出来的时代儿,他们的个人动机或法人的动机,是他们在工业时代和工业环境形成的,这种文明把钱财的满足当作人最时尚的追求,当作成就的标志,因此不大可能普遍产生出信息经济土壤中才能成长出来的追求自由的动机,即使在从事信息工作时也以传统的发展(发财)为目的。这时,社会为了鼓励这些有才能的个人或法人去开发社会稀缺的资源,只有做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满足他们的发展需求,诱使他们去做那些本应由自我实现动机推动的事情。就象训练猴翻跟头,不必教他以体操为乐,只须给它桃子吃一样。
  这也产生了对知识产权的需要。这些都是历史决定的,无可厚非。支持知识产权还有一个合理的根据,那就是生产方式之间的扬弃关系。正如信息经济不能离开工业经济这个基础,因此它要把工业经济�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3) 踩(2)

你可能喜欢的